砌体结构设计规范(GBJ3—88)
砌体结构设计规范(GBJ3-88)
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原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施行日期:1989年9月1日
关于发布国家标准《砌体结构设计规范》的通知 (88)建标字第383号
根据原国家建委(81)建发设字第546号文的要求,由原城乡建设环境
保护部会同有关部门对《砖石结构设计规范》GBJ3—73进行了修订, 改名为砌体结构设计规范,并经有关部门会审。现批准《砌体结构设计规范》GBJ3-88为国家标准,自一九八九年九月一日起施行。《砖石结构设计规范》GBJ3-73于一九九一年一月一日废止。
本规范由建设部管理,其具体解释等工作由中国建筑东北设计院负责。出版发行由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负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一九八八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修订说明
《砌体结构设计规范》系根据原国家建委(81)建发设字第546号文的通知,由中国建筑东北设计院会同国内有关单位,对《砖石结构设计规范》GBJ3-73修订而成的。
本规范在修订过程中,修订组组织了国内设计、科研和高等院校等有关单位,按统一计划的要求,有针对性地进行了砌体结构可靠度、房屋空间工作、偏心受压、局部受压、墙梁、挑梁和配筋砌体等专题科学研究工作;调查和总结了国内的实践经验;借鉴了国外有关设计规范的部分内容,并广泛征求了全国有关单位的意见,经反复修改最后由我部会同有关部门审查定稿。修订后的规范共分七章和七个附录。修订的主要内容有:采用以概率理论为基础的极限状态设计方法,并以分项系数的设计表达式进行计算;补充了近年来我国广泛采用的中型、小型砌块房屋的设计和考虑空间工作的多层房屋静力计算方案;增加了墙梁和挑梁的设计和构造;修改了砌体的基本强度表达式和偏心受压长柱的计算以及局部受压和配筋砌体的计算公式等。
本规范必须与按1984年国家批准发布的《建筑结构设计统一标准》GBJ68—84制订、修订的《建筑结构荷载规范》GBJ9—87等各种建筑结构设计标准、规范配套使用,不得与未按《建筑结构设计统一标准》GBJ68—84制订、修订的国家各种建筑结构设计标准、规范混用。
为了提高规范的质量,请各单位在执行本规范过程中,注意积累资料,总结经验,如发现需要修改和补充之处,请将意见和有关资料寄交中国建筑东北设计院(沈阳南湖),以供今后修订时参考。 建设部
1988年11月28日 主要符号
作用和作用效应
N——轴向力设计值; Nk——轴向力标准值;
N1——局部受压面积上轴向力设计值、梁端支承压力; No——上部轴向力设计值;
Nt——轴向拉力设计值; M——弯矩设计值; Mr——抗倾覆力矩;
Mov——倾覆力矩设计值; V——剪力设计值; F——集中力设计值;
σo——上部平均压应力设计值;
σk——恒荷载标准值产生的平均压应力。 计算指标
MU——块体(砖、石、砌块)强度等级; M——砂浆强度等级;
f1——块体(砖、石、砌块)抗压强度平均值; f2——砂浆抗压强度平均值; f——砌体的抗压强度设计值; fk——砌体的抗压强度标准值;
ft——砌体的轴心抗拉强度设计值; ft,k——砌体的轴心抗拉强度标准值; ftm——砌体的弯曲抗拉强度设计值; ftm·k——砌体的弯曲抗拉强度标准值; fv——砌体的抗剪强度设计值; fv,k——砌体的抗剪强度标准值;
fn——网状配筋砖砌体的抗压强度设计值; fy——受拉钢筋的强度设计值; f′y——受压钢筋的强度设计值; fc——混凝土轴心抗压强度设计值; E——砌体的弹性模量; Ec——混凝土的弹性模量;
G——砌体的剪变模量。
几何参数
A——截面面积;
A1——局部受压面积;
Ao——影响局部抗压强度的计算面积; Ab——垫块面积;
As——距轴向力较远侧的钢筋截面面积; A′s——受压钢筋的截面面积; A′——砌体受压部分面积; V——体积;
s——相邻横墙、窗间墙之间或壁柱间的距离;
bs——在相邻横墙、窗间墙之间或壁柱间的距离范围内的门窗洞口宽度;
b——截面宽度、边长;
bf——带壁柱墙的计算截面翼缘宽度、翼墙计算宽度;
h——墙的厚度或矩形截面的纵向力偏心方向的边长、梁的高度; hb——砌块高度、托梁高度;
ho——截面有效高度、垫梁折算高度; ht——T形截面的折算厚度;
hw——墙体高度、墙体计算高度;
a——边长、梁端实际支承长度; ao——梁端有效支承长度; c、d——距离; e——偏心距;
H——墙体总高、构件高度; Hi——层高;
Ho——构件的计算高度;
Hu——变截面柱上段的高度; Hl——变截面柱下段的高度; lo——梁的计算跨度;
ln——梁的净跨度; I——截面惯性矩;
i——截面的回转半径; S——截面面积矩;
u——截面周长、水平位移; umax——最大水平位移; W——截面抵抗矩;
y——截面重心到轴向力所在方向截面边缘的距离;
z——内力臂。
计算系数
γf——结构构件材料性能分项系数; γo——结构重要性系数; γa——调整系数;
γ——局部抗压强度提高系数、内力臂系数; α——系数;
β——构件的高厚比;
〔β〕——墙、柱的允许高厚比; ε——空间性能影响系数、系数; φ——轴向力影响系数、系数; φφρμμψξξδ
n——网状配筋砖砌体构件的轴向力影响系数; com——组合砖砌体构件的稳定系数; ——配筋率;
1——非承重墙允许高厚比的修正系数;
2——有门窗洞口墙允许高厚比的修正系数; ——折减系数;
——截面受压区相对高度、系数; b——受压区相对高度的界限值; ——局压系数。
第一章 总则
第1.0.1条 为了使砌体结构设计贯彻执行国家的技术经济政策,坚持因地制宜、就地取材的原则,合理选用结构方案和建筑材料,做到技术先进、经济合理、安全适用、确保质量,特制订本规范。
第1.0.2条 本规范适用于一般工业与民用房屋及构筑物的砌体结构的设计。
第1.0.3条 本规范适用于五列砌体的结构:
一、砖砌体,包括烧结普通砖(粘土砖和硅酸盐砖)、非烧结硅酸盐砖和承重粘土空心砖砌体。
二、砌块砌体,包括混凝土中型、小型空心砌块和粉煤灰中型实心砌块砌体。
三、石砌体,包括各种料石和毛石砌体。
第1.0.4条 本规范是根据《建筑结构设计统一标准》(GBJ68—84)规定的原则进行制订的。
第1.0.5条 地震区和特殊条件下或有特殊要求的房屋及构筑物的设计,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 第二章 材料
第一节 材料强度等级
第2.1.1条 块体和砂浆的强度等级,应按下列规定采用:
一、烧结普通砖、非烧结硅酸盐砖和承重粘土空心砖等的强度等级:MU30(300)、MU25(250)、MU20(200)、MU15(150)、MU10(100)和MU7.5(75)。 二、砌块的强度等级:MU15、MU10、MU7.5、MU5和MU3.5。
三、石材的强度等级:MU100、MU80、MU60、MU50、MU40、MU30、MU20、< P>
四、砂浆的强度等级:M15、M10、M7.5、M5、M2.5、M1和M0.4。 注:①括号内为相应材料原标准规定的标号。
②石材的规格、尺寸及其强度等级可按附录一的方法确定。
③确定硅酸盐块体的强度等级时,块体的抗压强度应乘以自然碳化系数。对粉煤灰中型实心砌块,当无自然碳化系数试验时,可取人工碳化系数的1.15倍,且不得大于0.9。 第二节 砌体的计算指标
第2.2.1条 龄期为28d的以毛截面计算的各类砌体抗压强度设计值,根据块体和砂浆的强度等级应分别按下列规定采用:
一、烧结普通砖、非烧结硅酸盐砖和承重粘土空心砖砌体的抗压强度设计值,应按表2.2.1-1采用。
二、一砖厚空斗砌体的抗压强度设计值,应按表2.2.1-2采用。 三、块体高度为180~350mm的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块砌体的抗压强度设计值,应按表2.2.1-3采用。
第2.2.4条 施工阶段砂浆尚未硬化的新砌砌体,可按砂浆强度为零确定其砌体强度。对于冬期施工采用掺盐砂浆法施工的砌体,砂浆强度等级按常温施工的强度等级提高一级时,砌体强度和稳定性可不验算。
第2.2.5条 砌体的弹性模量、线膨胀系数和摩擦系数,可按表2.2.5-1~表2.2.5-3采用。砌体的剪变模量,宜为砌体弹性模量的0.4倍。 第三章 基本设计规定 第一节 设计原则
第3.1.1条 本规范采用以概率理论为基础的极限状态设计方法,用分项系数的设计表达式进行计算。
第3.1.2条 砌体结构均应按承载能力极限状态设计,并满足正常使用极限状态的要求。
注:根据砌体结构的特点,砌体结构正常使用极限状态的要求,一般情况下可由相应的构造措施保证。
第3.1.3条 根据建筑结构破坏可能产生的后果(危及人的生命、造成经济损失、产生社会影响等)的严重性,建筑结构按表3.1.3划分为三个安全等级,设计时应根据具体情况适当选用。 建筑结构的安全等级 表3.1.3 安全等级 破坏后果 建筑物类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