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工考试

2019-08-26 18:41

安全生产法

一、安全生产法的立法目的(第一条):

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工作,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二、适用范围(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的安全生产,适用本法;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安全、铁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以及核与辐射安全、特种设备安全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从2002年11月1日起所有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陆地、海域或领空的范围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依照《安全生产法》的规定进行生产经营活动,违法者必将受到法律制裁。 三、安全生产工作方针和工作机制(第三条)

安全生产工作应当以人为本,坚持安全发展,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强化和落实生产经营单位的主体责任,建立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机制。 四、从业人员的权利和义务 (一)从业人员的权利

1、获得安全保障、工伤保险和民事赔偿的权利(第五十三条); (1)从业人员依法享有工伤保险和伤亡求偿的权利。

(2)依法为从业人员缴纳工伤社会保险费和给予民事赔偿,是生产经营单位的法律义务。

(3)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从业人员首先依照劳动合同和工伤社会保险合同的约定,享有相应的补偿金。

(4)从业人员获得工伤社会保险补偿和民事赔偿的金额标准、领取和支付程序,必须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有关规定。 2、得知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和事故应急措施的权利(第五十条); 3、对本单位安全生产的批评、检举和控告的权利(第五十一条); 4、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的权利(第五十一条); 5、紧急情况下的停止作业和紧急撤离的权利(第五十二条)。 (二)从业人员的义务

1、遵章守规、服从管理的义务(第五十四条); 2、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的义务(第五十四条); 3、接受安全培训,掌握安全生产技能的义务(第五十五条);

4、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及时报告的义务(第五十六条); 五、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举报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事故隐患或者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均有权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或举报。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建立举报制度,公开举报电话、信箱或者电子邮件地址,受理有关安全生产的举报;受理举报事项经调查核实后,应当形成书面材料,需要落实整改措施的,报经有关负责人签字并督促落实。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发现其所在区域内的生产经营单位存在事故隐患或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时,应当向当地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报告。

六、生产经营单位的事故报告(第八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本单位负责人。

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1小时内),应当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立即如实报告当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迟报,不得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毁灭有关证据。

七、单位负责人事故处理违法的处罚(第一百零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在本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不立即组织抢救或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撤离职守或者逃匿的,给予降级、撤职的处分,并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六十至百分之一百的罚款;对逃匿的处十五日以下拘留;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迟报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 一、特种作业人员的范围

1、电工作业(高压电工作业、低压电工作业和防爆电气作业);

2、焊接与热切割作业(熔化焊接与热切割作业、压力焊作业、钎焊作业); 1

3、高处作业(登高架设作业和高处安装、维护、拆除作业);

4、制冷与空调作业(制冷与空调设备运行操作作业、制冷与空调设备安装修理作业); 5、煤矿安全作业;

6、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作业; 7、石油天然气安全作业; 8、冶金(有色)生产安全作业; 9、危险化学品安全作业; 10、烟花爆竹安全作业。 二、特种作业人员的条件 特种作业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年满18周岁,且不超过国家法定退休年龄;

2、经社区或者县级以上医疗机构体检健康合格,并无防碍从事相应特种作业的器质性心脏病、癫痫病、美尼尔氏症、眩晕症、癔病、震颤麻痹症、精神病、痴呆症及其他疾病和生理缺陷; 3、具有初中及以上文化程度; 4、具备必要的安全技术知识与技能; 5、相应特种作业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特种作业人员的资格许可及安全培训

根据《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第五条规定: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专门的安全技术培训并考核合格,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作业操作》,方可上岗作业。

特种作业人员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不得上岗作业。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发证、复审工作。

特种作业人员应当接受与其所从事的特种作业相应的安全技术理论培训和实际操作培训。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从业的特种作业人员,可以在户籍所在地或者从业所在地参加培训。 四、特种作业考试的程序

依据《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特种作业人员的考试遵循以下程序:

1、参加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考试的人员,应当填写考试申请表,由申请人或者申请人的用人单位持学历证明或者培训机构出具的培训证明向申请人户籍所在地或者从业所在地的考核发证机关或其委托的单位提出申请。 2、考核发证机关或其委托的单位收到申请后,应当在60日内组织考试。 3、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考试包括安全技术理论考试和实际操作考试两部分。

4、考核发证机关或其委托承担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考试的单位,应当在考试结后10个工作日内公布考试成绩。 五、特种作业操作证的有效期

1、特种作业操作证有效期为6年,在全国范围内有效。

为了防止弄虚作假、伪造、冒用、转让等行为,国家对特种作业操作证进行统一式样、标准及编号。 2、特种作业操作证每3年复审1次。

特种作业操作证需要复审的,应当在期满前60日内,由申请人或申请人的用人单位向原考核发证机关或者从业所在地考核发证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交社区或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健康证明、从事特种作业的情况、安全培训考试合格记录。 3、 复审培训时间不少于8个学时,主要培训法律、法规、标准、事故案例和有关新工艺、新技术、新装备等知识。 六、复审不予通过的条件:

特种作业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复审或延期复审不予通过: 1、健康体检不合格的;

2、违章操作造成严重后果或者2次以上违章行为,并经查证确实的; 3、有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并给予行政处罚的; 4、拒绝、阻碍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监督检查的; 5、未按规定参加安全培训,或者考试不合格的; 6、所持特种作业操作证存在被撤销或者注销情形的。 七、撤销特种作业操作证 2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核发证机关应当撤销特种作业操作证: 1、超过特种作业操作证有效期未延期复审的;

2、特种作业人员的身体条件已不适合继续从事特种作业的; 3、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负有责任的; 4、特种作业操作证记载虚假信息的;

5、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的。

特种作业人员违反上述4、5规定的,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特种作业操作证。 八、生产经营单位、特种作业人员违反规定的处罚 1、生产经营单位未建立档案的处罚: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第三十九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未建立健全特种作业人员档案的,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2、 生产经营单位违反规定使用特种作业人员的处罚: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第四十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使用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的特种作业人员上岗作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 3、生产经营单位非法印刷等行业的处罚: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第四十一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非法印制、伪造、倒卖特种作业操作证,或者使用非法印制、伪造、倒卖的,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特种作业人员违反规定的处罚: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第四十二条规定:特种作业人员伪造、涂改特种作业操作证或者使用伪造的特种作业操作证的,给予警告,并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特种作业人员转借、转让、冒用特种作业操作证的,给予警告,并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职业病的定义

职业病是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而引起的疾病。

二、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

第一条 为了加强职业卫生监督管理工作,强化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的主体责任,预防、控制职业病危害,保障劳动者健康和相关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用人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其实施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用人单位应当加强职业病防治工作,为劳动者提供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工作环境和条件,并采取有效措施保障劳动者的职业健康。

第四条 用人单位是职业病防治的责任主体,并对本单位产生的职业病危害承担责任。 用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全面负责 三、用人单位应制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一)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度;(二)职业病危害警示与告知制度; (三)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制度;(四)职业病防治宣传教育培训制度; (五)职业病防护设施维护检修制度;(六)职业病防护用品管理制度;

(七)职业病危害监测及评价管理制度;(八)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管理制度; (九)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及其档案管理制度;(十)职业病危害事故处置与报告制度; (十一)职业病危害应急救援与管理制度; (十二)岗位职业卫生操作规程;

(十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业病防治制度。 四、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的工作场所应符合以下基本要求: (一)生产布局合理,有害作业与无害作业分开; (二)工作场所与生活场所分开,工作场所不得住人; (三)有与职业病防治工作相适应的有效防护设施;

(四)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强度或者浓度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 (五)有配套的更衣间、洗浴间、孕妇休息间等卫生设施; 3

(六)设备、工具、用具等设施符合保护劳动者生理、心理健康的要求; (七)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其他规定。

第十五条 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应当在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公布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

存在或者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工作场所、作业岗位、设备、设施,应当按照《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GBZ158)的规定,在醒目位置设置图形、警示线、警示语句等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警示说明应当载明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种类、后果、预防和应急处置措施等内容。

第十六条 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提供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职业病防护用品,并督促、指导劳动者按照使用规则正确佩戴、使用,不得发放钱物替代发放职业病防护用品。

用人单位应当对职业病防护用品进行经常性的维护、保养,确保防护用品有效,不得使用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或者已经失效的职业病防护用品。

第十七条 在可能发生急性职业损伤的有毒、有害工作场所,用人单位应当设置报警装置,配置现场急救用品、冲洗设备、应急撤离通道和必要的泄险区。

现场急救用品、冲洗设备等应当设在可能发生急性职业损伤的工作场所或者临近地点,并在醒目位置设置清晰的标识。

第十八条 用人单位应当对职业病防护设备、应急救援设施进行经常性的维护、检修和保养,定期检测其性能和效果,确保其处于正常状态,不得擅自拆除或者停止使用。

第十九条 存在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应当实施由专人负责的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监测,确保监测系统处于正常工作状态。 第二十条 存在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每年至少进行一次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 职业病危害严重的用人单位,除遵守前款规定外,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每三年至少进行一次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

检测、评价结果应当存入本单位职业卫生档案,并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和劳动者公布。

第二十九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含聘用合同,下同)时,应当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劳动者,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不得隐瞒或者欺骗。

用人单位违反本条规定的,劳动者有权拒绝从事存在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用人单位不得因此解除与劳动者所订立的劳动合同。 * 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应当包括劳动者的职业史、职业病危害接触史、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处理结果和职业病诊疗等有关个人健康资料。

* 劳动者离开用人单位时,有权索取本人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用人单位应当如实、无偿提供,并在所提供的复印件上签章。 * 第三十三条 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从事其所禁忌的作业,不得安排孕期、哺乳期女职工从事对本人和胎儿、婴儿有危害的作业。 * 职业健康检查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五、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下列职业卫生档案资料: (一)职业病防治责任制文件;

(二)职业卫生管理规章制度、操作规程;

(三)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种类清单、岗位分布以及作业人员接触情况等资料;

(四)职业病防护设施、应急救援设施基本信息,以及其配置、使用、维护、检修与更换等记录; (五)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报告与记录; (六)职业病防护用品配备、发放、维护与更换等记录;

(七)主要负责人、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和职业病危害严重工作岗位的劳动者等相关人员职业卫生培训资料; (八)职业病危害事故报告与应急处置记录;

(九)劳动者职业健康检查结果汇总资料,存在职业禁忌证、职业健康损害或者职业病的劳动者处理和安置情况记录; (十)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有关技术资料,以及其备案、审核、审查或者验收等有关回执或者批复文件; (十一)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申领、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等有关回执或者批复文件; (十二)其他有关职业卫生管理的资料或者文件。

六、用人单位为劳动者个人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包括下列内容: 1、劳动者姓名、性别、年龄、籍贯、婚姻、文化程度、嗜好等情况; 2、劳动者职业史、既往病史和职业病危害接触史; 3、历次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及处理情况; 4

4、职业病诊疗资料;

5、需要存入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的其他有关资料。 七、劳动者职业卫生保护的权利: 1、获得职业卫生教育、培训。

2、获得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疗、康复等职业病防治服务。

3、了解工作场所产生或者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危害后果和应当采取的职业病防护措施。

4、要求用人单位提供符合防治职业病要求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改善工作条件。 5、对违反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以及危及生命健康的行为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 6、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进行没有职业病防护措施的作业。

7、参与用人单位职业卫生工作的民主管理,对职业病防治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因劳动者依法行使正当权利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的,其行为无效。 八、职业病诊断

职业病诊断应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医疗卫生机构承担。劳动者可以在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本人居住地依法承担职业病诊断的卫生医疗机构进行职业病诊断。

承担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应当组织3名以上取得职业病诊断资格执业医师集体诊断。 九、职业病病人保障

职业病病人依法享受国家规定的职业病待遇。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排职业病病人进行治疗、康复和定期检查。 用人单位对不适宜继续从事原工作的职业病病人,应当调离岗位,并妥善安置。 用人单位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应当给予岗位津贴。

职业病病人的诊疗、康复费用,伤残以及丧失劳动能力的职业病病人的社会保障,按照国家有关工伤社会保险的规定执行。职业病病人除依法享有工作社会保险外,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的权利,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赔偿要求。职业病病人变动工作单位,其依法享有的待遇不变。 第一章 绪论 习题一

判断题 错X 对V

1取得高级电工证的人员就可以从事电工作业。X 2有美尼尔氏症的人不得从事电工用业。V

3企业、事业单位使用未取得相应资格的人员从事特种作业的,发生重大伤亡事故处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V 单选题

10、以下说法中,错误的是(B)

A.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V

B.<<安全生产法”>>所说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就是指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X. C.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无特种作业操作证从事特种作业,属违章作业.V

D.特种作业人员未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未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来导致事故的,应追究生产经营单位有关人员的责任V 11.以下说法中错误的是(B) A.电工应严格按照操作规程进行作业V B.日常电气设备的维护和保养应由设备管理人员负责X C.电工应做好用电人员在特殊场所作业的监护V D电工作业分为高压电工,低压电工和防爆电气.V 二、单选题

15.<<安全生产法>>立法的目睥是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工作,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员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发展. 16.特种用为人员在操作证有效期内,连续从事本工种10年以上,无违法行为,经考核发证机关同意,操作证复审时间可延长至(6)年. 21.低压带电作业时,(既要戴绝缘手套,又要有人监护)

第二章 电工基础知识 习题二

判断题 错X 对V

1、电压的方向是由高电位指向低电位,是电位升高的方向X, 3、在串联电路中,电流处处相等V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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