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改增”企业的财政扶持资金是否作为不征税收入

2019-08-26 18:48

“营改增”企业的财政扶持资金是否作为不征税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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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 种: 增值税 来 源: 神州财税网 日 期: 2013-07-15 引用文档: 法规(1)篇, 知识(2)篇 【正文】 大 中 小

随着“营改增”的逐渐深入,按照国务院通过的试点时间表,营改增工作将从2013年8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实行部分行业试点,即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为使营改增工作平稳过渡,各地区均制定了相应的措施;有关试点行业、税率、免税政策、税收划分、政策的衔接、发票等重大问题,都由中央文件进行明确规定;但对于税负增加的企业,如何进行补贴,并没有统一安排。就目前试点情况来看,现代服务业企业的税负基本有所减轻,惟独部分交通运输企业存在税负增加的问题,如果财政补贴不到位,众多中小物流企业将面临生存危机。因此有的省市给出了明确的补贴方案,也有的省份只是作出了原则性的规定。

对企业收到的营改增补贴部分,会计上是这么处理的:因实际税负增加而向财税部门申请取得财政扶持资金的,期末有确凿证据表明企业能够符合财政扶持政策规定的相关条件且预计能够收到财政扶持资金时,按应收的金额,借记“其他应收款”等科目,贷记营业外收入”科目。待实际收到财政扶持资金时,按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其他应收款”等科目。

对于该项补贴,在税务上是否可以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作为不征税收入处理呢?该文件规定,企业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一)企业能够提供规定资金专项用途的资金拨付文件;(二)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三)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

如果同时符合上述三个条件且已计入收入总额的话,可以算作不征税收入。 由于目前国家财政是收支两条线管理,财政补贴一般是由财政部门划拨给企业,实质是政府补助的收入,各地方的财政部门文件对税务机关是没有约束力的,因为税务机关是垂直化管理,执法遵循的是税法以及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的税收规范性文件,对这部分补

贴税务机关最乐意的就是按照政府补助征一道所得税,值此财政收入增速放缓之际,税务机关的征管执法力度相对要严一些的。

对企业而言,将该补贴计入营业外收入并缴纳所得税,肯定是没什么后患,税务机关也无话可说;如果企业将该补贴当做不征税收入,如果当地税务机关(省一级)对此没有明确文件规定这属于不征税收入,企业只能对照财税[2011]70号的三个条件去比对,看这项资金是否能全部符合这三个条件。现在营改增属于过渡时期,当前企业并没有多少税务风险,因为即使是处理不当,将其作为不征税收入处理的话,当前阶段对此有异议的是税务的征管及纳税评估部门。该部门的执法权限有限,只会对企业进行账务调整及补税即可,不会被认定偷税处理。目前不会有国税的稽查部门的介入,因为稽查部门都是查以往2年的账目,营改增转过来的企业以前都是地税户,所以税务稽查的选案部门一般不会选取这类的企业。何况目前的主流还是营改增的平稳过渡而不是税企冲突。

然而,不征税收入对企业而言并非就很好。由于不征税收入后续不好管理,所以税务机关也会更加关注企业是否存在将不征税收入的支出进行税前列支情况,毕竟被税务机关一直盯着总是不好的;而且后期一旦管理不善,企业将这部分款项使用而且税前列支的话,企业就会存在潜在的税务处罚风险。由于但凡取得该补贴收入的企业,一般由于税负增加,只会盈利很少甚至亏损,即使是计入收入也不一定要缴纳企业所得税。因此,为保险起见,企业将该收入作为营业外收入并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即使是后续支出也可以税前列支,这才是最佳的。

根据现行税收政策,企业获得“营改增”财政补贴,应当计缴企业所得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财政性资金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1号)第一条规定,企业取得的来源于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财政补助、补贴等,属于财政性资金,均应计入企业当年收入总额。尽管该条第(二)条规定,“对企业取得的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专项用途并经国务院批准的财政性资金,准予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但“营改增”财政扶持政策是各地自行出台的,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没有规定专项用途,更未经国务院批准,因此“营改增”补贴不属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

再对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第一条规定,企业获得财政性资金要同时符合三个条件方能作为不征税收入——企业能够提供规定资金专项用途的资金拨付文件;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

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而企业获得“营改增”补贴,根本就拿不出相关的文件、资金管理办法等。因此,“营改增”补贴要计入收入总额,计算缴纳所得税。

【《财经》综合报道】财政部24日公布《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企业会计处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据经济参考报从参与政策制定的相关官员处获取的消息称,规定首次明确,营改增试点中因实际税负增加而获得财政扶持资金的企业,必须缴纳企业所得税。

根据规定,试点纳税人在新老税制转换期间因实际税负增加而向财税部门申请取得财政扶持资金的,期末有确凿证据表明企业能够符合财政扶持政策规定的相关条件且预计能够收到财政扶持资金时,按应收的金额,借记“其他应收款”等科目,贷记“营业外收入”科目。

规定明确了4项业务的会计处理方法:即差额征税,增值税留抵税额,过渡性财政扶持资金,以及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初次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缴纳技术维护费而抵减增值税应纳税额。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2008年发布的文件,企业取得的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专项用途并经国务院批准的财政性资金,准予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与此相对应的,非专项用途的财政性资金应视为应税收入,缴纳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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