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知识竞赛题库(4)

2019-08-29 00:46

电气设备发生火灾,要立即切断电源,然后用灭火器进行扑救,或用湿棉被、帆布等将火窒息;(6)厨房着火,最常见的是油锅起火,要立即用锅盖、蔬菜窒息灭火或灭火器灭火;(7)家用液化石油气罐着火时,灭火的关键是切断气源。

73、水为什么能灭火?

答:(1)水能冷却燃烧的物质;(2)水能隔绝空气,使用燃烧窒息;(3)水能稀释某些液体,冲淡燃烧区可燃气体的浓度,降低燃烧程度,能够浸湿未燃烧的可燃物,使之难以燃烧;(4)水在机械作用下具有冲击力,强烈冲击火焰,使用火焰中断而熄灭。

74、高层建筑火灾有哪些特点?

答:一是蔓延快;二是逃生困难;三是扑救困难。 75、居民楼内堆放杂物有哪些危险性?

答:(1)容易引起火灾并使用火灾扩大蔓延;(2)发生火灾后,通道堵塞,人员、物资不容易疏散;(3)妨碍火灾的扑救。

76、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履行哪些消防安全职责?

答:根据《消防法》第十四条的规定,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制定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

(二)实行防火安全责任制,确定本单位和所属各部门、岗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 (三)针对本单位的特点对职工进行消防宣传教育; (四)组织防火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臵消防设施和器材、设臵消防安全标志,并定期组织检验、维修,确保消防设施和器材完好、有效;

(六)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并设臵符合国家规定的消防安全疏散标志;居民住宅区的管理单位,应当依照前款有关规定,履行消防安全职责,做好住宅区的消防安全工作。

77、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由什么人担任?

答:法人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非法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78、什么部位应确定为消防安全重点部位?

答:单位应当将容易发生火灾、一旦发生火灾可能严重危及人身和财产安全以及对消防安全有重大影响的部位确定为消防安全重点部位。

79、在禁止使用明火作业的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因特殊情况需要进行用电、气焊等明火作业时,单位应采取什么措施?

答:动火部门和人员应当按照单位的用火管理制度办理审批手续,落实现场监护人,在确认无火灾、爆炸危险后方可动火施工。

80、公共娱乐场所在营业期间能否动火施工? 答:营业期间禁止动火施工。

81、公众聚集场所在营业期间的防火巡查应几个小时一次? 答:至少每二小时一次。

82、机关、团体、事业单位对本单位的防火检查至少多长时间进行一次? 答:至少每季度进行一次。

83、重点单位对每名员工的消防安全培训至少多长时间进行一次? 答:至少每年进行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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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按照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至少多长时间进行一次演练? 答:至少每半年进行一次演练。:主要包

85、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消防档案,消防档案主要包括哪两部分? 答:包括消防安全基本情况和消防安全管理情况。

86、对公共场所的现场工作人员不履行组织、引导在场群众疏散义务的行为,应如何处罚? 答:根据《消防法》第四十九条、五十三条的规定,公共场所发生火灾时,该公共场所的现场工作人员不履行组织、引导在场群众疏散的义务,造成人身伤亡,尚不构成犯罪的,处十五日以下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87、对故意破坏现场或者伪造现场的行为,应如何处罚?

答:根据《消防法》第五十条、五十三条的规定,火灾扑灭后,为隐瞒、掩饰起火原因、推卸责任,故意破坏现场或者伪造现场,尚不构成犯罪的,处警告、罚款或者十五日以下拘留。单位有违反本规定的行为,处警告或者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警告、罚款或者十五日以下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88、对经济和社会生活影响较大的单位,在实施责令停产停业处罚时应如何执行?

答:《消防法》第五十一条第二款规定,责令停产停业,对经济和社会生活影响较大的,由公安消防机构报请当地人民政府依法决定,由公安消防机构执行。

89、《消防法》的立法宗旨是什么?

答:《消防法》的立法宗旨是预防和减少火灾危害,保护公民人身、公共财产和公民财产的安全,维护公共安全,保障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

90、消防工作的方针、原则是什么?

答:消防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坚持专门机关与群众相结合的原则,实行防火安全责任制。

91、《消防法》中对实施消防监督管理的机构和监督管理的范围有何规定?

答:《消防法》第四条规定:国务院公安部门对全国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并由本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实施。军事设施、矿井地下部分、核电厂的消防工作,由其主管单位监督管理。

92、《消防法》对单位和公民的基本消防义务是如何规定的?

答:《消防法》第五条规定:任何单位、个人都有维护消防安全、保护消防设施、预防火灾、报告火警的义务。任何单位、成年公民都有参加有组织的灭火工作的义务。

《消防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损坏或者擅自挪用、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不得埋压、圈占消火栓,不得占用防火间距,不得堵塞消防通道。公用和城建等单位在修建道路以及停电、停水、截断通信线路时有可能影响消防队灭火救援的,必须事先通知当地公安消防机构。

《消防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任何人发现火灾时,都应当立即报警。任何单位、个人都应当无偿为报警提供便利,不得阻拦报警。严禁谎报火警。公共场所发生火灾时,该公共场所的现场工作人员有组织、引导在场群众疏散的义务。发生火灾的单位必须立即组织力量扑救火灾。邻近单位应当给予支援。

93、《消防法》中关于各级人民政府在消防工作方面的职责有哪些规定?

答:《消防法》第三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消防工作纳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保障消防工作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相适应。

《消防法》第六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经常进行消防宣传教育,提高公民的消防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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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法》第七条规定:对在消防工作中有突出贡献或者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奖励。 《消防法》第八条规定:城市人民政府应当将包括消防安全布局、消防站、消防供水、消防通信、消防车通道、消防装备等内容的消防规划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并负责组织有关主管部门实施。公共消防设施、消防装备不足或者不适应实际需要的,应当增建、改建、配臵或者进行技术改造。对消防工作,应当加强科学研究,推广、使用先进消防技术、消防装备。

《消防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在农业收获季节、森林和草原防火期间、重大节假日期间以及火灾多发季节,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有针对性的消防宣传教育,采取防火措施,进行安全检查。

《消防法》第二十三条规定: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开展群众性的消防工作,组织制定防火安全公约,进行消防安全检查。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应当予以指导和监督。

《消防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建立多种形式的消防组织,加强消防组织建设,增强扑救火灾的能力。

《消防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城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消防站建设标准建立公安消防队、专职消防队,承担火灾扑救工作。镇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当地经济发展和消防工作的需要,建立专职消防队、义务消防队,承担火灾扑救工作。

《消防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扑救特大火灾时,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人员、调集所需物资支援灭火。

《消防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对因参加扑救火灾受伤、致残或者死亡的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医疗、抚恤。

《消防法》第五十一条规定:责令停产停业,对经济和社会生活影响较大的,由公安消防机构报请当地人民政府依法决定,由公安消防机构执行。

94、《消防法》对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施工及验收有哪些规定?

答:《消防法》第十条规定:按照国家工程建筑消防技术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建筑工程,设计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工程建筑消防技术标准进行设计,建设单位应当将建筑工程的消防设计图纸及有关资料报送公安消防机构审核;未经审核或者经审核不合格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发给施工许可证,建设单位不得施工。经公安消防机构审核的建筑工程消防设计需要变更的,应当报经原审核的公安消防机构核准;未经核准的,任何单位、个人不得变更。按照国家工程建筑消防技术标准进行消防设计的建筑工程竣工时,必须经公安消防机构进行消防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95、《消防法》对建筑构件和建筑材料的防火性能以及公共场所室内装修、装饰材料有哪些规定? 答:《消防法》第十一条规定:建筑构件和建筑材料的防火性能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公共场所室内装修、装饰根据国家工程建筑消防技术标准的规定,应当使用不燃、难燃材料的,必须选用依照产品质量法的规定确定的检验机构检验合格的材料。

96、《消防法》规定了哪些场所在使用或者开业前要进行消防安全检查申报?

答:《消防法》第十二条规定:歌舞厅、影剧院、宾馆、饭店、商场、集贸市场等公共聚集的场所,在使用或者开业前,应当向当地公安消防机构申报,经消防安全检查合格后,方可使用或者开业。

97、《消防法》对举办大型集会、焰火晚会、灯会等群众性活动有哪些规定?

答:《消防法》第十三条规定:举办大型集会、焰火晚会、灯会等群众性活动,具有火灾危险的,主办单位应当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落实消防安全措施,并向公安消防机构申报,经公安消防机构对活动现场进行消防安全检查合格后,方可举办。

98、《消防法》对设有车间、仓库、集体宿舍建筑的消防安全管理有哪些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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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消防法》第十五条规定:在设有车间或者仓库的建筑物内,不得设臵员工集体宿舍。在设有车间或者仓库的建筑物内,已经设臵员工集体宿舍的,应当限期加以解决。对于暂时确有困难的,应当采取必要的消防安全措施,经公安消防机构批准后,可以继续使用。

99、《消防法》对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消防安全管理有哪些规定?

答:《消防法》第十七条规定:生产、储存、运输、销售或者使用、销毁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单位、个人,必须执行国家有关消防安全的规定。生产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单位,对产品应当附有燃点、闪点、爆炸极限等数据的说明书,并且注明防火防爆注意事项。对独立包装的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应当贴附危险品标签。进入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场所,必须执行国家有关消防安全的规定。禁止携带火种进入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场所。禁止非法携带易燃易爆危险物品进入公共场所或者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储存可燃物资仓库的管理,必须执行国家有关消防安全的规定。

100、《消防法》对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使用明火有哪些规定?

答:《消防法》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禁止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使用明火;因特殊情况需要使用明火作业的,应当按照规定事先办理审批手续。作业人员应当遵守消防安全规定,并采取相应的消防安全措施。

101、对建筑工程的消防设计未经公安消防机构审核或者经审核不合格擅自施工的行为,应给予什么处罚?

答:根据《消防法》第四十条的规定,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施工,可以并处罚款。单位有违反本规定行为的,依照上述规定处罚,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警告或者罚款。

102、对依法应当进行消防设计的建筑工程竣工时未经消防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擅自使用的行为,应给予什么处罚?

答:根据《消防法》第四十条的规定,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可以并处罚款。单位有违反本规定行为的,依照上述规定处罚,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警告或者罚款。

103、对公众聚集的场所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或者经检查不合格擅自使用或者开业的行为,应给予什么处罚?

答:根据《消防法》第四十条的规定,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可以并处罚款。单位有违反本规定行为的,依照上述规定处罚,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警告或者罚款。

104、对举办大型集会、焰火晚会、灯会等群众性活动,违反消防安全申报检查制度,应给予什么处罚?

答:根据《消防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擅自举办大型集会、焰火晚会、灯会等群众性活动,具有火灾危险的,责令当场改正;当场不能改正的,应当责令停止举办,可以并处罚款。对单位的违法行为,依照上述规定处罚,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警告或者罚款。

105、对擅自降低消防技术标准施工、使用防火性能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建筑构件和建筑材料或者不合格的装修、装饰材料施工的行为,应给予什么处罚?

答:根据《消防法》第四十二条规定,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施工,可以并处罚款。单位有违反本规定行为的,依照上述规定处罚,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警告或者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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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6、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未按照《消防法》的规定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的,应给予什么处罚?

答:根据《消防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处警告。

107、对营业性场所不及时消除火灾隐患的行为,应给予什么处罚?

答:根据《消防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可以并处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罚款。

108、对营业性场所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臵消防设施和器材的的行为,应给予什么处罚? 答:根据《消防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可以并处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罚款。

109、对营业性场所不能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的行为,应给予什么处罚?

答:根据《消防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可以并处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罚款。

110、对在设有车间或者仓库的建筑物内设臵员工集体宿舍的行为,应给予什么处罚?

答:根据《消防法》第四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可以并处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罚款。

111、对生产、销售未经依照产品质量法的规定确定的检验机构检验合格的消防产品的行为,应给予什么处罚?

答:根据《消防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产品和违法所得,依照产品质量法的规定从重处罚。

112、对维修、检测消防设施、器材的单位违反消防安全技术规定,进行维修、检测的行为,应给予什么处罚?

答:根据《消防法》第四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警告或者罚款。

113、《消防法》对电器产品、燃气用具的消防安全管理有哪些规定?

答:《消防法》第二十条规定:电器产品、燃气用具的质量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电器产品、燃气用具的安装、使用和线路、管路的设计、敷设,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消防安全技术规定。

114、对电器产品、燃气用具的安装或者线路、管路的敷设不符合消防安全技术规定的行为,应给予什么处罚?

答:根据《消防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 115、对违法生产、储存、运输、销售或者使用、销毁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行为,应给予什么处罚? 答:根据《消防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警告、罚款或者十五日以下拘留。单位有违法行为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警告或者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警告、罚款或者十五日以下拘留。

116、对违反消防安全规定进入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场所的行为,应给予什么处罚? 答:根据《消防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处警告、罚款或者十日以下拘留。

117、对违法使用明火作业或者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违反禁令,吸烟、使用明火的行为,应给予什么处罚?

答:根据《消防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处警告、罚款或者十日以下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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