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草行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

2019-08-29 20:00

总则

第一章 指导思想、适用范围和基本原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和行业各项规章制度,维护行政纪律,惩处违纪行为,确保行业内的政令畅通,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各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和由各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任命的烟草公司及其他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及人民团体的工作人员,损害政府和行业形象,妨碍机关和企事业正常工作秩序,危害国家和人民利益,依法应给予行政处分的,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无明确规定的,依本暂行规定进行处理。退(离)休人员违反行政纪律需要给予行政处分的,可参照本暂行规定进行处理。

第三条 各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烟草公司及其他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违反纪律应给予行政处分的,适用本暂行规定。对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及人民团体中其他人员的行政处分,可参照本暂行规定进行处理。

第四条 对违纪人员予以行政处分时,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执纪必严,违纪必究,究之得当; (二)公平、公正;

(三)按照法定事由和法定程序进行处理;

(四)行政处分与违纪行为及违纪者应承担的责任相适应; (五)教育与惩处相结合。?

第二章 行政处分的种类

第五条 本暂行规定所列处分包括: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留用察看、开除。

第六条 受到警告处分的人员,在行政处分解除前,不得晋升职务和级别,但可以晋升工资档次。

第七条 受到记过、记大过处分的人员,在行政处分解除前,不得晋升职务和级别,并不得晋升工资档次。

第八条 受到降级处分的人员,在行政处分解除前,不得晋升职务和级别,并不得晋升工资档次。给予降级处分的,一般降低一个级别。

第九条 受到撤职处分的人员,在行政处分解除前,不得晋升职务和级别,并不得晋升工资档次。给予撤职处分的,按降低一级以上职务另行确定职务,根据新任职务确定相应的级别和工资档次。

第十条 受到留用察看处分的人员,在留用察看期间,分配不叙职的工作,发给临时工资。留用察看期满后改正错误的,分配正式工作,按低于受撤职处分的职级待遇重新确定职务级别和工资档次;留用察看期满仍未改正错误或在留用察看期间又犯新错误的,应予以开除。

第十一条 受到开除处分的人员,从受处分之日起,解除其与所在单位的人事行政关系。?

第三章 行政处分的具体运用

第十二条 违反行政纪律尚未构成犯罪的,应当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也应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理;违纪行为情节轻微且未造成危害后果,经批评教育后改正的,可以免予行政处分。

第十三条 两人以上共同故意违纪的,对为首者,除分则中另有规定的以外,从重处分;对其他成员,根据其在共同违纪行为中所起的作用和应负的责任,分别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四条 一人犯有本暂行规定分则中规定的两种以上应当受到行政处分错误的,应当合并处理,按所犯数种错误中应当受到的最高处分加重一档给予处分。?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以从轻、减轻或免予行政处分: (一)主动交代错误的;

(二)主动检举同案人的问题经查证属实的;? (三)主动挽回损失或有效地阻止危害结果发生的;? (四)主动退赔违纪所得的;? (五)有其他立功表现的;?

(六)本暂行规定分则中另有规定的。?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重或加重处分:? (一)伪造、销毁、藏匿证据的;?

(二)在行政处分解除之前又故意违反行政纪律的;? (三)包庇同案人的;?

(四)强迫、唆使他人违纪的;? (五)拒不退出非法所得的;?

(六)串供或阻止他人揭发检举、提供证据材料的;? (七)有其他干扰、妨碍组织审查行为的;? (八)本暂行规定分则中另有规定的。?

第十七条 按照本暂行规定应给予撤职处分但实际不担任行政职务的,依情况给予降级或留用察看处分。?

第十八条 违反行政纪律经过下列期限的,不再给予行政处分:? (一)分则中规定最重应给予警告、记过或记大过处分的,经过2年;?

(二)分则中规定最重应给予降级或撤职处分的,经过5年; (三)分则中规定最重应给予留用察看或开除处分的,经过10年。任免机关或监察机关已立案调查的,或在追究期限内已有检举、控告应当立案而未立案的,不受追究期限的限制。?

第四章 行政处分的作出、变更与解除

第十九条 烟草行业具有人事任免权的机关和各级行政监察机构有权作出行政处分。

第二十条 行政处分的作出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按照人事管理权限审批立案;? (二)调查、核实违纪事实;?

(三)提出处分意见,按规定的审批权限申报;? (四)审批机关批准,作出处分决定;?

(五)将处分决定以书面形式通知有关部门和受处分本人。? 第二十一条 被处分人对行政处分不服的,按有关申诉、申请复核的程序办理。接受申诉进行复查期间和接受复核申请进行复核期间,不停止对原处分决定的执行。?

第二十二条 原处分决定机关、原处分决定机关的上级机关或行政监察机关,对于不当或错误的行政处分,应当根据具体情况,分别予以减轻、撤销或加重。?

第二十三条 受到开除以外行政处分已改正错误的,按下列期限,由原批准处分的机关予以解除:?

(一)警告处分满半年;?

(二)记过、记大过、降级处分满1年;? (三)撤职处分满二年;?

(四)留用察看处分在留用察看期满后再满2年。受行政处分期间有特殊贡献的,可以提前解除处分。

第二十四条 解除行政处分应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受处分人所在单位提出解除处分的意见;? (二)原批准机关作出解除处分的决定;?

(三)将解除处分的决定以书面形式通知有关部门和受处分者本人。

第二十五条 行政处分被解除后,晋升职务、级别和工资档次,不再受原行政处分的影响。解除降级、撤职处分,不视为恢复原级别、原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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