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学生实习的差旅费指实习中发生的住宿费和城市间交通费(参观、实验按规定凭据报销),可凭据报销,或由各院系根据实际实习的学生人数定额包干造表发放到学生本人的银行卡中(入学时学校统一办理),包干标准由院系根据专业性质、实习地点等不同因素,本着勤俭节约的原则自行确定。
第三十三条 职工探亲和外地就医由人事处按有关规定审批。 1. 职工探亲,原则上只报往返火车硬座、高铁、动车二等座,全列软席二等座。年龄在50周岁以上(含50周岁)并夜间乘车超过6 小时或连续乘车超过12小时的,可报硬席卧铺票。
2. 在职和离退休职工因病需要到外地治疗者,原则上只报销本人相应标准的往返路费。对病情严重,本人不能自理者,经校医院院长审核,职工所在单位或离退休职工工作处批准后,可报销一名陪护人员往返路费,不报销住宿费。以上费用由审批单位的包干经费支付。
第八章 监督问责
第三十四条 各单位应当加强对本单位工作人员出差活动和经费报销的内控管理。相关负责人、财务人员等对差旅费报销进行审核把关,确保票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完整、合规。
第三十五条 各单位应当自觉接受审计等部门对出差活动及相关经费支出的审计监督。主要内容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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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出差活动是否按规定履行审批手续; 2.差旅费开支范围和标准是否符合规定; 3.差旅费报销是否符合规定; 4.差旅费管理和使用的其他情况。
第三十六条 出差人员不得向接待单位提出正常公务活动以外的要求,不得在出差期间接受违反规定用公款支付的宴请、游览和非工作需要的参观,不得接受礼品、礼金和土特产品等。
第三十七条 严格执行差旅费管理办法,不得有下列行为: 1.单位负责人对出差审批控制不严的; 2.虚报冒领差旅费的;
3.擅自扩大差旅费开支范围和提高开支标准的; 4.不按规定报销差旅费的; 5.其他违反本办法行为的。
有上述行为之一的,学校将按相关规定执行。违规资金应予追回,并视情况予以通报。对直接责任人和相关负责人,由其所在单位按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涉嫌违法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学校附属单位和独立核算的二级单位可参照本细则执行。
第三十九条 本细则由财务处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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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郑州大学差旅费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附件:郑州大学工作人员出差审批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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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 件
郑州大学工作人员出差审批单
出 差 人 工作单位 职 务 拟出差路线 至 拟乘坐交通时间 对方是否 接 待 审批人 填表人: 填表日期:
自 月 日至 月 日 工具(是否 带车) 其他事项 至 出差事由 年 月 日
郑州大学校长办公室 - 14 -
2014年12月3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