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 启 超 宪 政 思 想 探 析
摘要:在中国近代学术史上,梁启超是一位高产的、百科全书式的大思想家。而他的宪政思想是其思想体系中最有价值、最光彩夺目的成分之一。梁启超宪政思想的理论基础源于西方的进化论、民约论和分权学说,其宪政思想之核心在于废专制、兴民权、立宪法、分三权而立宪政。 关键词:梁启超 宪政 民权 宪法
甲午战争的惨败使包括梁启超在内的中国精英阶层认识到:要使国家富强,不仅要学习西方的器械理论,更要学习西方的政治制度。在维新派的极力劝说下,光绪皇帝开始了中国近代史上著名的君主立宪式的百日维新运动。在从事变法维新的过程中以及变法失败后,梁启超发表了许多宣传西方宪政的文章和著作,如《各国宪法异同论》、《宪法之三大精神》、《中国国会制度私议》、《立宪法议》、《宪政浅说》、《立宪政体与政治道德》、《责任内阁释义》、《开明专制论》等等,对西方的宪政制度大为赞许,“吾愿发明西人法律之学,以文明我中国;又愿发明吾圣人法律之学,以文明我地球”①,表达了他那种欲建立宪政必须博采中西法文化之长的心声。梁启超以其驾驭流畅、通俗文字的功力,引进了西方进化论的学说和宪政思想,使长期闭关自守的中国人耳目一新,为之一振。他留下来的宪法学文献,也集中反映了他那个时代的最先进的宪政思想。本文拟从其思想渊源入手,进而论述代表其宪政思想的主要主张。
一、梁启超宪政思想的理论渊源
梁启超宪政思想的理论渊源:一是传统儒学,二是西学,而主要的是近代以来西方的政治法律学说。这一点,梁启超自己说得很清楚:“末学肤受如鄙人者,偶有论述,不过演师友之口说,拾西哲余唾,寄他人之舌于我笔端而已。”②这段自白,在很大的程度上说明了梁启超政治法律思想的理论渊源。梁启超宪政思想的理论基础主要包括三个部分:进化论、民约论和分权学说。
首先,以进化论为思想武器,论证实行君主立宪制的必要性。梁启超以资产阶级进化论的观点,来论证“变法”是合乎事物发展规律的。他认为,自然界万物都在变,如地球、时辰、季节都在不断的变化。社会亦如此,上下几千年,“无时不变”,“无事不变”。国家的军事、教育、考试等制度都在不断发展变化。“法”也绝无例外。早在万木草堂时,梁启超就接受了康有为“公羊三世说”的历史进化观,后来又深受严复《天演论》的影响,严复的《天演论》大力宣传达尔文的“物竞天泽,适者生存”的观念。梁启超以进化论为思想武器,反对“祖宗之法不可变”的顽固派,论证变法的合理性。他说:“法行十年或数十年或百年而必弊,弊而必更,天地之道也。”③如果世事变化,而仍恪守祖宗之法不变,会导致百事废弛。
第二,用近代西方的社会契约的理论来论证采用西方政治法律制度的合理性。他认为,人类在同自然界的竞争中,需要结成“群”才能生存,而“群”中的每个人,各有自己的天赋权利,人们为保护和扩大各自的权利,又在“群”的内部展开了竞争。而“群”中的人良莠不齐,如果对他们放任不管,必然会斗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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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启超著:《中国宜讲求法律之学》 梁启超著:《饮冰室合集〃原序》第1页
梁启超著:《饮室合集〃文集之一》,第7一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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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已,这是极不利于“群”的全体利益的,归根结底,也不利于个人的生存。因此,就需设立法律作为约束人们的行为和保护人们的手段,于是法律就产生了。但梁启超认为这是法律产生的最初的原因。当人类社会不断向前发展之后,人际关系日益复杂,法律也随着变化。这时法律,有的“生于契约”,有的“起于命令”。而只有“生于契约”的国家和法律最完美无缺,公正无私。
第三,以西方的分权理论作为其立宪主张的理论基础。他赞扬孟德斯鸠的分权理论“实能得宪政之本质”,认为实行三权分立之制是西方各国“制度最要之原”。因此,中国要臻至治强,也应实行以分权为基础的君主立宪政体。行以分权为基础的君主立宪政体。他说:“立宪政体,亦名为有限权之政体……有限权云者,君有君之权,权有限;官有官之权,权有限;民有民之权,权有限。”①主张实行其“有限权”的君主立宪制。
二、梁启超宪政思想的核心内容 (一)废专制、立宪政
梁启超主张在中国推行宪政,并且随着时间的推移,他的这种追求宪政的思想愈来愈坚定。梁启超之所以如此矢志不渝追求宪政,一个重要的原因在于他期望用宪政来达到反对封建君主专政的目的。封建君主专制制度是封建经济的上层建筑,它通过层层叠叠的宝塔式的结构对人民进行统治,高居于塔顶的是具有全权的国王和皇帝,国王拥有至高无上的权力。面对这种封建专制制度,梁启超予以深刻的揭露与鞭挞。他指出,封建君主专政下的君主“使治人者有权,而受治者无权,收人人自主之权,而归诸一人。”②他痛骂中国历代的君主为“民贼”。早在戊戍变法中,他就对君主专制的危害进行了深刻的揭露,从资产阶级民主思想出发,尖锐地指出封建君主专制的国家不是真正的国家,充其量不过是朝廷。其次,梁启超全面揭露了君主专制制度对中国造成的危害。在《拟讨专制政体檄》一文中,梁启超愤怒地控诉了君主专制的十大罪恶。他大声疾呼:“使我数千年历史以脓血充塞者谁乎?专制政体也。使我数百万土地为虎狼窟穴者谁乎?专制政体也。使我数百兆人民向地狱过活着谁乎?专制政体也”。梁启超认为必须推翻封建君主专制,推行宪政。梁启超深刻指出:“今日世界,实专制、立宪两政体新陈嬗代之时也。按之公理,凡两种反比例之事物相嬗代必有争,争则旧者必败而新者必胜。故地球各国,必一切同归于立宪而后已,此理势所必至也。以人力而欲与理势为敌,譬犹以卵击石,以蜉撼树,徒见其自不量耳。”③梁启超在主张君主立宪的同时,提出实行开明专制的主张。他说:“凡专制者,以能专制之主体的利益为标准,谓之野蛮专政;以所专制之客体的利益为标准,谓之开明专制。”④实行开明专政是“立宪之过度”,“立宪之预备”。
(二)立宪政必兴民权
梁启超认为,宪政与民权的关系极为密切,立宪必须以民权为其基础,而立宪本身又可以保障民权。“立宪与民权,二者不可分离,此实不易之理,而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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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所经验得之也。”同时,梁启超特别指出民权是立宪的基础,认为如果民权不伸,则无法立宪,即使立了宪也无法实行。他说:“使不幸而有桀纣者出,滥用大权,恣其暴戾,以蹂躏宪法,又将何以待之?故苟无民权,则虽有至良极美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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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启超著:《饮冰室合集〃文集之五》,第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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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启超著:《饮冰室合集〃文集之三十三》,第95页。 梁启超著:《饮冰室合集〃文集之一》,第99页。 同上
梁启超著:《饮冰室合集〃文集之一》,第4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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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亦不过一纸空文,毫无补济,其事至易至明也。”梁启超极力提倡兴民权,以民权兴作为其宪政的基础,欲变君主专政为君主立宪。但他同时又认为在中国,民智未开,实行君主立宪制的条件尚不完备,故而提出开民智,进行民主启蒙教育。他强调开民智是开议院的前提,并认为办学校和兴学会是开启民智的实际办法。梁启超还主张实行地方自立,用地方自立的办法对抗和削弱君主专制。
(三)无宪法不足以为国
梁启超认为君主专制政体与君主立宪政体的根本区别在于:前者由君主独揽大权,君主的意志就是法律;而后者之君主享有的权力则被明确规定在宪法之中,君主行使权力必受到宪法及其他国家机关的限制。梁启超曾撰写过《各国宪法异同论》、《立宪法议》等多篇论文论述其宪法的思想与主张。他认为宪法具有三大特性:至上性、实践性、稳定性。梁启超认为宪法的至上性体现在,“无宪法不足以为国。”宪法的有无,是资产阶级国体和地主阶级国体的根本区别。宪法是管理国家的根本大法。它一经颁行,就应成为社会一切人的生活准则,只能使个人受宪法的约束,而不允许宪法受个人支配。他说:“宪政国之国民,活动于政界。其第一义。须确认宪法,共信宪法为神圣不可侵犯。虽君主犹不敢为违宪之举动。国中无论何人,其有违宪者,尽人得而诛之也。”①梁启超认为宪法的第二个特性是它的实践性。宪法之宝贵,在于它有实践性。宪法若不能付诸实践而成为装饰品,就没有任何意义。这一点梁启超主要是针对袁世凯破坏约法而言的。袁世凯窃取辛亥革命果实后,撕毁了孙中山所主持制定的《中华民国临时约法》,制定了适合他自己需要的“袁记约法”,但就连这个“约法”袁世凯也不贯彻执行。梁启超对此极为不满。他说:“法也者,非将从为装饰品也,而实践之之为贵。今约法,能实践耶吾耶?……试问,易其名为宪法,而此态度逐能否一变?苟率此态度以视将业之宪法,则与其汲汲焉制定,毋宁其已也。”②梁启超还对宪法的稳定性问题表示了极大的关注。宪法的稳定性,主要指宪法要在相当长的时间里保持稳定。他指出:“宪法与寻常法律异,宜有永久之性质,非可以朝令而暮改,此人人所同知也。”③梁启超还深刻揭示,若宪法没有稳定性,必然造成恶果。他针对袁世凯上台执政一直到曹馄贿选,期间体制多变,宪法频繁更迭,提出了尖锐的批评:“大抵一制度之颁,行之平均不盈半年,旋即有反对之新制度起而推翻之,使全国国民仿徨迷惑,莫知是从,政府威信扫地尽矣。”④
(四)立宪国必分立三大权
戊戍变法时期,梁启超就接受了三权分立思想。他把三权分立看做是立宪国的一大特色,“今日立宪之国,必分立三大权。”⑤梁启超认为西方资产阶级国家政治进化的一个很重要的原因是实行分权制,所以他把分权看做是“立政之本原”,尤其是立法权与行政权更是宜分不宜和。他运用自然之理说明国家权力的宜分不宜和。他说国家是具有人格的,它就应该和人一样,大脑主管意志,四肢主管行动。国家的各机关各有其权、各司其职,这是合情合理的。他认为中国也要建立两院制,因为但凡文明立宪国,没有不用两议院的,中国也不能例外。但上议院的组建则既要参酌各国又要符合中国的国情。梁启超认为中国的上议院的议员应当分为两种:一是钦命者,一是公举者。梁启超反对把上议院建成日本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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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启超著:《饮冰室合集〃文集之四》,第71页。 梁启超著:乙丑《饮冰室文集》第21卷,第51页。
梁启超著:乙丑《饮冰室文集》第2卷,第48页。 同上 ⑤
梁启超著:乙丑《饮冰室文集》第20卷,第7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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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贵族院,原因是由于中国没有贵族。对于议会的权力,他认为除了有立法权、监督权,还有行政裁判权。将行政裁判权归于议会。为了限制行政权,梁启超还主张司法权与行政权相分离。他认为使立法权与司法权相为犄角,才能保证行政官不专权。梁启超认为,法律只有能够贯彻实施,才能发挥其作用,“夫国家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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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法也,凡以维持一国之秩序也。有法而不行,与无法同。”若要使法律得以贯彻实施,就必须重视司法权力,将行政权与司法权分开,在中国确立司法权更为重要,“中国官吏之积弊,数千年来圣君哲士所同慨叹也。朝廷虽有良法美意,苟奉行非人,则未睹其利而先受其害。……比年以来,朝廷革新之诏,如丝强纶;政府颁定之章日不暇给;而各省官吏真能体朝廷之意,守政府之章者,十事而不得一二也。”②辛亥革命前,梁启超坚持主张在中国实行君主立宪政体。戊戌变法运动的失败和日本逃亡期间的所见所闻,使梁启超的立宪思想受到了深刻的冲击。他力推西方资本主义国家的立宪政治,希望设立国会制定宪法。梁启超借用西方资产阶级倡导的“三权分立”原则,结合我国情况,创造了他自己的三权分立说,即由国会行使立法权,由国务大臣行使行政权,由独立审判厅行使司法权。并且,他把统一“三权”的统治权称为“体”,这是不可分的;而分别行使的“三权”称为“用”,这是可分的,即所谓“三权之体皆莞于君主”。这就是说,君主立宪与君主专制的“体”是完全相同的,君主立宪里的“君主”同君主专制里的“君主”一样,享有最高的权力。所不同的是“用”,即在三权使用上,立宪政体对君主有某些限制罢了。
正如许多评论家所言,梁启超宪政思想在各个发展阶段也是变化不定。但无论无何,其变化的总方向还是必须给予高度的肯定。可以说,在他经历的各个历史时期中,他一直站在时代潮流的前面领航。他一生最大的特点和优点就是不断改变自己的观点和主张,以追随时代进步的需要。从清末维新倡导变法,到民国从政维护共和,无论是前期还是后期,他对于中国思想解放运动和社会政治革命都作出了重要贡献。比如孙中山提出的军政、训政和宪政循序渐进的方案在本质上不过是梁启超君主立宪主张的具体化。事实上,正是经过了梁启超宪政思想的陶冶,一大批青年知识分子才得以挣脱传统的王朝观念和忠君意识的束缚,牢固树立起近代民族观念、国家观念和国民意识,实现了国家理念的近代转型,并投身于为建立新型理想国家而斗争的洪流。对梁启超的影响,郭沫若曾作出过公允的评论。他说:“平心而论,梁任公地位在当时确实不失为一个革命家的代表。”20世纪初的青少年“可以说没有一个没有受过他的思想或文字的洗礼的。他是资产阶级革命时代的有力代言者,他的功绩实不在章太炎辈之下。”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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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启超著:乙丑《饮冰室文集》第22卷,第9页。 梁启超著:乙丑《饮冰室文集》第22卷,第2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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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沫若著:《少年时代》,人民文学出版社1979出版,第11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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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 1、徐祥民著:《中国宪政史》,青岛海洋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 2、范忠信著:《认识法学家梁启超》载《梁启超法学文集》,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版。
代法理学的主题与特征[J].法学评论,2001,(4). 3、邱远猷、王贵松著:《梁启超宪法学思想研究》载《法学家》2004年第(3)期。 4、李华兴、吴嘉勋著:《梁启超选集》,上海人民出版社,1984版。 5、刘光永著:《国民公德与宪政框架——梁启超的政治文明整体发展观》载《安徽史学》2004年。 6、费孝通著:《乡土中国》,三联书店出版社,1985版。 7、郭沫若著:《少年时代》,人民文学出版社,1979版。 8、王人博著:《宪政文化与近代中国》,法律出版社,1997版。 9、周叶中著:《宪法》,高等教育出版社、北京大学出版社,2000版。 10、赵世义著:《代际冲突与宪政发展》载《法商研究》2001年第(6)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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