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1
各用地类别或改造类型适用地价标准及修正系数汇总表 更新序类别 号 用地类别或改造类型 适用地价标准 地上部分修正系数 容积率5及以下部分:0 容积率5以上部分:1 容积率2.5及以下部分:0 容积率2.5至4.5部分:0.2 容积率4.5以上部分:1 容积率2及以下部分:0 容积率2以上部分:1 容积率1.5及以下部分:0 容积率1.5以上部分:1 1 地下商业修正系数 备注 适用于按照本暂行措施配建保障性住房或人才公寓的城市更新单元 适用于未按照本暂行措施配建保障性住房或人才公寓的城市更新单元 适用于按照本暂行措施配建保障性住房或人才公寓的城市更新单元 适用于未按照本暂行措施配建保障性住房或人才公寓的城市更新单元 1 城中村用地 2 旧屋村用地 拆除重建类 未办理转地补偿的零星国有未出让用地 公告基按历史遗留违法建筑处理相关规定进行处理给原准地价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其继受单位且权属未转移的用地 国有已批住宅、办公、商业等用地改造为经营性用途的 1 3 国有已批城市基础设施及公共服务设施用地改造为经营性城市基础设施及公共服务设施的 政府社团用地 深府〔2006〕258号文件确定的70个旧城旧村改造项目除城中村用地、旧屋村用地外的其余用地
限定整体转让 产权置换给政府的物业,其性质确定为非商品性质 — 1 —
更新序类别 号 用地类别或改造类型 适用地价标准 地上部分修正系数 1.1 (其中0.1为对历史用地行为的处理) 地下商业修正系数 1 备注 4 历史用地处置 国有已批工业用地、仓储用地、物流用地、城市基5 础设施及公共服务设施用地升级改造为工业用途或者市政府鼓励发展产业的 自用:0.1 整体转让:0.7 分割转让:工业厂房、新型产业用 房:1(工业与办公基准地价的平均值);配套设施:5 按照本暂行措施配建保障性住房或人才公寓的城市更新单元,其住宅、商务公寓功能部分(不含保障性住房及人才公寓)按相应修正系数的80%测算 5 住宅、办公、商务国有已批工业用地、仓储用地、公寓功能部分 物流用地、城市基础设施及公共服务设施用地升级改造为经营酒店功能部分 6 性用途 商业功能部分 已办理转地补偿的零星国有未出让用地 小地块城市更新项目应移交未移交用地 — 2 —
4 3 5 更新序类别 号 用地类别或改造类型 适用地价标准 地上部分修正系数 地下商业修正系数 备注 原有建筑面积部分 1 按照改变后功能和土地使用权剩余年限以公告基准地价标准计算应缴纳的地价,扣减原土地用途及剩余期限以公告基准地价标准计算的地价 功能改变类 增加建筑面积中工业楼宇及其配套设施部分 自用:0.1 整体转让:0.7 分割转让:工业厂房、新型产业用按照改变后功能和土地使用权剩余年限计房:1(工业与办公基准地价的平均算 值);配套设施:5 5 自用:0.2 整体转让:0.8 分割转让:工业厂房、新型产业用房:1.1(工业与办公基准地价的平 均值);配套设施:1.1 (其中0.1为对历史用地行为的处理) 自用:0.1 属于城市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及电梯、整体转让:0.7 分割转让:工业厂房、新型产业用连廊、楼梯等辅助性公用设施的,免收地房:1(工业与办公基准地价的平均价 值);配套设施:5 增加建筑面积中非工业楼宇及其配套设施部分 历史用地处置(地上原有建筑面积部分) 旧工业区综合整治类 新建建筑面积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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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社区级公共配套设施汇总表 规模(平方米) 序号 项目名称 建筑面积 1 2 3 4 5 6 社区警务室 社区管理用房 社区服务中心 文化活动室 社区健康服务中心 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 ≥50 ≥300 ≥400 1000-2000 ≥1000 ≥750 地价标准 用地面积 - - - - - - 免地价 免地价 免地价 免地价 免地价 免地价 移交方式 接收部门 无偿移交 无偿移交 无偿移交 无偿移交 无偿移交 无偿移交 区政府 区政府 区政府 区政府 区政府 区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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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3
无偿移交的公共配套设施汇总表 序号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项目名称 社区警务室 社区管理用房 社区服务中心 文化活动中心 文化活动室 幼儿园 社区健康服务中心 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 小型垃圾转运站 再生资源回收站 公共厕所 环卫工人作息房 公交场站 公共车行通道 规模(平方米) 建筑面积 用地面积 ≥50 ≥300 ≥400 8000-10000 1000-2000 1600-5800 ≥1000 ≥750 150-480 60-100 60-120 7-20 - - - - - - - 1800-6500 - - 500-800 - 90-170 20-30 - - 地价标准 免地价 免地价 免地价 免地价 免地价 免地价 免地价 免地价 免地价 免地价 免地价 免地价 免地价 免地价 移交方式 无偿移交 无偿移交 无偿移交 无偿移交 无偿移交 无偿移交 无偿移交 无偿移交 无偿移交 无偿移交 无偿移交 无偿移交 无偿移交 无偿移交 接收部门 区政府 区政府 区政府 区政府 区政府 区政府 区政府 区政府 区政府 区政府 区政府 区政府 市交通运输委或区政府 区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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