述和申辩,必要时可在检查前要求被检察部门在规定的时间就有关事项进行自查并报结果。检查程序的第三步骤是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监察机关提出检查情况报告。检查结束后,检查组应该根据检查情况,经过集体讨论写出检查情况报告,检查情况报告对于促进被检查部门完善制度、堵塞漏洞、保证政令畅通、改善行政管理、提高行政效能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检查程序的第四个步骤是根据检查结果作出监察决定或者提出监察建议。监察机关根据检查结果需要对被检察部门和人员给予处理的,在法定的权限范围内作出监察决定或者提出监察建议,主要的监察决定和监察建议,应该报经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监察机关同意。检查程序的第五步骤是关于重要检查事项立项的备案。重要的检查事项是指监察机关确定检查的国家行政机关在遵守和执行法律法规、人民政府的决定命令中的,在全国或者某一行政区域内有重大影响的问题。而对于这一问题,它的立项在《行政监察法》中规定了备案制度,也就是说对于重要监察事项的立案,必须要报本地人民政府和上一级监察机关备案。这样的备案制度,是监察机关接受监督的制度。
2、监察的意义和作用:它的意义和作用在于,通过备案制度可以及时发现下级监察机关办理案件中的问题,并且纠正下级监察机关错误的处分和结论,保证办案质量、保证监察对象的合法权力;而且通过备案,可以了解下级监察机关调查处理案件、执行纪律、掌握政策的情况,从中发现问题、总结经验;通过备案制度还可以掌握违纪的具体情况,如违纪的方法、手段、各级国家工作人员违纪的特点等,从中发现工作的薄弱环节和案件的多发部位,对于如何加强纪律、搞好廉政建设起到积极的作用。
(二)调查程序的规定
本章行政程序第二部分的内容则是关于调查的程序的规定。调查和检查不同,行政监察中的调查是指监察机关依法对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和由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以及违反政绩的行为,经过立案程序,查清事实,搜集证据,证实其违法违纪,并且提出追究其行政责任的意见,为维护和执行政绩奠定基础的一项监察活动。
1、调查程序的步骤:调查是对监察对象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以及违反政绩的行为进行调查以及搜集证据等活动,它和一般的检查不同。检查不一定是被监察的对象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以及违反政绩的行为,这两者有所区别。而这一章规定了调查的程序,调查程序的第一步是初步审查,初步审查是立案之前的一个步骤,是指监察机关对受理的涉及检查对象违法违纪的线索和材料进行初步的核实了解,以确认是否符合立案条件的活动。一个案件是否能够立案,关系到这个案件的确立,所以在初步审查中,应该严格掌握规定的条件。同时监察机关受理的违法违纪行为的线索和材料是否符合规定的立案条件,是正式立案调查前首先要解决的问题。因此,在一个案件立案前的初步审查,就成为立案和整个查处案件的一个必经程序。
例如:原江西省赣州市公路局局长李国蔚受贿案中,首先从2004年开始,纪检和监察部门就已经接到了大量的群众举报,但是由于没有明确的线索和材料,无法确定李国蔚已经也了违法违纪行为,所以纪检部门决定第一步不要轻举妄动。一直到了2004年6月份,当大量的举报信再次直接指向李国蔚,来检举和控告李国蔚具有收受巨额贿赂的事实的时候,纪检监察机关认为李国蔚已经有了违法违纪行为的重大嫌疑,才开始立案。
调查程序的第二个步骤就是立案。立案是指监察机关对需要调查处理的事项进行初步审查,认为有违反行政纪律的事实需要追究行政纪律责任,依法决定案件成立并进行调查处理的活动。所以,立案的条件第一点就是认为有违反行政纪律的事实。这里讲的立案都是在讲调查的程序,检查调查的程序都有立案的一个过程和步骤,但是这之间是不同的。要实施调查行为和确立调查的一个案件,必须是认为有违反行政纪律的事实,这是立案调查、立案的首要条件。而且这种认为也不是一种主观意向,必须是依据客观存在的事实,有确定可靠的材料,能予以证明,在这个情况下才可以立案。同时立案的条件的第二部分还必须是同时具备认为已存在的违反行政纪律的事实,这个事实达到了需要追究行为人的行政纪律责任条件,在这样的情况下才能立案。如果是行为人违反行政纪律的事实非常轻微,达不到给予行政处分的程度,一般情况下就不会进行调查的立案了。
调查程序的第三个步骤就是实施调查。它指案件立案之后,监察机关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收集证据,查清案件事实,并提出初步处理意见的活动的总称。具有包括组织调查组、制定调查方案、采取监察措施、收集证据、审查判断证据,提请有关部门协助、制作调查报告、提出初步意见处理等活动。
调查程序的第四个步骤则是审理。是指监察机关的案件,审理部门按照规定的程序对调查终结的有证据证明违反行政纪律,需要给予行政处分或者作出其他处理的案件进行审核的活动。审理的任务是:审核案件的全部事实材料、鉴别证据、根据有关规定认定案件性质、根据有关规定提出恰当的处理意见。这表明了审理在监察机关查处违反行政纪律案件工作中具有十分重要的地位和作用。
在调查程序的第五个步骤则是作出监察决定或者提出监察决议。根据审理的结果,如果遇到本法第24条规定的两种情形,违反行政纪律应当给予行政处分的,违反行政纪律取得的财物应当依法没收、追缴或者退赔的,监察机关既可以直接作出监察决定,也可以提出监察决议。但是关于行政处分的决定和建议,应当按照国家有关人事管理权限和处理程序的规定办理。如果有《行政监察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情形,应该提出监察建议。
(三)办案期限和案件撤销的规定
第六个步骤则是重要案件要实行备案制度。在这一章监察程序的内容中,第三个方面的主要内容是办案期限和案件的撤销的规定。本法第32条规定,监察机关对于立案调查的案件,经调查认定不存在违反行政纪律事实的,或者不需要追究行政纪律责任的,应当予以撤销,并告知被调查单位及其上级部门或者被调查人员及其所在单位,重要复杂案件的撤销应当报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监察机关备案。
需要撤销的案件必须是经过调查认定不存在违反行政纪律事实的,或者不需要追究行政纪律责任的。由于各方面原因,在一定时期无法查清的案件不能撤销,而应当继续进行调查。这一条还规定了重要复杂案件的撤销,应当报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监察机关备案。那么重要复杂案件指的是什么?重要复杂案件应该具备下列情形之一:一、本级人民政府所属部门或者下一级人民政府违法违纪;二、
需要给予本级人民政府所属部门领导人员或者下一级人民政府领导人员撤职以上处分;三、社会影响较大的,以及涉及境外的都属于重要复杂案件。
按照以上的规定,像属于这些情形之一的都属于重要复杂案件。对于这些案件的撤销,应该同时报本级人民政府以及上一级监察机关来备案。除此之外,本章还规定了对于监察机关立案调查的案件的调查期限。本法第33条规定:监察机关立案调查的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6个月内结案,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办案期限的可以适当延长,但是最长不得超过一年,并应当报上一级监察机关备案。为什么要规定监察机关的办案期限?很显然,规定了监察机关的办案期限,可以提高监察机关办案的效率,防止案件久拖不决。在实际的监察机关进行案件的调查和审理的过程中,每一个监察机关受理的案件都有自己特点以及办理案件的实际情况。根据这一点本法也有一定的灵活性,在第33条规定监察机关立案调查的案件,如果因为案件复杂、调查取证困难等等这些特殊的原因,需要延长办案期限的,可以适当延长。但最长不超过一年,同时对于这些延长的办案期限的这些案件,应当报上一级监察机关备案。
(四)被监察者的陈述和申辩权
在这一章监察程序中,第四部分尤其规定了被监察者的陈述和申辩权。第34条规定:监察机关在检查、调查中应当听取被监察的部门和人员的陈述申辩。陈述是指的行政案件当事人在接到行政机关以给予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的告知书后,当事人为对本案的事实、情节、发生原因其责任向行政机关进行的诉说。申辩则是行政案件当事人在行政案件调查过程中,对自己的行为进行申诉和辩解的行为。陈述和申辩是法律赋予当事人的一项基本权利。
本条明确规定监察机关在检查、调查中应当听取被监察的部门和人员的陈述、申辩。这样规定是由于无论对被监察的部门和人员的陈述还是申辩,都对监察机关查明问题或案件事实、认定问题和案件的性质,根据检查和调查结果作出处理决定,都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原因是:首先,被监察部门和人员对其问题或违纪事实的有和无最清楚,如果其陈述或申辩实事求是、详细、具体,就有助于监察人员全面了解情况,作出恰当的结论。其次,不管被监察的部门和人员承
认其存在问题或有违纪事实或者申辩,都会谈到一些与监察事项也直接关系或简介关系的部门、人员和事情的情况,有助于监察人员发现线索,以便及时收集有关证据,完成检查、调查阶段的任务。第三、有了被监察的部门和人员的陈述、申辩,可以同其他证据相对照,有助于做证据的审查、判断工作。第四、被监察的部门和人员的陈述、申辩还可使监察人员了解被监察的部门和人员,对存在的问题或违纪行为的认识态度或悔改表现,有助于监察机关作出恰当的处理决定。因此,在监察案件的调查和检查中,应当听取被监察的部门和人员的陈述、申辩,这既是保障被监察部门和人员基本权利的需要,也是尽快查清案件事实的需要。
(五)重要的监察决定和监察建议申报制度的规定
监察程序这一章的第五部分内容则是关于重要的监察决定和监察建议的申报制度的规定。本法第35条规定:监察机关作出的重要监察决定和提出的重要监察建议,应当报经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监察机关同意。国务院监察机关作出的重要监察决定和提出的重要监察建议,应当报经国务院同意。
监察机关在检查、调查终结后,根据检查、调查的结果,对被检查调查的机关或人员、事项作出的监察决定或者监察建议,将直接对有关部门和人员产生重大的影响。监察决定一经作出,对于监察对象都会产生约束力,而监察建议一经提出,有关部门和个人没有正当的理由就应当采纳。因此,监察机关在作出监察决定和提出监察建议的时候,是十分地严肃和慎重的。而作出重要监察决定和重要监察建议,对于一般的监察决定和监察建议而言,应该是更为严格。所以本条特别强调重要的监察决定和重要的监察建议,应当报经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监察机关的同意。而国务院监察机关作出的重要监察决定和提出的重要监察建议,应当报国务院同意。
这种在程序上对重要监察决定和监察建议进行严格限制的目的,就在于保证监察机关执法的正确性和合法性。本章还规定了对于监察决定和监察建议的送达与执行的程序。本法第36条规定:监察决定、监察建议应当以书面形式送达有关单位、人员。监察机关对违反行政纪律的人员作出给予处分的监察决定,由人民政府、人事部门或者有关部门按照人事管理权限执行。人民政府、人事部门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