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副秘书长
(一)协助秘书长的工作,建立健全理事会的各种档案。 (二)协助理事会收集和了解族员的意见和建议;
(三)及时准确地传达信息。当好理事会与族人之间沟通的使者; (四)协助做好接待工作。
第二十条 理 事
协助副会长或常务副会长做好各项工作并负责所在居住点的具体工作。
第二十一条 财务人员
财务处主任、副主任、会计、出纳负责理事会的会费、基金等财务管理工作。 财监监督财务工作,必要时,向理事会申请财务清帐、并全程监督该项工作。
第二十二条 联络发展委员会主任、委员
(一)制定联络计划,负责开展联络工作,沟通并加强与县外三欧宗亲的联系;主管与县外宗亲组织的互访工作。
(二)以修谱中族人为依托,广泛发现失续、断续、流外族人,注重掌握族人信息,力求有信息必到,有族人必访。
(三)建立联络登记制度,加强沟通增进了解,及时反馈理事会工作情况。 (四)搜集统计孝悌贤淑典型,名人名事及机关部队在职干部信息,互通信息、掌握情况。
(五)主动向政府反映宗亲合法正当要求,并争取政府的支持与帮助。
第二十三条 工作纪律和作风修养
所有理事会成员要严格履行职责,不塞责渎职,不推诿扯皮,提高办事效率;办事择善而从,不固执已见,不主观武断;不畏困难、百折不挠、群策群力地办好宗族事务。顾全大局、团结和谐,不排斥族人,不拉帮结派;诚实守信,不弄虚作假,不谋取私利。
理事会所有成员均无报酬,义务为家族理事会服务。
第八章 资金来源及财务管理
第二十四条 会费来源
(一)乐捐 倡议经济比较宽裕的宗亲乐捐,对乐捐款额不提出具休要求,款到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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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财务处出具收款收据。
(二)缴纳 三欧宗亲按人口缴纳会费,每人每年交纳会务费人民币壹元。由三欧族人聚居点的副会长或理事收集并上交理事会财务处。
(三)凡社会团体、宗亲、族人工企大户募捐和赠与的款项在理事会的统一规划下专款专用,但必须尊重募捐和赠与人的意愿。 (四)财务管理
设立会费账本,开立专门银行帐户,所有成员有权监管会费的使用。在会费使用上,遵循节约、专款专用原则,不乱开支,不乱挪作他用。所有现金支付要经过理事会常务会讨论通过。如发现有贪污挪用,当即责令其加倍偿还,同时撤销其所担任的职务。会费使用做到公开透明,使用收支情况每年至少书面公布一次。
第二十五条 联络发展委员会外务活动经费
联络发展委员会外务活动指接待县外宗亲组织来访和出访县外宗亲组织。 联络发展委员会外务活动经费不占用宗亲缴纳的会费,由联络发展委员会另外向理事会成员筹措或族人乐捐,所得资金独立开设银行帐户,专门用于外务活动。订立外务活动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制度。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定期向理事会成员及乐捐者公布。
第二十六条 财务职责
理事会建立财务管理制度,设立会计、出纳人员,接受三欧宗亲代表大会的监督,保证会计资料真实、准确、完整,财务公开。
第九章 议事规程
第二十七条
理事会就重大事件召开理事会全会,应有全体理事会三分之二成员出席始可开会,并以出席人数三分之二人同意,方可决议。日常事务由常务会讨论决定。
凡商议重大族事,必须先拟定议题,定范围、定程序、定时间、定地点,提前三天通知与会人员。重大事项应征求顾问成员的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八条
议事会议由会长或常务副会长主持,秘书长或秘书负责会议记录。对重大问题形成决议时,与会人员要逐人签名,以示负责,必要时要形成会议纪要下发传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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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九条
决议族事时,实事求是,考虑族人的承受能力,符合时代法纪和族情族规,注重实效,简便可行。不商议、不决议有损他人正当权益或不利社会公德及违法之事。
第三十条 决议的形成
议事按程序进行,在与会者充分发言,各抒已见的基础上综合归纳。可采取举手表决,少数服从多数的方式形成决议,实行民主决策。不可按辈份高低、年龄大小、资历深浅或行政职级来决策族事。各项议事做到公平、公正、公开。
第十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章程是三欧宗亲办理族事的行动纲领和行为准则,必须人人遵守,严格执行,人人有提出修改补充的权利和义务。
第三十二条
本章程在实施过程中,根据宗族的形势发展,每五年进行一次修改完善。对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
第三十三条
本章程最终解释权属理事会。
第三十四条
本章程如有与政府法规相违之处,将及时改正,并通报全族。
第三十五条
本章程由二0一五年二月十四日由三欧宗亲代表大会通过,于当日起生效。
昭平县三欧宗亲理事会 二0一五年二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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