格、调离巡查岗位、停职待岗的处理,情节严重的给予行政处分:
1、不按规定履行巡查职责,玩忽职守; 2、包庇纵容违法经营行为;
3、不遵守工作纪律,滥用职权,粗暴执法,有损工商队伍形象的;
4、不按规定程序实施强制措施、处罚,越权处罚; 5、因主观过失、监管不力造成安全事故的;
6、处置突发公共事件时,不履行、不及时或者不履行应急职责,造成不良后果的。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市局原下发的农贸市场食品安全监管有关文件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局食品科负责解释。未尽之处,由市食品监管领导小组研究决定。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