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集团公司对全资子公司的财务管理,实行集团公司财务部归口管理制度。上述归口管理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条款:
(一)财务会计人员招聘与使用;
(二)资金统一调度。除预留日常生产经营周转资金之外,剩余资金全部上划到集团银行账户;
(三)财务会计岗位设置;
(四)对财务会计人员的监督与考评; (五)融资行为;
(六)集团公司规定的其他要求。
第二十二条 集团公司对全资子公司的财务主管(会计机构负责人)实行委派制,被派往控股子公司的财务主管(会计机构负责人)由集团公司财务部负责管理。控股子公司不得违反程序更换财务主管;如确需更换的,应向集团公司报告,经集团公司同意后按程序另行委派。
第二十三条 全资子公司在银行开设账户由集团财务部统一管制。
第二十四条 全资子公司应按照集团财务部统一要求,按时上报货币资金结存状况表。
第二十五条 集团公司实行年度预算制度,全面预算目标每年编制一次,预算年度与会计年度相同。全资子公司财务部门应按照全面预算管理规定,做好全面预算管理工作,对经营业务进行核算、监督和控制,加强成本、费用、资金管理。全资子公司超年度预算的费用支出,要严格履行追加预算手续,报集团公司经理会议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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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条 全资子公司日常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中所采用的会计政策及会计估计、变更等,应遵循集团公司财务会计制度及其有关规定。
第二十七条 全资子公司应根据自身经营特征,按照集团公司编制合并会计报表和对外披露会计信息要求,定期报送会计报表、会计报告以及提供会计资料。其会计报表同时接受集团公司委托的注册会计师审计。 财务报告分为月报、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和年度报告。
(一)每月(季度) 结束后10日内向集团公司财务部报送月度(季度)财务报表及分析(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财务分析报告及其他内部管理报表等)。
(二)每半年度结束后15日内向集团公司财务部报送半年度财务报告(除前述财务报表、财务分析之外还应当包括现金流量表、会计报表附注等)。
(三)每年度结束后30日内(即每年1月30日前),向集团公司财务部报送上年度财务报告。
第二十八条 全资子公司应严格控制与关联方之间资金、资产及其它资源往来,避免发生任何非经营占用情况。因上述原因给公司造成损失的,集团公司有权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九条 全资(控股)子公司应根据公司章程和财务管理制度规定,科学安排使用资金。全资(控股)子公司负责人不得违反规定对外投资、对外借款或挪作私用,不得越权进行费用签批。否则, 全资(控股)子公司财务人员有权制止并拒绝付款,制止无效的,可以直接向集团公司财务部报告。
第三十条 未经集团公司批准, 全资(控股)子公司不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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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对外担保,也不得进行互相担保。集团公司为全资(控股)子公司提供借款担保的, 全资(控股)子公司应按集团公司规定程序申办,并履行债务人职责,不得给集团公司造成损失。
第三十一条 全资(控股)子公司不具有独立的重大资产处置权、年度预算外的对外筹资权、对外投资权和对外捐赠权。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将根据集团公司的发展、组织架构设置的变化以及在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适时进行修订。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经集团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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