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ips】本文由梁志飞老师精心收编整理,同学们学习财税会计定要踏踏实实把基本功练好!
财税实务建筑业”营改增”政策7个核心点详解
○税率和征收率:11%和3%
○纳税地点:机构所在地申报纳税,可申请汇总纳税
○”跨地”经营:服务发生地预缴,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预收款纳税义务时间: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清包工:可选择简易计税办法 ○甲供工程:可选择简易计税办法 ○过渡政策:老项目可选择简易计税办法
“试点纳税人应尽快熟悉36号文内容,及时掌握增值税的各项管理规定,妥善进行过渡期间的增值税处理.”山东百丞税务服务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董华说.
36号文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最近,国家税务总局又发布了《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这两个文件构成了建筑业营改增的主要政策和实施办法. 建筑业营改增政策和实施办法究竟有哪些亮点?和以前营业税制下的规定,又有哪些变化?董华从7个关键词入手,作了细致的解读. 关键词1: 税率与征收率
建筑业一般纳税人适用税率为11%;但清包工纳税人、甲供工程纳税人,建筑老项目纳税人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3%简易征收,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征收率为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