风险。
(四)廉政警戒提醒。
对干部队伍中出现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如未严格执行廉政准则和环保人员廉洁自律有关规定、未严格执行改进工作作风加强效能建设有关规定、未严格执行“权利”监督 有关规定、领导干部在年度廉政评测中“一般”及“差”的比例较高、群众来信来访反映的问题经调查认为需要给予警戒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有职能部门发起,经纪检监察部门审核并报领导审批,对有负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通过信息系统实施分级警戒处理:绿色警戒为(1-4分值)、黄色警戒为(5-7分值)、红色警戒为(8-10分值);警戒事件根据组织判研后由监察部门取消警戒。
第十条 有本办法第八条第二款所列节点情形之一的,由相关职能部门或人员填写《河北省环保系统廉政风险廉情信息上报表》:
(一)家庭遇有婚丧嫁娶、乔迁、子女上大学、配偶子女就业等重大事宜时。由本人在婚庆(子女婚庆)、乔迁前10日填写《河北省环保系统廉政风险廉情信息上报表》,报本部门(单位)兼职监察员,由兼职监察员在收到报告表后2个工作日内报市局监察室备案。
(二)个人投资理财等遇有重大经济、民事纠纷时。由本人10个工作日内,向市局监察室备案。
(三)出国(境)工作人员因公、因私出国(境)的,由人事处申请获准后5个工作日内,将出国(境)人员名单报市局监察室备案。
(四)职务提升、岗位调整时(分管财务审批、干部人事、行政审批、行政执法、采购),相关管理部门在组织岗位调整是,30日内将调整的工作人员名单报市局监察室备案。
(五)提拔任用。人事处在完成提拔任用工作后5个工作日内,将提拔任用名单报
市局监察室备案。
(六)退居二线。人事处在领导干部退居二线前半年,将人员名单报市局监察室备案。
第十一条 市局监察室根据报告表,通过信息管理系统向相关人员发送个性化廉政风险提醒预警信息。相关人员应在5日内阅签,廉政风险提醒预警信息存入个人廉政档案。
第十二条 相关人员应本着“有则改之、无则加勉”的态度,虚心接受廉政风险防控机制制定的预警措施,认真落实有关廉政风险的防范工作。对涉及本人有关问题的说明或改正措施的承诺,应按照有关规定和要求,以书面形式报市局监察室备案留存。
第十三条 有关部门(单位)和相关人员对本办法规定应当报告的情形,无正当理由不按时报告、不如实报告或隐
瞒不报的,应按照有关规定予以批评教育直至问责。
第十四条 加强对涉密信息和个人隐私的保密管理,对违反规定泄密的,要依纪依法追究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河北省石家庄市环境保护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