技术资格评审,不按规定委托的评审结果一律无效。
第二十九条 专业技术人员参加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时,需向所在单位的人事部门提供反映本人学历、资历、外语、业绩、成果、论文等评审材料。各单位人事部门对申报对象提供的评审材料要认真审核。申报的各种表格和评审材料要做到规范整洁、内容齐全、措词准确、手续完备、规格统一。
第五章 考 试
第三十条 由国家统一组织考试的经济、统计、会计、审计和计算机软件等专业技术资格,不再进行技术资格评审。各单位要按照相应专业技术资格报考条件的有关规定,进行严格审查。凡未经单位人事部门同意或不符合报考条件取得的专业技术资格一律无效。
第三十一条 国家从1993年起实行了专业技术人员执业资格考试制度,各单位要按照国家颁发的各执业资格《暂行规定》的报考条件,认真做好报名审查工作。
对通过考试取得下列各类执业资格证书的人员,可视为具有相应专业技术职务的受聘资格:取得房地产估价师、注册资产评估师、造价工程师和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的人员,可视为具有经济师技术职务的受聘资格;取得造价、监理、安全、质量、环境、土木或电气类注册工程师执业资格的人员,可视为具有工程师技术职务的受聘资格。
第三十二条 凡晋升中、高级专业技术资格人员,晋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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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参加国家统一组织的相应语种及级别的专业技术资格外语考试。参加考试的人员经本单位人事部门审查同意,取得国家认可的考试合格证书后,方可参加相应级别专业技术资格评审。
根据有关规定,晋升中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以免试外语:
1、近五年内连续在国外留学或工作一年以上; 2、跨系列平转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3、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者,詹天佑奖、茅以升铁道工程师奖获得者,省部级及以上有突出贡献专家、享受省政府专项津贴专家、省部级专业技术带头人、省部级青年科技拔尖人才,“火车头”奖章获得者,总公司学科技术带头人、青年科技拔尖人才、詹天佑铁道建筑专项奖获得者,集团公司及以上科技进步奖、勘察设计“四优”奖、劳动模范及其他奖励获得者。
4、在股份公司项目部、集团公司项目部,或集团公司子、分公司长期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其他长期在野外从事测绘、勘察、施工等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5、年龄在45岁以上并长期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 6、符合国家规定的其他免试条件的。
委托外单位评审专业技术资格的,按照被委托方规定的外语要求进行申报。
第三十三条 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逐步成为各系列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的必要条件。各单位要鼓励专业技术人员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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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国家统一组织的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
第六章 考 核
第三十四条 申报各系列、级别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的人员,必须参加单位统一组织的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前考核。
第三十五条 各单位要建立健全考核制度,制定合理有效的实施办法,进行科学合理的考核。
考核内容为工作成绩、专业水平、业务能力、工作态度等。考核实行百分制,总分在90分以上为“优秀”,80-89分为“良好”,60-79分为“合格”,59分以下为“不合格”。考核“不合格”的,不能参加当年度评审。
考核工作要坚持德才兼备,注重工作实绩,严格程序和标准,提高透明度,采取定性和定量相结合,日常、年度和任期考核相结合,专家、领导和群众相结合的办法,保证考核结果的客观公正。考核结果记入《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表》,并作为评审专业技术资格的依据。
第三十六条 参加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的人员,由股份公司所属单位进行评审前的全面考核,组织答辩,填写答辩和考核意见。
第三十七条 专业技术资格实行评聘分开,聘约管理。 按照受聘的专业技术职务,专业技术人员从聘任之日起享受相关待遇。
专业技术职务聘期一般为三至五年,聘期内,应采取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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额考核的办法,对考核达不到要求的人员,实行缓聘、低聘或解聘。
第三十八条 对拟评审或评审通过拟聘任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按照人事管理权限,要求在评审或聘任前,对拟评审或拟聘任人员的有关情况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示,广泛听取群众意见。公示的内容包括申报评审的学历、资历、业绩贡献、成果论文等。公示时间一般为七天。凡对拟评审或拟聘任人员的参评情况有投诉或争议的,要认真调查并有结论性意见。对经调查证实公示对象参评情况与事实不符者,取消其申报资格或专业技术资格。情节严重的,追究有关单位和个人的责任。
第三十九条 从股份公司系统外单位调入的专业技术人员,其专业技术资格须经人事部门重新确认。股份公司认定高级专业技术资格,所属单位认定中级以下专业技术资格,认定后,其相应的任职年限可连续计算。
第七章 其 它
第四十条 逐步推行继续教育与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挂钩制度。继续教育未达到规定学时的人员,不能晋升相应的专业技术资格。各单位要建立和完善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制度,按照有关要求,制订与专业技术人员评聘相结合的培训计划,以“新理论、新技术、新技能、新信息、新知识、新方法”为主要内容,采取多种形式保证专业技术人员接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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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续教育的权利,促进专业技术人员更新知识,提高创新能力。
第四十一条 专业技术资格证书的管理按照股份公司《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管理办法》执行。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二条 股份公司所属单位可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具体的评审办法,报股份公司核批。
第四十三条 本规定自颁发之日起实行,其他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四十四条 本规定由股份公司人力资源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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