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工业项目环境准入规定(2012).doc

2019-08-29 18:55

渝办发〔2012〕142号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重庆市工业项目 环境准入规定(修订)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重庆市工业项目环境准入规定(修订)》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二年五月二日

重庆市工业项目环境准入规定

(修订)

一、总则

(一)为合理利用环境容量资源,优化产业布局,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环境保护重点工作的意见》(国发〔2011〕35号)和环境保护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经济社会发展和环境保护实际,制定本规定。 (二)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在生产或加工过程中可能对环境产生污染的工业项目。

编制涉及工业项目的发展规划也应遵守本规定。

(三)发展改革、经济信息、国土、环保、规划等市政府有关部门、市政府派出机构和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依照各自职责做好本规定实施的监督管理。

二、环境准入条件

(四)工业项目应符合产业政策,不得采用国家和本市淘汰的或禁止使用的工艺、技术和设备,不得建设生产工艺或污染防治技术不成熟的项目。 (五)本市新建和改造的工业项目清洁生产水平不得低于国家清洁生产标准的国内基本水平。其中,“一小时经济圈”和国家级开发区内的,应达到国内先进水平。

(六)工业项目选址应符合产业发展规划、城乡总体规划、土地利用规划等规划。新建有污染物排放的工业项目应进入工业园区或工业集中区。

(七)在长江、嘉陵江主城区江段及其上游沿江河地区严格限制建设可能对饮用水源带来安全隐患的化工、造纸、印染及排放有毒有害物质和重金属的工业项目。

在长江鱼嘴以上江段及其一级支流汇入口上游5公里、嘉陵江及其一级支流汇入口上游5公里、集中式饮用水源地取水口上游5公里的沿岸地区,禁止新建、扩建排放重金属、剧毒物质和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工业项目。

(八)在主城区禁止新建、改建、扩建以煤、重油为燃料的工业项目;在合川区、江津区、长寿区、璧山县等地区严格限制新建、扩建可能对主城区大气产生影响的燃用煤、重油等高污染燃料的工业项目。

在主城区及其主导风上风向10公里范围内禁止新建、扩建大气污染严重的火电、冶炼、水泥项目及10蒸吨/小时以上燃煤锅炉。在区县(自治县)中心城区及其主导风上风向5公里范围内,严格限制新建、扩建大气污染严重的火电、冶炼、水泥项目及10蒸吨/小时以上燃煤锅炉。

(九)工业项目选址区域应有相应的环境容量,新增主要污染物排放量的工业项目必须取得排污指标,不得影响污染物总量减排计划的完成。未按要求完成污染物总量削减任务的企业、流域和区域,不得建设新增相应污染物排放量的工业项目。

(十)新建、改建、扩建工业项目所在地大气、水环境主要污染物现状浓度占标准值90%―100%的,项目所在地应按该项目新增污染物排放量的1.5倍削减现有污染物排放量。

(十一)新增重金属排放量的工业项目应落实污染物排放指标来源,确保国家重金属重点防控区域重金属排放总量按计划削减,其余区域的重金属排放总量不增加。优先保障市级重点项目的重金属污染物排放指标。

(十二)禁止建设存在重大环境安全隐患的工业项目。

(十三)工业项目排放污染物必须达到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资源环境绩效水平应达到本规定要求(各主要行业资源环境绩效水平限值见附件)。

三、管理与实施

(十四)市政府有关部门和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负责确保工业项目布局符合本规定。对不符合本规定的工业项目,发展改革、经济信息、国土、环保、规划等行政主管部门不得为其办理相关审批或许可手续,银行不得提供贷款。 (十五)建设单位应遵守本规定要求,在开展工业项目前期工作时向有审批权的环保部门进行申报。

对不符合本规定的工业项目,环保部门应将有关情况书面告知建设单位,建设单位应按本规定要求调整建设内容或重新选址。

(十六)工业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论证项目是否符合本规定,建设单位应就项目达到的清洁生产水平、资源环境绩效水平及主要污染物排放浓度做出承诺。

(十七)建设单位在工业项目竣工环保验收申报材料中,应根据试生产情况和污染物排放监测结果,测算并说明项目是否符合本规定要求。环保部门应将资源环境绩效水平作为工业项目环保验收内容之一。

四、附则

(十八)本规定中下列用语的含义:

1.“主城区”指渝中区、大渡口区、江北区、南岸区、沙坪坝区、九龙坡区、北碚区、渝北区和巴南区的行政区域。

2.“重金属”指铅、汞、镉、铬和类金属砷。

3.“持久性有机污染物”指列入《斯德哥尔摩公约》的21种持久性有机污染物,如滴滴涕、二恶英、多氯联苯等。

4.“长江鱼嘴以上”指长江鱼嘴自来水厂饮用水源保护区界以上。 (十九)国家或我市有关行业准入条件严于本规定时,从严执行。 (二十)本规定由市环保局负责解释。

(二十一)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实施,2008年3月10日起施行的《重庆市工业项目环境准入规定》(渝办发〔2008〕62号)同时废止。 附件:

主要行业资源环境绩效水平限值表

表一:电力行业资源环境绩效水平限值

限 值 热 电 亚临超高超高高压 界 压 压 火电 300 200 100 50 指 标 单 位 分 区 高压 高压 50 25 单位产品能耗 单位产品二氧化硫排放量 单位产品氮氧化物排放量 克标煤主城区 / 一小时经济圈 渝东南、渝东北 千瓦时 克/千瓦时 克/千瓦时 305 兆瓦 兆瓦 兆瓦 兆瓦 兆瓦 兆瓦 禁 止 建 设 338 363 392 407 446 464 340 372 395 1.2 0.53 407 446 464 单位产品烟尘排放量 克/千瓦时 0.70 注:供热机组供电不供热时,参照此表执行。

表二:水泥行业资源环境绩效水平限值

指 标 单位产品能耗 单位产品二氧化硫排放量 单位产品氮氧化物排放量 单位产品烟(粉)尘排放量 单 位 千克标煤/吨产品 千克/吨产品 千克/吨产品 千克/吨产品 分 区 主城区 一小时经济圈 渝东南、渝东北 一小时经济圈 渝东南、渝东北 一小时经济圈 渝东南、渝东北 一小时经济圈 渝东南、渝东北 限 值 禁止建设 93 100 0.30 0.31 1.05 1.58 0.09 0.15 表三:平板玻璃行业资源环境绩效水平限值

指 标 单位产品能耗 单位产品二氧化硫排放量 单位产品氮氧化物排放量 单位产品烟(粉)尘排放量 单 位 千克标煤/重量箱 千克/重量箱 千克/重量箱 千克/重量箱

表四:钢铁行业资源环境绩效水平限值

限 值 炼钢 铁合金 电炉炼钢 高炉 普高硅分 区 转炉 烧结 轧钢 通 特钢 碳 锰 炼铁 硅铁 炼钢 电电炉 锰合炉 铁 金 分 区 一小时经济圈 渝东南、渝东北 一小时经济圈 渝东南、渝东北 一小时经济圈 渝东南、渝东北 一小时经济圈 渝东南、渝东北 限 值 10.0 16.0 0.04 0.05 0.20 0.22 0.02 0.03 指 标 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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