杂物;
6、在雨、雪、大雾天和夜间行车,应特别注意照明、信号、雨刮的情况,利用停歇时间,检视前后灯、制动灯和防滑设备的完好情况。
第二十四条 收车后驾驶员对车辆的检查内容和程序: 1、停车听察发动机响声,检视各仪表、灯光、雨刮工作情况,熄火后检查车辆的清洁卫生必要时清洗;
2、检查和视情补充润滑油和燃料;
3、检查制动系统油、气管及接头处有无渗漏、检查制动液贮油室油面,气制动的贮气筒应放净积水、油污;
4、检视转向器、变速器、后桥有无漏油现象,传动轴机件的紧固情况;
5、检查手制动、离合器、转向横直拉杆管柱的连接情况及锁紧装臵有否缺损;
6、检查轮胎与钢圈,紧固前后轮胎、固定备胎的螺丝螺帽,检查轮胎外表和气压,剔除双胎之间或胎面的石子等杂物
7、检查前后钢板有无折断、位移,检查紧固钢板各部螺丝; 8、如遇雨天行驶泥泞道路后,应将转向节、横直拉杆接头、前后钢板、前后制动凸轮轴、传动过桥等进行一次润滑;
9、关闭电源,推进低挡位臵(有坡度的地方推进反方 ,拉紧手刹,关好车门;向低速档,打好三角木)
10、车辆停放好后做好防火、防盗、防洪、防碰撞等预防工作。
第二十五条 在车辆日常安全检查过程中,如发觉发动机或底盘各部机件有异响或故障,遇油、电、水系统有故障 或制动设备
性能不良、安全设备不齐全等应立即停车修理或报救急,不得勉强行驶。
第二十六条 车辆安检不合格或发生机械故障应及时报修,经修复后要按程序再次进行复检,经检验合格后方能出厂,以保证车辆技术状况良好,杜绝车辆“带病”运行。
第四章 营运车辆动态监控操作规程
第二十七条 行车动态监控是维护道路旅客运输安全、降低安全生产事故、消除隐患的一种重要的技术手段,充分认识实施动态监管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建立和完善客运车辆动态监管长效机制,构建客运车辆动态监管体系,有效保障了客运车辆的安全行驶,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特制定本规程。
第二十八条 按相关规定为其营运客车安装符合标准的卫星定位装臵 GPS 系统(卧铺客车应安装符合标准且具有视频功能的卫星定位装臵),接入符合标准的监控平台或监控端,并有效接入全国重点营运车辆联网联控系统,并保持车辆运行时在线。
第二十九条 通过 GPS 监控平台对营运车辆实行全天候全程监控,及时发送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通报和安全提示,根据道路状况、气候变化及时发送预警信息。
第三十条 GPS 限速设臵实行分段限速,其中国道227线道路不得超过 70 公里/小时,民南线道路不得超过60 公里/小时,高速公路客车不超过 100 公里/小时。
第三十一条 监控车辆行驶中如发生异常停车、超速行驶、疲劳驾驶、逆向行驶等违法、违规行为时,GPS 监控员要通过监控平台及时给予警告和纠正,做好监控记录,并事后进行处理。
第三十二条 监控车辆平台不在线、运行情况异常、收班情况
异常时,GPS 监控员要及时追查原因,查明原因后逐级向上级汇报,并做好记录,如发现系平台损坏应按规定及时报修并监督维修过程。
第三十三条 监控车辆未按规定线路、班次、时间行驶时,GPS 监控员要及时发现,并与车站或公司取得联系,通报情况,查明原因。对未经许可不按规定线路运行或擅自绕行、私自包车、私自加班等私拉乱跑行为,要给予警告和纠正,做好监控记录,及时向部门责任人或分管领导报并制定处理方案,事后严肃处理。
第三十四条 凡因气候条件恶劣或车辆抛锚或发生道路事故或交通堵塞等造成道路通行不畅使车辆滞留,夜间22点至次日6点期间仍然在山区三级(含三级)以下公路上行驶的车辆,作为重点监控,GPS监控人员要采取预见性措施,通过GPS监控平台发信息或打电话:一是要及时提醒、提示驾驶员夜间行车的危险性;二是要制止夜间22点至次日6点期间在三级以下(含三级)山区公路运行的违规行为;三是告诫驾驶员安顿好旅客选择最近的安全地点停车休息,防止发生安全事故;四是要将未能在正常时间内到站的车辆到站时间要电话通告相关车站,以便车站作出班次调整或安排其他驾驶员临时顶班上岗或停班;五是要严格落实客运车辆凌晨2—5时停车落地休息制度,一经发现严格按照相关制度规定严肃处理;六是要做好相关记录,并向部门负责人或分管领导汇报。
第三十五条 凡因停电或者网络中断或客观原因致使GPS平台不能登陆时,GPS监控员要及时向设备相关方报告,并及时处理,同时通过电话查询车辆运行状态,做好相关记录记载。
第三十六条 夜间值班人员每日对车辆违规数据进行统计,填
写《GPS监控系统违法(规)车辆日报表》,白天值班人员要进行认真复核,复核无误后按趟次及时进行处理。企业安全员每月5、15、25日对所管辖区域车辆的GPS进行小结,分管负责人每月1、10日对本月监控记录及安全员小结进行审核,部门负责人每月1次本月监控记录及安全员小结进行复核。小结内容应包括:本月应上线X台次,实际上线X台次,上线率X%,违章车辆X辆次,违章处理X次,故障车辆X台次,故障处理X次等内容。
第三十七条 严格施行交接班制度,认真填写交接班记录。交班人要将车辆运行动态、所采取的处臵措施以及需要采取的进一步措施和注意的事项交待给接班人,并在交接班记录中注明。
第五章 突发紧急事件应急处臵操作规程
第三十八条 为了进一步搞好突发事件的应急处臵工作,提高快速反应能力,预防和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口伤害和财产损失,特制定本规程。
第三十九条 车辆运行途中如发生交通事故、意外伤害事故以及道路塌方、山体滑坡、落石等造成交通中断时,驾驶员应采取紧急避险措施果断停车,防止发生事故或灾害发生,并及时向公司或车站报告。
第四十条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或群体事件或火灾、水灾及其它严重危及人们生命安全的事件时,知情人应立即向公司相关部门或管理人员报告或直接向政府有关部门报案。
第四十一条 公司或车站接到驾驶员事故报告或其他人员有关事件报告时,接报人要查清事故或事件基本情况、现场处臵情况、发展态势和危害程度,并及时向交通运政部门(如报警110、火警119、交警122)或保险公司报案,同时向企业分管领导或主
要负责人进行详细汇报。
第四十二条 公司或车站接到道路塌方、暴雨、洪水、泥石流、大雾、大雪、冰凌严重等险情报告后,要通过GPS或电话迅速联系已经发车出站的客车驾驶员或乘务员,如实通报险情,及时提醒应当注意的安全事项和应当采取的安全措施;当隐患排除后恢复通行时,要及时通过信息进行提示。
第四十三条 GPS监控人员发现监控车辆紧急报告警时,要迅速查明原因,问清事态基本情况、发展趋势和危险程度,做好相关记录记载后,逐级向上进行汇报。
第四十四条 企业主要负责人或分管领导接报后,应立即进行分析研究和评估,制定应急方案和防范措施,协调相关部门和人员,维持现场秩序,视情启动应急响应,组织实施应急救援行动。
第四十五条 由企业主要负责人向上级、行业主管部门如实汇报情况和请求援助。
第六章 车载终端监控平台操作规程
第四十六条 根据市县有关规定,为了更好使用GPS监控平台 。为企业安全管理提供保证,特制定此操作规程。
第四十七条 专职人员负责实时监控车辆行驶动态,记录分析处理动态信息,及时提醒、提示违规行为。对违法驾驶信息及时处理要留存在案,其中监控数据应当至少保存1个月,违法驾驶信息及处理情况应当至少保存3年。
第四十八条 通过GPS平台监控,对车辆异常停车、超速行驶、疲劳驾驶、逆向行驶、不按规定线路行驶等违法、违规行为及时给予警告和纠正,对上线违章车辆通过违章行为短信方式发送警告命令,对盲区违章通过违章行为电话方式发送警告命令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