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4月18日,公安机关在其家中取回物证后,於向公安机关自首,并承认了盗窃事实,后被公安机关取保候审。学校对於某予以留校察看处分。
【案例实录二】
孟某,女,某校某学院2006级学生。2010年5月4日、5日两天,孟某先后四次利用事先窃得的同学代某的银行卡,凭该卡初始密码在某银行设立的ATM自动柜员机上取款,共计窃取现金人民币三千元整。后慑于压力,孟某于6月1日向学校保卫处投案自首,并退赔了全部赃款,公安机关对孟某进行了立案侦查,因认罪态度较好而免于刑事起诉。学校根据相关规定,对孟某给予记过处分。
【案例实录三】
钱某,男,某校某学院2007级学生。自2007年10月开始,该生就开始有盗窃同宿舍同学钱物的行为,到2010年6月,其盗窃行为被同学发现,在三年多的时间内连续盗窃作案十多起,窃得赃物赃款折合人民币5000多元。由于此前当事人未向有关部门报告,该生一直未受到处理。2010年9月,其又先后两次在宿舍盗窃同学钱物,当事同学向保卫处报案。学校给予该同学留校察看的处分。
【案例实录四】
高某,男,某校某学院2010级学生。2010年9月17日下午,高某趁宿舍无人之机,窃得同室同学张某存折,然后隐瞒真相,委托他人凭其事先获知的密码到银行取款。不知情的受托人于次日从银行取出一万一千元后交给高某。张某报案后,高迫于压力,于10月9日晚将一万一千元悄悄放还到张某衣柜。后高某被有关机关予以刑事拘留。学校给予高某留校察看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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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实录五】
吴某,男,某校某学院2006级学生。2009年1月6日上午12时45分,吴在上完计算机实践课后,用自带的螺丝刀,拆开机房的电脑,盗走电脑硬盘一只。学校根据有关规定,对吴某予以记过处分。
【案例警示】
社会复杂,鱼龙混处,而一向被称为“象牙塔”的大学校园竟也不能免俗。近年来,校园安全话题频频升温,校园盗窃案件发案率呈上升趋势,引来多方关注,而其中与同学切身相关最为密切的便是大学校园中的财产安全问题。看着校园里来来往往的人群,想起一张张刺目的寻物启事,我们不禁疑惑:校园还是一片净土吗?
“梁上君子”向来为人不齿,发生在校园里的偷窃事件,不仅给受害同学造成了经济损失,更严重污染了洁净的校园空气,对犯错的人来说,也为自己美好的大学生活抹上了一片黑迹。古人云:“不以恶小而为之,不以善小而不为”,任何犯罪行为首先是不道德行为,由于部分大学生缺乏正确的是非观,少数人甚至不辩罪与非罪,对自己的行为缺乏正确的评判,才引发了一桩桩让人痛惜与不解的案件,使正在接受高等教育、本应有着美好人生和大好前途的大学生黯然无光,令家长伤心、社会痛心。
大学生盗窃频频发生的原因何在?学生本人、家庭与社会面对这一现象又该思考些什么?
有专家分析说:大学生盗窃并不一定是手头缺钱,有些是报复、妒忌等畸形心理在作怪。有的纯粹是为了发泄不满。更有犯案学生在案后曾直接表示:当时认为即使自己盗窃被当场抓住,顶多不过是被“打一顿”或者被学校“除名”,最严重的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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果也就是被派出所“拘留”。与此同时,失主在丢了钱物后,也往往碍于“同学”、“室友”的情面,或默声隐忍、或私下交涉。即使事情闹大被校方知道,也往往采用“内部方式”处理,很少主动与公安机关联系,使盗窃者更加有恃无恐。可见法制意识的缺失在一定程度上导致了此类案件的多发。
根据专家总结,学校盗窃案件一般有如下特点:实施盗窃前有预谋准备的窥测过程;盗窃现场通常遗留痕迹、指纹、脚印、物证等;盗窃手段和方法常带有习惯性;有被盗窃的赃款、赃物可查。此外,由于客观场所和作案主体的特殊性,学校盗窃案件还有以下一些特点:
(1)时间上的选择性——作案主体在有人的情况下是不会行窃的,作案人必然选择作案地点无人的空隙实施盗窃。例如,上课期间,同学们都去教室上课了,作案人便会光顾宿舍。
(2)目标上的准确性——哪个学生有钱或贵重物品,常放在什么地方,有没有锁在箱子中或柜子里,钥匙放在何处,作案人都基本了解。不动手便罢,一旦动手目标十分准确,常常很快十拿九稳地得手。
(3)技术上的智能性——学校中盗窃案件的作案主体,一般以高学历、高智商的人为多,甚至有的本身就是大学生。他们智力超群、比较聪明,盗窃技能高于一般盗窃作案人员,他们经常会用你的钥匙开你的锁,或用易拉罐皮制作“万能”钥匙等,进行智能型犯罪活动。
(4)作案上的连续性——如上所述,正是由于作案人比较“聪明”,所以其第一次作案很容易得手。“首战告捷”以后,往往容易产生饶幸心理,加之报案的滞后性或破案的延迟性,作案人员极易屡屡作案而形成一定的连续性。
那么,应该如何应对盗窃案件的发生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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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旦发生盗窃案件,同学们一定要冷静应对。首先要立即报告学校保卫部门,同时封锁和保护现场,不准任何人进入。不得翻动现场的物品,切不可急急忙忙地去查看自己的物品是否丢失。这对工作人员准确分析、正确判断侦察范围和收集罪证,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其次,发现嫌疑人,应立即组织同学进行堵截,力争捉拿。再次,要配合调查,客观地回答公安部门和保卫人员提出的问题,积极主动地提供线索,不得隐瞒情况不报。最后,如果发现存折被窃,应当尽快到银行挂失。
有效预防和打击校园盗窃案件,在学校保卫部门和公安机关做好相关工作的基础上,每个在校学生也应尽相应的责任和义务,增强防盗意识,掌握防盗的基本常识、方法和技能,做好防盗工作,保证安全。希望在不断强化全员法制观念的基础上,在全体师生的共同努力下,还校园一份安宁祥和的氛围,还莘莘学子一片求知耕耘的圣土。
涵养理智,减少冲动
【案例实录一】
孙某,男,某校某学院2009级学生。2010年3月13日,该生因琐事与他人发生口角后,竟用饮料瓶砸对方左太阳穴,此案造成较坏影响。最后,学校给予了该同学严重警告处分。
【案例实录二】
李某,男,某校某学院2009级学生。2009年9月23日,李某在宿舍内与同学因琐事争吵,用拳头击中对方面部,致其左眼受伤,经法医损伤程度鉴定,构成轻微伤。李某的行为严重违反了校纪校规,在同学中造成恶劣影响。最后,学校给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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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记过处分。
另:因运动场上冲突引发的校园暴力事件四则――
【案例实录一】
王某、刘某、史某、宫某、章某、唐某,六名在校大学生。2008年6月27日下午,在篮球比赛中,章某见对方犯规,出言不逊,引发打架事件。史某在遭人谩骂后,出脚踢人,直接导致打架事件。王某、刘某、宫某、唐某直接参与了打架。刘某在第一次打架平息后,捡起钢棍,纠集同伴,找对方同学“论理”,险些使打架事情升级,幸亏老师及时到达,才使事态平息。事后,学校根据校纪校规,分别给予了六位同学留校察看(一年)的处分。
【案例实录二】
崔某,男,某校某学院2006级学生。2008年11月10日,在足球赛中,双方队员因比赛争议发生口角,替补队员崔某从场外进入场内,击打对方队员,造成非常恶劣的影响。学校给予其严重警告处分。
【案例实录三】
曾某、洪某、李某、沈某、袁某、吴某,六人均为某校2008级学生。2010年11月21日下午,曾某等六人在打蓝球过程中因争抢动作过大发生口角,曾等首先挑起事端,引起冲突。次日下午及晚上,袁、吴两次纠集同学找到对方宿舍,意欲与对方解决争端,引来数十同学围观。幸好学校管理人员及时制止,事态才得以平息。但上述同学的行为在同学中产生了极坏的消极影响。为严肃校纪,学校给予上述六人警告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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