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组织制定和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度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3.组织制定医院安全生产工作方案,督促安全生产措施落实到位; 4.定期组织召开医院安全生产工作会议,研究部署安全工作,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5.定期组织开展安全工作检查,督促各科室履行安全生产责任; 6.建立医院安全生产事故应急管理体系,组织制订医院安全生产应急处置预案,并定期开展应急演练;
7.制订医院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办法,把安全生产执行情况纳入绩效考核中,奖罚对限;
8.发生一般及其以上生产安全事故时,负责及时向区卫计局报告,并参与事故的调查处理及整改工作;
9.承担因履职不到位而造成的安全事故责任。 第十一条 主管业务的副院长 1.对分管科室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
2.对存在的安全生产隐患问题及时组织实施完成整改; 3.加强对分管科室内相关安全生产工作落实情况的定期督促检查,在遇有危及人身安全的重大隐患或紧急情况时,立即上报,并组织实施现场救援等工作;
4.对有关安全生产的重要信息及时向上级领导汇报,并通报其他分管领导及安全管理部门。
5.承担因履职不到位而造成的安全事故责任。 第十二条 科室负责人
1.对本科室的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责任;
2.全面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 3.建立健全和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4.依法设置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并保持相对稳定; 5.制订本科安全生产工作计划,保障科室安全生产工作的
有效实施;
6.接受医院安委会对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督指导,认真落实和检查本科室执行医院各项安全管理制度的情况。
7.每月至少组织进行一次本科室的安全生产隐患排查工作,检查及处理情况应当记录在案;
8.组织制定并实施本科室的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预案,建立应急救援组织,完善应急救援条件,开展应急救援演练;
9.实行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定期公布本科室安全生产情况,认真听取和积极采纳本科室职工关于安全生产的合理化建议和要求;
11.负责科室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
12.承担因履职不到位而造成的安全事故责任。 第五章 医院职能科室及职责
第十三条 各职能科室在各自负责管理的业务范围内,认真贯彻执行医院有关职业健康、安全生产方面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和管理制度,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履职做好“一岗双责”。
第十四条 医院办公室
1.负责安全生产工作移交后的档案管理; 2.负责职工安全教育培训的综合管理。
3.负责岗位职工安全资格以及安全技能培训管理; 4.负责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安全工作;
5.相关人员承担因履职不到位而造成的事故责任。 第十五条 财务科
1.贯彻执行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保证劳动防护用品、保健、教育培训、隐患整治、安全检查等费用应纳入预算;
2.负责按规定足额提取专项安全生产费用; 3.负责审核所发生的安全生产费用;
4.负责对安全生产费用的使用情况实施督查;
5.负责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安全工作;
6.相关人员承担因履职不到位而造成的事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