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章 施工及验收
第四十六条 新建住宅小区配套工程的施工
1. 居民住宅区内供配电设施及相关建筑的施工应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电力行业有关技术规定。
2.施工应按正式设计文件和施工图纸进行,不得随意更改。如需变更,须办理变更手续。
3.施工中应做好隐蔽工程的记录和随工验收,电缆路径应按设计要求设置标志块(桩)等。
4.新建住宅小区外部供电线路
1)市政规划道路上的电缆外线土建规模应根据城市规划进行设计。
2)电缆排管材料采用无碱玻璃钢管、CPVC管、涂塑钢管或MPP钢塑复合管等。在过路时应采用涂塑钢管或MPP钢塑复合管等承压能力较强的管材,拐弯处应设电缆井,原则上按照50米做一个电缆井。
3)电缆隧道、电缆排管在过路两端、拐弯处均需做井,其他特殊地点视其现场情况可增加或减少电缆井间的距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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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小区架空主干线路应使用15米及以上大配筋水泥杆,转角杆、耐张杆、分支杆和终端杆原则上采用加强砼杆或钢管塔。
5)10kV柱上开关采用全封闭、免维护的无油化开关,遮断容量不小于20kA,具备综合自动化功能或有自动化扩展接口。
5.低压线路及电能计量装置安装
1)低压电缆由小区配电室引出后沿电缆沟、排管敷设至各楼电缆分接箱,由电缆分接箱引电缆至各楼单元计量箱。
2)低压电缆在沿电缆沟、排管敷设时,电缆在6根及以上时,预留1-2个电缆位置,便于今后运行检修。
3)表箱宜采用嵌入安装方式,安装高度为表箱下沿距楼面(地面)1.2m-1.4m之间。
第四十七条 小区电力工程的验收
1. 小区电力工程供配电设施的验收应按国家有关标准、电力行业和供电企业有关技术规定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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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小区电力工程电力设备标志必须规范、齐全、完整,否则工程不予验收。
3. 小区电力工程的验收由项目管理部门组织,应有供电方案编制、工程设计、工程施工、设备运行管理单位、小区开发建设单位参加。
4. 小区电力工程的验收执行自检验收、分项验收、竣工验收、复查验收制度。
1)自检验收为施工单位组织的内部验收,包括质检员对工程质量的检验和下道工序对上道工序的检验。
2)分项验收为工程完成某一项或某一部分进行的验收。隐蔽工程开工前,施工单位应向工程管理部门申请中间验收。工程管理部门应会同有关单位按规定进行中间验收,因施工单位原因不按规定申请中间验收,工程管理部门可要求挖开检查或返工。
3)竣工验收为工程竣工后的全面验收。在施工单位移交技术图纸、资料,处理完全部缺陷,办理完毕相关手续,具备送电条件时,施工单位应向工程管理部门申请竣工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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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工程管理单位应会同运行部门和有关单位按规定进行竣工验收。
小区配套工程竣工验收资料。竣工验收前,施工单位应向工程主管部门提供下列资料:修改后的竣工图、更改设计的批件、各种电气设备的试验报告、产品技术说明书、合格证、各项施工记录(导线驰度、导线损伤修补及接头情况、交叉跨越、熔丝规格、接地电阻测试值、地下设施情况、线路防护距离等记录),电气接线图等。
竣工验收时应严格按批准设计图纸和有关规定,逐项进行,不得搞抽查。如验收表明工程存在较多问题,不具备交接条件时,应限期要求施工单位进行整改,并进行复查验收。
4)复查验收为竣工验收后遗留缺陷全部处理后的最终验收,是在对竣工验收中存在的问题进行限期整改后,由施工单位向工程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复查验收。复查验收应按照总体验收单所列出的问题和缺陷逐项进行。
5. 通信系统的验收应与小区电力建设工程验收同步。施工方应提供完整的设计图纸或技术资料、竣工报告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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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新建住宅小区电力工程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一律不得投入运行。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八条 本标准由合肥供电公司负责解释。 第四十九条 本标准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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