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执法细则全文

2020-05-31 17:57

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一编 办理刑事案件

第二章 管辖

第三章 立案

第四章 回避

第五章 律师参与刑事诉讼

第六章 勘验、检查

第七章 计算机犯罪现场勘验与

第八章 搜查

第九章 扣押和调取证据

第十章 鉴定

第十一章 辨认

第十二章 查询、冻结

第十三章 讯问犯罪嫌疑人

第十四章 询问证人、被害人

第十五章 缉

第十六章 犯罪信息采集与网上侦查措施

第十七章 拘传

第十八章 取保候审

第十九章 监视居住

第二十章 拘留

第二十一章 逮捕

第二十二章 羁押

第二十三章 对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外国人、港澳台居民采取强制措施的特别规定

第二十四章 办案协作

第二十五章 审查判断证据

第二十六章 侦查终结

第二十七章 补充侦查

第二编 办理行政案件

第二十八章 管辖

第二十九章 简易程序(当场处罚)、现场调解

第三十章 受案

第三十一章 回避

第三十二章 询问

第三十三章 勘验、检查

第三十四章 扣押

第三十五章 先行登记保存

第三十六章 抽样取证

第三十七章 鉴定、检测、检验

第三十八章 辨认

第三十九章 治安调解

第四十章 听证

第四十一章 决定行政处罚

第四十二章 处理涉案财物

第四十三章 执行

第四十四章 案件终结

 

 

第一章 一般规定

1-01.制定目的和依据

为进一步完善公安机关执行制度,规范执法行为,依照现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部门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规定,制定本细则。

1-02.适用范围

1.本细则是指引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严格、准确、规范执行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部门规章规定的内部规范,仅限公安机关内部适用,不得在任何法律文书中引用,不向外部单位、个人公开。

2.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办理刑事案件或者行政案件,应当遵守本细则规定。

1-03.基本要求

1.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应当理性、平和、文明、规范执法,做到秉公执法,办事公道;模范遵守社会公德;礼貌待人,文明执勤;尊重人民群众的风俗习惯。人民警察必须按照规定着装,佩带人民警察标志或者持有人民警察证件,保持警容严整,举止端庄。

2.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办理各类案件,应当符合下列基本要求:

(1)依法受理案件,如实立案;

(2)执法主体合法,符合管辖范围规定;

(3)调查取证合法、及时、客观、全面,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4)定性及适用法律、法规、规章准确,量处适当;

(5)适用强制措施、侦查措施、调查措施法律手续完备,程序合法;

(6)法律文书规范、完备,案卷装订规范。

3.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执法办案,严禁下列行为:

(1)弄虚作假,隐瞒案情,包庇、纵容违法犯罪活动;

(2)刑讯逼供或者体罚、虐待违法犯罪嫌疑人;

(3)非法剥夺、限制他人人身自由,非法搜查他人的身体、物品、住所或者场所;

(4)玩忽职守,不履行法定义务;

(5)其他违法乱纪的行为。

1-04.违反细则规定的责任

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违反本细则规定的,应当对直接责任人员予以提醒、劝导或者训诫;情节较重或者屡次违反的,予以通报批评,或者视情给予处分。同时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依法追究相应法律责任。

1-05.修订

本细则每年进行修订,必要时,随时修订。

1-06.施行时间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参考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及规章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20条、第22条、第23条

《公安机关执法质量考核评议规定》(2001年10月10日公安部令第60号)第5条

第一编 办理刑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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