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企混改的法律适用、一般流程及混改上市法律要点 2015年,国务院发布《关于国有企业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的意见》,明确了国有企业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的总体要求、核心思路、配套措施,并提出了组织实施的工作要求,提出了分类、分层、分部推进国企混改的总方针。至此,国企混改被提到了新的政治高度,并在全国范围内如火如荼地开展起来。
2017年底,国务院国资委透露,2017年以来国企改革重点难点问题陆续取得突破,其中公司制改制全面提速,中央企业集团层面公司制改制方案已全部批复完毕,各省级国资委出资企业改制面达到95.8%。2018年1月2日,中国航油公司制改革有关工作方案已经获得国务院国资委研究同意,中国兵器装备集团公司也于近期完成了公司制改制,国资改革进入提速阶段。本文对国企混改的法律适用、一般流程及混改上市法律要点进行了研究并作简要剖析。
一、国企混改定义
所谓“国企混改”,即指国有独资、控股企业通过引入非公有资本、集体资本或外资,进行混合所有制改革,实现各种所有制资本取长补短、相互促进、共同发展。从交易实质来看,国企混改主要包括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实际控制企业转让其对企业各种形式出资所形成权益的方式(以下简称“股权转让方式”)和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实际控制企业增加资本的方式(此处主要指非公有资本、集体资本或外资对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实际控制企业增资的方式,以下简称“增资方式”)。此外,根据具体情况可能还涉及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实际控制企业的重大资产购买、出售或置换行为。
二、国企混改适用的主要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政策性文件 经笔者梳理,国企混改适用的主要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政策性文件如下: 主要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政策性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 全国人大常委会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及其他获授权机构代表国家及地方人民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对国家出资颁布部门、施行主要内容 时间 2009年5月1日 企业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出资人权利。 公司包括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是企业《中华全国人大常委会 人民共和国2014年3月1日 公司法》 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公司设立股东(大)会、董事会(执行董事)、监事会(监事)和总经理、副总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组成的“三会一层”治理结构。 国有独资企业、公司的分立、合并、破产、解散、增减资本、发行公司债券等重大事项由国有资《企业国务院 国有资产监2011年01月08公司的重大事项应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国有资产督管理暂行日 条例》 其中转让全部国有股权或者转让部分国有股权致使国家不再拥有控股地位的,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企业国有资产交国资委、财政部 企业国有资产交易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监督管理机构决定其所出资企业的国有股权转让,产监督管理机构决定,其中重要的国有独资企业、2016年06月24策规定,有利于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调整优化,充易监督管理办法》
日 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作用,遵循等价有偿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在依法设立的产权交易机构中公开进行,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坚持和完善基本经济制度,坚持社会主义市场
《中共
中共中央、国务
中央、国务院
院
关于深化国
2015年08月24资本效率、增强国有企业活力为中心,完善产权清
有企业改革
日
的指导意见》
度,完善国有资产监管体制。
通过深化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推动完善
《国务院关于国有企业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的意见》
日
国务院
现代企业制度,健全企业法人治理结构;提高国有资本配置和运行效率,优化国有经济布局;促进国晰、权责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的现代企业制势,以解放和发展社会生产力为标准,以提高国有经济改革方向,适应市场化、现代化、国际化新形
2015年09月23有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放大国有资本功能,实现国
有资产保值增值,实现各种所有制资本取长补短、相互促进、共同发展,夯实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的微观基础。
三、国企混改的一般流程及操作要点
根据前文介绍,从交易实质来看,国企混改主要包括股权转让和增资两种方式。下文将结合相关规定,分别介绍这两种国企混改方式的一般流程及操作要点。
(一)股权转让方式的一般流程及操作要点
1、制定转让方案:转让方应当按照企业发展战略做好转让的可行性研究和方案论证;涉及职工安置事项的,安置方案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审议通过。
2、内部决议:转让方应当按照企业章程和内部管理制度进行决策,形成书面决议;国有控股和国有实际控制企业中国有股东委派的股东代表,应当按照委派单位的指示发表意见、行使表决权。
3、国资委/政府审批:国资监管机构负责审核国家出资企业的产权转让事项;其中,因产权转让致使国家不再拥有所出资企业控股权的,须由国资监管机构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4、审计、评估:转让事项经批准后,由转让方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对转让标的企业进行审计;涉及参股权转让不宜单独进行专项审计的,转让方应当取得转让标的企业最近一期年度审计报告;对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必须进行资产评估的转让事项,转让方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对转让标的进行资产评估,转让价格应以经核准或备案的评估结果为基础确定。
5、产权市场公开转让:转让原则上通过产权市场公开进行,原则上不得针对受让方设置资格条件,确需设置的,不得有明确指向性或违反公平竞争原则;转让项目首次正式信息披露的转让底价,不得低于经核准或备案的转让标的评估结果;转让信息披露期满、产生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的,按照披露的竞价方式组织竞价。
6、签署交易合同、交割:受让方确定后,转让方与受让方应当签订产权交易合同;交易价款原则上应当自合同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
日内一次付清;交易合同生效,并且受让方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交易价款后,产权交易机构应当及时为交易双方出具交易凭证。
7、特殊事项:涉及已上市国有公司股份转让的,应当遵守上市公司国有股权管理以及证券监管相关规定;涉及交易主体资格审查、反垄断审查、特许经营权、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探矿权和采矿权等政府审批事项的,按照相关规定执行;受让方为境外投资者的,应当符合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和负面清单管理要求,以及外商投资安全审查有关规定。
以浦东科投为例,2017年7月12日,上工申贝、ST新梅、万业企业同时公告称,浦东科投于2017年6月召开股东会,审议通过上实资产、浦东投控分别将其持有的浦东科投10%、1%的股权转让给宏天元创投。上述事项完成后,宏天元创投持有浦东科投51%股份,成为其控股股东;朱旭东、李勇军、王晴华等浦东科投管理团队通过宏天元创投控制浦东科投,成为其实际控制人。本次权益变动前,上海国资委与浦东国资委合计间接持有浦东科投60%股权;变动之后,国资方面合计持股比例降至49%。浦东科投混改加码,让渡国资控股权,具有地方混改标杆意义。
(二)增资方式的一般流程及操作要点
1、制定增资方案:增资企业应当按照企业发展战略做好增资的可行性研究和方案论证;增资后企业的股东数量须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