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现阶段支付结算业务的研究1

2019-08-29 18:23

我国现阶段支付结算业务的研究

一、我国支付清算系统的现状

我国目前有中央银行和国有商业银行两大类系统、三条支付清算渠道。第一条渠道:中央银行支付清算系统,包括2000多家同城清算所、全国手工联行系统和全国电子联行系统。第二条渠道:国有商业银行联行往来系统及其辖内(内部)往来系统,大约三分之二的异地支付是通过这些系统进行清算的。第三条渠道:商业银行同业之间的异地跨系统资金划转,视汇出行或汇入行所在地区机构设置的特点,采用“先横后直”、“先直后横”、“直横再直”的方式,对开账户,相互转汇。同地划转则采用对开账户,直接往来或单向开户往来方式。这种方式主要是用于未建立同城票据交换的小城镇或矿区。 二、当前商业银行支付结算业务方面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法规、政策及制度建设方面的问题 1.支付结算业务法规制度仍需完善

支付结算法律法规在一定程度上滞后于支付结算业务发展变化的要求。部分支付结算法律法规需要修改或废除,同时,涵盖新业务、新系统的法律法规亟需出台。支付结算法律法规对维护结算秩序的保障作用尚待进一步加强。

2.支付结算管理体制有待进一步理顺

2003年修订的《人民银行法》和《商业银行法》规定,支付清算系统的监管权由人民银行行使,支付结算规则的制定由人民银行会同银行监督管理部门进行,其他有关结算纠纷、结算举报的受理和处置以及结算违规行为的查处由银行监督部门承担,这在一定程度上割裂了支付体系的内在联系,增加了支付体系监管的协调成本,削弱了支付体系监管的效率,对当前结算秩序的稳定构成了威胁。 3.支付结算服务收费政策仍需完善 虽然2003年10月1日起实施的《商业银行服务价格管理暂行办法》规定了商业银行的服务价格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这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商业银行长期以来成本收益不一致的问题,但仍存在部分结算业务服务收费不合理、收费只是象征性的现象。据测算,部分结算业务收费仅为银行办理业务所付出成本的1/20(比如银行承兑汇票异地托收按规定只能收取l元的邮电费,但目前各行为确保安全大都采用特快专递来进行托收,每件国内特快专递的费用为22元左右)。一些结算业务收费没有明确定价,或者是缺少行业性统一规定,结算收入占营业额收人的比例偏低。

(二)支付结算人员缺乏业务知识培训,工作积极性不高 1.支付结算业务知识培训工作尚待加强

目前支付结算工作在部分行没有受到足够的重视,部分管理层认为支付结算是简单的业务操作,不需要太多的业务技能和专业知识,不注重对支付结算人员的岗位培训,以自学为主。特别是一些新的支付结算业务,基本没有经过系统的业务培训,人员素质和结算技能难以满足基层金融服务的需要。

2.支付结算人员工作积极性有所欠缺 由于当前一刀切式的考核体系,部分商业银行尚未建立分层次的员工绩效考评机制,没有考虑根据不同考核主体的职责要求建立不同的薪酬制度,这在一定程度上挫伤了结算业务从业人员的工作积极性,从而影响了支付结算工作质量。 (三)支付结算体系的维护及建设尚待加强

支付系统的运行维护机制尚不健全,支付体系预警系统和应急处理机制尚不完备,局部性系统瘫痪事件时有发生。由于票据截留系统、电子验印系统、支付密码系统建设的滞后,犯罪分子利用票据、银行卡、网上支付等结算工具和结算方式进行诈骗的活动十分猖獗。 支付系统的利用率较低,存在资源浪费现象。大小额支付系统尚未实现与同城清算系统、反洗钱现场监管软件系统的链接,账户管理系统尚未实现与征信系统、工商系统、税务系统的链接。

(四)当前商业银行支付结算业务收费方面存在的问题 1.支付结算业务收费政府定价标准较低,银行人不敷出 目前支付结算业务收费政府定价标准明显偏低,远远无法覆盖商业银行为提供支付结算业务服务所支出的各项成本,导致部分银行业经营管理者产生“支付结算工具不可缺少,服务不应加大投入”的思想,从而形成恶性循环。随着经济发展带来的支付结算业务量的不断增加,进而出现支付结算业务成本增加、收益减少、品种创新乏力、结算工具单一、服务质量下滑的局面。

2.支付结算业务收费价格的管理部门多

目前支付结算业务收费价格的管理部门多,有国家发改委、人民银行总行、银监会、各地人行及物价部门、商业银行总行及相关部门等。价格的执行文件多且时间跨度长,目前还在执行的最早的文件为发改委即原国家计委在1996年出台的文件。手工收费的项目多,有的是银行出于拓展客户的需要,有的是结算人员由于学习不够或疏忽,存在有些应收支付结算服务收费项目不收或漏收现象,这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国有商业银行中间业务的收人。 三、改进支付结算业务的对策建议

(一)完善支付结算法规体系,确保支付结算业务发展有法可依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日新月异,经济交流日趋频繁,支付结算业务活动已经深入到社会经济生活的方方面面。支付结算业务是金融行业服务于社会的重要环节,其政策法规的执行效果将直接关系到国民经济的发展状况,提高支付结算制度的权威性有助于国民经济的健康发展。因此,建议相关部门尽快修订《票据法》和《支付结算办法》,健全和完善支付结算法规体系,为支付结算业务的健康发展提供法律保障。 (二)加强支付结算业务队伍建设

1.加强从业人员综合素质培训,提高业务队伍整体素质

首先,要将思想教育和职业理想、职业纪律、职业技能教育列为常规管理工作。通过此类教育增强支付结算人员敬业爱岗的主人翁责任感,强化其职业道德意识。

其次,要加强法制教育。要定期培训支付结算人员,以《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等有关金融法律法规为重点学习内容,使其掌握如何运用法律手段处理支付结算业务的专业技术问题,以此保证支付结算秩序的稳定。 最后,要经常组织现职在岗人员进行短期培训或业务学习。在培训或学期中结合相关人员的本职工作进行具体专业考核,由此提高支付结算人员的专业理论知识和技术水平。 2.建立科学有效的考核与奖励机制,调动员工工作积极性

通过建立科学有效的考核与奖励机制,激发支付结算人员工作的积极主动性与责任心,以此保证支付结算工作的质量。 (1)改进绩效考评。

(2)创新绩效考核机制。

(3)建立分层次的员工绩效考评机制。

(三)进一步加强支付结算体系的维护及建设 为加强维护现有支付结算业务系统,努力做好支付结算新系统上线的各项准备工作。国有商业银行应与各相关部门密切配合,维护好目前在线运行的大额支付系统、小额支付系统、

网内往来系统、现金管理系统等支付结算业务系统,做好支票影像截留系统的各项上线准备工作。

1.对现行的支付系统进行不断的版本升级,进一步完善其业务处理功能,增强系统的安全性。

2.建章立制,提高系统运行质量。

3.建立支付危机应急组织体系,建设灾难备份系统,制定支付体系预警系统和应急处理机制,对诸如恐怖袭击、骇客攻击等突发事件要制定应急预案和处置预案。

(四)充分发挥支付结算服务收费杠杆的引导作用

商业银行要充分利用支付结算服务收费杠杆引导不同的客户群体使用不同的产品,实现个性化支付结算服务。利用银行的资源,针对不同层次的客户,利用各种支付结算服务方式之间不同的收费引导他们使用不同的产品。 (五)积极开发新产品,提高营销效力

商业银行应加大支付结算新产品开发力度,在“视觉、听觉、触觉”等方面提高商业银行支付结算产品营销的效力,以支付结算新产品与特色服务提高国有商业银行核心竞争力。

1.根据客户需求开发个性化支付结算新产品。

2.整合服务流程,创新服务理念,树立“服务是产品的延伸”的观念。 3.统一经营理念,提高商业银行形象。 4.整合产品宣传方式,开展公关活动。 5.加强营销队伍建设,提高营销技能。 (六)加强支付结算业务宣传力度

国有商业银行需要进一步疏通和完善支付结算政策传导机制,做好面向社会大众的结算业务宣传工作。

依托现代信息技术的发展,充分利用新闻媒体、互联网络普及支付结算业务基本知识教育。设置专项宣传资金加大宣传力度,可以在企事业单位、社区建立固定的宣传渠道,定期印发宣传材料,介绍结算业务基本技能及推广结算业务新品种等等。通过广告宣传栏、宣传手册等多种多样的方式,做到结算业务家喻户晓。对于某些个性化的问题,可以通过商业银行设置的咨询点、咨询电话直接进行银行与客户的双向交流,提高宣传效率。针对部分较为共性的难点问题,可以通过交流会、座谈会等方式与企事业单位、社区居民加强交流、沟通,将国家制定的各项结算政策规定宣传到位。

总之,支付结算业务直接反映商业银行服务水平,是商业银行适应市场竞争环境、增强获利能力的重要手段。因此,商业银行应积极做好各项支付结算工作,不断改革和创新支付结算服务品种,以满足社会各种经济活动的需要。同时,要强化风险管理意识,针对办理支付结算业务中的薄弱环节,研究风险防范措施,建立和健全内控机制,提高商业银行整体管理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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