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主委员会,辞职报告(8)

2019-08-29 19:12

(六)接受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指导。 第八条 本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不得与法律、法规、规章相抵触,不得违反业主大会的决定,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

第三章 成员产生及职责

第九条 本委员会委员由业主大会从业主中选举产生,委员可连选连任。

第十条 委员名额分配,坚持按产权份额与代表性相结合的原则。自然人业主当选委员,由业主本人担任; 法人业主当选委员,由法人委派人员担任。第十一条 委员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遵守国家法律和物业管理有关规定; (二)热心公益事业;

(三)组织协调能力较强,在业主中有威信; (四)身体健康,有行为能力; (五)办事公道,品行端正,无劣迹。 第十二条 委员的职责:

(一)参加委员会召开的会议和组织的活动; (二)审议会议的议案和报告; (三)参与委员会的决策;

(四)听取业主、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 (五)向委员会提出议案、建议和意见;

(六)完成委员会交办的有关工作。 第十三条 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停任: (一)已不是业主;

(二)未经批准连续3次不出席委员会会议的; (三)辞职被接受的;

(四)因患病丧失履行职责能力的; (五)有违法犯罪行为或正在接受审查的; (六)其他原因不适宜担任委员的。

第十四条 委员的停任和增补,由委员会提名,提交业主大会批准。委员会应书面说明停任和增补的理由,并提供有关材料。

第十五条 委员停任时,须在停任后1周内将管理和 保存的属于本委员会的资料、财物等移交给本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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