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绪言
《金元惠理保障房3号专项资产管理计划投资说明书》(以下简称“投资说明书”)由上海金元惠理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资产管理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点办法》(以下简称“《试点办法》”)、《基金管理公司多个客户资产管理合同内容与格式准则》与其他相关法律法规以及《金元惠理保障房3号专项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以下简称“资产管理合同”)编写。
本投资说明书阐述了“金元惠理保障房3号专项资产管理计划”的投资目标、策略、风险、费率等与资产委托人投资决策和获取收益有关的全部必要事项,资产委托人在作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投资说明书。
本资产管理人承诺本投资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资产管理计划是根据本投资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投资说明书由上海金元惠理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负责解释。本资产管理人未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投资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投资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投资说明书根据本资产管理计划的资产管理合同编写,并在中国证监会备案。资产管理合同是约定资产管理计划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本计划资产委托人自签订资产管理合同且依据资产管理合同取得资产管
理计划份额,即成为资产管理计划份额持有人和本计划资产管理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资产管理计划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资产管理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资产管理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本计划资产委托人欲了解资产管理计划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资产管理合同。
第二章 释义
在本投资说明书中,除上下文另有规定外,下列用语应当具有如下含义: 1、资产管理合同:指资产委托人、资产管理人和资产托管人签署的《金元惠理保障房3号专项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及其附件,以及对该合同及附件做出的任何有效变更和补充。
2、资产委托人:指签订资产管理合同,并依据资产管理合同委托投资单个资产管理计划初始金额不低于100万元人民币,且能够识别、判断和承担相应投资风险的自然人、法人、依法成立的组织或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特定客户。
3、资产管理人:指上海金元惠理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4、资产托管人:指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 5、注册登记机构:指金元惠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6、资产管理计划(或称计划):指按照资产管理合同的约定,为资产委托人的利益,将特定多个资产委托人交付的资金进行集中管理、运用或处分,进行证券投资活动的集合资产管理安排。
7、投资说明书:指《金元惠理保障房3号专项资产管理计划投资说明书》,内容包括资产管理计划概况、资产管理合同的主要内容、资产管理人与资产托管人概况、投资风险揭示、初始销售期间、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等。
8、工作日: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9、开放日:指非计划初始销售期间,资产管理人办理计划参与、退出业务的工作日。
10、证券账户: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有关规定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有关业务规则,由资产托管人为委托财产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开设的专用证券账户,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的有关账户。
11、资金账户:指资产托管人根据有关规定为资产管理计划财产开立的专门用于清算交收的银行账户。
12、委托财产:指资产委托人拥有合法处分权、委托资产管理人管理并由资产托管人托管的作为资产管理合同标的的财产。
13、初始销售期间:指资产管理合同及投资说明书中载明的计划初始销售期限。
14、存续期:指资产管理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期限。
15、认购:指在资产管理计划初始销售期间,资产委托人按照资产管理合同的约定购买本计划份额的行为。
16、参与:指在资产管理计划开放日,资产委托人按照资产管理合同的约定参与本计划份额的行为。
17、退出:指在资产管理计划开放日,资产委托人按照资产管理合同的规定退出本计划份额的行为。
18、参与申请期:指对于资产管理计划中约定的资产委托人在约定期限参与本计划的时间段。
19、参与日:指对于在参与申请期中参与本计划的资产委托人确认参与本计划的工作日,即参与申请期届满之日。
20、违约退出:指资产委托人在非合同约定的退出开放日退出资产管理计划的行为。
21、代理销售机构:指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条件,取得基金销售资格并接受资产管理人委托,代为办理本计划认购、参与、退出等业务的机构。
22、核算日:资产管理计划成立满六个月之日、满十二个月之日、满十八个月之日及满二十四个月之日。
23、核算期:指本资产管理计划存续期间内,上一个核算日(不含)至相邻下一个核算日的期间(含),但第一个“当期”指资产管理计划核算期起始日(含)至第一个核算日(含)的期间,最后一个“当期”指资产管理计划终止日前最近一个核算日(不含)至资产管理计划终止日(含)的期间。
24、核算期起始日:资产管理人根据《委托贷款借款合同》,以资管计划下的委托财产实际发放委托贷款之日。
25、不可抗力:指资产管理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