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史论文

2019-08-28 23:53

西南民族大学

2010—2011年下学期法制史期末论文

浅析良贱禁婚及其与现代婚姻

的关系

院系:法学院 专业:法硕(法学) 姓名:刘 微 学号:104102002636 指导老师:杨华双副教授 完成时间:2010年01月06日

浅析良贱禁婚及其与现代婚姻的关系

摘要:家族主义为核心的中国古代社会特别重视家格的尊卑高低,在那个时代,婚姻是两姓两家家际间的法律行为,所以结为夫妻的双方是否般配可以不问,但结为婚姻的两家必须“本色相当”。高与低,贵与贱不得互通婚姻,婚姻关系完全受家庭支配。而这种所谓的本色相当又一直影响着中国婚姻制度的发展,直到今天,仍能找到它的影子。 关键字:良贱禁婚 礼 法 门当户对

易序卦云:有天地然后有万物,有万物然后有男女,有男女然后有夫妇,有夫妇然后有父子,有父子然后有君臣,有君臣然后有上下,

①有上下然后礼义有所错。这段话便揭示男女的结合乃基于人类保种繁

殖后代的的自然法则,不能据以夫妻关系论证,也不能以婚姻关系去权衡。在中国古代,婚姻并不如我们现在所认为的是作为家庭产生的前提和基础,而是把它放在家庭的附属位置,认为婚姻关系的缔结是家庭与家庭之间的事。《礼记·婚义》当中记载:“婚姻者,合二姓之好,上以事宗庙,下以继后世。”这句关于婚姻的定义说的很明白:婚姻是两姓两家之间的事,不是个人的事情;婚姻的目的在于祭祀祖先和延续宗族。

因为婚姻是两姓两家间的行为,所以再以家族主义为中心的中国

① 陈顾远.《中国婚姻史》.第一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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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代社会,对男女双方个人的人格品德、外貌身形等并不重视,而两家“家格”①必须相当,《礼记·婚义》中说到“婚姻者,合二姓之好”。

说白了就是通过两家彼此通婚,互壮声势。家格尊贵的不能与家格卑

下的联姻,家格高的也不能与家格低的家庭互通婚姻。本文旨在从婚配范围的两个角度对古代宗族婚姻做出简单阐释。

一、 良贱禁婚之“礼”

“贱”指奴婢、家仆、杂户③、官户④等;“良”泛指贱民意外的各色人等。良贱不婚制度源于周朝,《大戴礼·本命解》上记载的“五不娶”就是从阶级上划定的婚配界限,低层统治者士不能与天子、诸侯结为婚姻之家,野人⑤也不能与国人相婚配,只许在本阶级内为“匹夫匹妇”的结合⑥。秦、汉以后,贵族、官僚与平民为一个界限,良民与贱民划分为另一个界限,此时良民又称平人、齐民、凡人,包括士农工商四民,即通常所说的老百姓。贱民一般指奴仆及倡(娼)优、隶卒等,也包括某一时代的一些特殊人口,如浙江绍兴有惰民,是宋代罪人的后代,籍属丐户。贱民没有政治权利,人身、财产权利也受到

①所谓家格,包括社会地位、经济条件等内容 ②史凤仪.《中国古代家族与身份》第130页

③ 北魏至唐代户口的一种。其身分低于普通百姓﹐高于奴婢。它产生于南北朝时期。鲜卑拓跋部在统一北部中国的过程中,往往把俘虏作为官府役使的各种特殊户口,如工匠、乐人、屯、牧等杂役人,因为名色繁多,故称为百杂之户,即杂户。 ④《隋书·麦铁杖传》:“ 陈太建中,﹝麦铁杖﹞结聚为羣盗, 广州刺史欧阳頠 俘之以献,没为官户,配执御伞。”唐代贱民阶级,大体上,可分为官贱民与私贱民二种:官贱民又分为官奴婢、官户、杂户。工乐及太常音声人等;私贱民又分为私奴婢、部曲、客女、随身等。官户,官奴婢被恩免者则为官户。简言之,有以下三点:1.官户为没配入官之罪人。2.官户之籍,隶属本司,州县无籍。3.官户当色相婚,禁止异色相娶。

⑤1.上古谓居国城之郊野的人。与“国人”相对。《左传·定公十四年》:“大子蒯聩献盂于齐 ,过宋野,野人歌之曰:‘既定尔娄猪,盍归吾艾豭。’”2.泛指村野之人;农夫三国魏·嵇康《与山巨源绝交书》:“野人有快炙背而美芹子者,欲献之至尊,虽有区区之意,亦已疏矣。”3.庶人;平民。《论语·先进》:“先进于礼乐,野人也;后进于礼乐,君子也。”刘宝楠正义:“野人者,凡民未有爵禄之称也。” ⑥盛义.《中国婚俗文化》第38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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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大限制。《方言》①记载:“燕北之郊,民而婿婵,谓之藏(也仆臧),女而归奴谓之获。”臧、获都是指贱民。也就是说良人如果同贱人通婚,将会作贱民。因此,当时的情况是“富贵之男娶得富贵之妻,女亦得富贵之男”。据统计当时不合等级婚制在西汉和东汉分别是14%和1%。② 然在中国古代封建社会的这一阶段,齐民与贱民通婚虽受限制,但限制仍属礼的约束,法律上尚未有明确规定。也就是说,良贱即使违背习惯风俗,并不会受到法律的制裁,而且在实际生活中,良贱互婚的事例并不在少数,下至平民百姓,上至达官贵族甚至帝王血亲,如汉代帝王后妃中出身微贱者为数不少,如汉武帝皇后卫子夫、李夫人、汉成帝皇后赵飞燕、汉末曹操夫人卞氏,俱出身歌舞倡。而在秦汉以后,随着礼法的进一步融合发展,良贱禁婚的制约开始上升到法律层次。

二、良贱禁婚之“法”

入魏晋六朝,准确说是从南北朝起,良贱禁婚由礼制约束上升为法律禁止,良贱通婚视为犯罪行为。北魏和平四年,文成帝诏曰:“皇族、师傅、王公侯伯及士民之家,不得与百工、伎巧、卑姓为婚,犯者加罪。”③(太师、太傅、太保、少师、少傅、少保,或为辅佐国君之官,或为教导太子之官,或为虚衔。统称为师傅、师保、保傅)唐代以后,良贱禁婚正式纳入法典,贱民阶级也越来越多。官私

①《輶轩使者绝代语释别国方言》,简称《方言》,西汉扬雄着,是中国(也是世界)第一部方言比较词汇集,

共13卷,总汇了从先秦到汉代两个时代的方言。 ②常建华.《走进中国古代婚姻女性的世界》 ③《魏书·孝文帝纪》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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奴婢、倡优、皂隶(衙门里的差役)、番户①、杂户、惰民、丐户、乐户、部曲、客女②等都属于贱民。《唐律·户婚》:“诸杂户不得与良人为婚,违者杖一百;官户娶良人女者亦如之。良人娶官户女者加二等”。宋代沿袭唐朝,不仅照抄了唐律有关:良贱不婚的规定,还又对良贱违法通婚所生子女做了补充规定:不知情者“从良”,知情者“从贱”。《宋刑统·户令》:“奴诈称良,娶良为家女为婚者,所生子孙女从良,女方知男方为奴者,从奴。”元代除规定奴婢不许嫁良人外,还规定良人与贱民中的“驱”③不得为婚,《元典章》十八:“妄从奴婢为良人,而与良人为夫妇,徒二年。奴婢自娶者亦同,各还正之。”又“良家女愿与奴为婚者,即为奴婢;奴收主妻者,以奸论;强收主女者,处死。”《明律·婚姻》:“凡家长与奴娶良人为妻者,杖八十,女家减一等,不知者不坐;其奴自娶者亦如之,家长之情者减二等,因而入籍为婢者,杖一百。若妄以奴婢为良人,而与良人为婚者,杖九十,各离异改正。”④从这里可以看出,明朝对于良贱通婚的惩罚相对要多了些人情味,惩罚较轻。清代初期与明代法律规定基本相同,《大清律·户律》规定:“压良从贱”,“娶良家女人籍为婢”,处流刑三千里。而按唐律只杖一百、明律只杖八十。显然清律对良贱为婚的限制严于唐律、明律。清代从雍正年间开始陆续解放贱民,不再禁止良贱通婚,然而积习难改,知道辛亥革命以前,很少有人与解放了的贱民通婚。

①唐时谓被赦免过一次的官奴、官婢。 宋朝费衮《梁溪漫志·官户杂户》:“按唐制,凡反逆相坐,没其家为官奴婢??男年十四以下者配司农;十五以上者,以其年长,令远京邑,配 岭南 为城奴也。一免为番户,再免为杂户,三免为良人,皆因赦宥所及则免之。” 范文澜 蔡美彪 等《中国通史》第三编第二章第四节:“通年服役的人,称为官奴婢,免(朝廷下赦诏,官奴婢与普通罪人同得宽免)一次称为番户。” ②《唐律疏议》上云:“客女,谓部曲之女,或有於他处转得,或放奴为之”。客女於法律上,一同部曲故其所受待遇,大体亦与部曲无异。 ③驱丁:“金”、“元”时对奴仆的称呼。

④史凤仪.《中国古代的家族与身份》.第13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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