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障中试论我国农民社会保(2)

2019-08-29 20:16

可少的生活需要。如果人们的生老病死、衣食住行没有基本保障,那么对于这些人来说,他们的人权保障就谈不上。由于我国农村的养老保障、合作医疗以及最低生活保障严格地说目前还不具有“社会”的性质,因此我国社会保障的覆盖面很小,到1994年底,全国享受社会保障待遇的人只占人口总数的23%,农村享受社会保障的人只有2%(农村“五保户”和优抚对象)。[25]也就是说,由于农村人口在很长时间内都是中国最大的社会群体,因此要使我国人权保障有一个较大的进展,必须重视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建立和完善。

第二、国家通过建立农民社会保障制度为农民提供社会保障的保护,就能够极大地推动我国法治现代化的进程。20世纪以来,特别是第二次世界大战以来,西方学者提出与公法、私法并列的社会法,认为由于资本主义经济的发展,国家通过立法干预经济,在经济、社会保障、劳动关系等方面形成了公法与私法的相互交错,从而出现了作为中间领域的社会法(包括反垄断法、社会保险法、劳动法等)。[26]可见,社会保障法在市场经济社会的分量和重要地位,它是西方发达国家的法律体系中非常重要、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德国以及欧洲其他一些国家甚至将美国、日本等发达国家称作“法治国家”,而认为自己的国家既是“法治国家”又是“社会国家”。[27]这是因为他们认为美国、日本的社会保障制度不如他们完善,例如美国人上大学,就要交纳高昂的学费,而在德国,人们上大学是免费的,其他例如失业保险、住房津贴等待遇也不如德国那么高。1996年全国人大八届四次会议批准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九五”计划和2010年远景目标纲要》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确定为治国的基本方略,这就说明,要在我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必须建立和健全包括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在内的社会保障制度,如果忽视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建立和完善,就会影响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完整性,进而影响我国法治现代化的进程。

第三、国家通过建立农民社会保障制度为农民提供社会保障的保护,就能够极大地促进农村经济以至于整个国民经济的发展。近几年农村现实情况表明,由于农民考虑到生病和将来的养老问题,不愿也不敢将手中的积蓄用于消费。在这种情况下,尽管国家几次下调利率、增发国债,但仍然没有将农民的消费热情调动起来。由于农民占人口的绝大多数,农民消费不足,就对国家拉动内需的战略决策造成影响。[28]统计表明,1997年底,全国农户储蓄余额已达9020亿元,再加上手持现金7200亿元,共计16220亿元,但其中绝大部分没有转化为现实支出。全国农民人均消费水平仅为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水平的31.9%,县及

县以下农村市场的消费品零售总额占全国消费品零售总额的比重,1997年为38.9%,1999年下降为38.6%.[29]一位权威人士指出,拉动经济增长主要有三大因素,一是基础设施投资,二是内需,三是对外贸易。基础设施方面,我国已经进行了全方位的投入。外贸方面,由于我国两大贸易伙伴日本经济持续低靡,美国又卷入战事之中,未来外贸出口将很难有乐观的增长。因此,在未来比较长的时间内,扩大内需仍将是拉动我国经济增长的主要手段。国务院有关部门决定,从2001年10月开始对公务员和事业单位的职工加薪,并在12月份发双份工资。这是国家在两年时间内对公务员进行第三次加薪。政府此举表明,政府正在努力扩大内需。[30]如果国家能为九亿农民提供最基本的社会保障的保护,就能够解除他们的后顾之忧,使他们敢于把手中多余的钱拿出来用于消费,由此开拓农村市场,扩大农村内需,进而促进农村经济和整个国民经济的发展。

自1986年以来,国家把对农村社会救济的重点转移到全国8000万贫困户的脱贫致富上。经过几年的努力,农村贫困人口有了明显减少。但是,由于农民经济基础薄弱,收入增长缓慢,医疗费用猛增,农民一旦患病住院治疗,就会花去家中所有积蓄,造成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的后果。据调查,农民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的一般占贫困户的30-40%,有的地方达到60%以上。[31]浙江的谨县,1995年生产总值达80亿元,是全国农村综合实力“百强县”之一,但全县仍有2000多个因病所致的特困户。[32]数量较多的贫苦农民会拖农村经济快速发展的后腿和城市化的进程,因此如果农民能够获得较为充分的社会保障,就能避免和减少以上情况的发生,由此促进农村经济的发展。

第四、国家通过建立农民社会保障制度为农民提供社会保障的保护,就能够最大限度地体现社会公平,减少社会矛盾和冲突,维护社会稳定。在建立和完善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促进国家现代化的过程中,我们的党和国家一再把社会稳定看作是保证社会发展、民族兴旺的诸多因素中的重中之重,而农村稳定又是社会稳定中的重中之重。正如邓小平同志曾经指出过的:“农村人口占我国人口的80%,农村不稳定,整个政治局势就不稳定,农民没有摆脱贫困,就是我国没有摆脱贫困。”[33]农村稳定取决于许多因素,其中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健全与否,有着重要的作用。

众所周知,社会保障制度的一个主要功能就是充当社会的“安全阀”或者“减震器”,这一功能是通过社会保障这种对国民收入进行再分配的方式,最大限度地体现社会公平,消解人们由于社会分配不公而引起的不满和对抗情绪、实现社会安宁和保证良好秩序来实现的。我国农村经济体制改革以来,农村经济发展迅速,广大农民受益非浅。然而,近几年由于化肥、农药、地膜等工业品价格上涨,农产品价格下降,农民收入减少;农村贫富差距加大;一部分农村干部作风腐败等原因,在农村潜伏着不安定的因素和矛盾。尤其是城乡居民在生活水平上的巨大差距,城市居民比较充分的社会福利,更使得相当一部分农民产生不平衡心理,并因此来到城市做案,造成城市的不安定。消除农村不安定因素,除了采取增加农村基础设施投资、减少工农业产品剪刀差、纠正农村干部的不良工作作风等措施外,建立和健全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应该是减少农村社会矛盾,维持社会稳定的最有力措施。

第五、国家通过建立农民社会保障制度为农民提供社会保障的保护,就能够更顺利地推行计划生育的基本国策。中国农民素有“养儿防老”的传统观念,在农村生产力还不发达、还没有建立起社会保障的情况下,农民的这种观念依然存在,因而农村超计划生育的情况不在少数。国家如果能够为农民提供最基本的养老保险,使农民在晚年时衣食有着,就能够使计划生育的基本国策得到很好地推行,进而促进农村经济的发展和农民生活水平的提高。

第六、国家通过建立农民社会保障制度为农民提供社会保障的保护,就能够使广大农民相信科学,远离邪恶。自1999年以来波及全国城乡的法轮功事件,引起社会各界的密切关注。受法轮功蛊惑的人当中,有不少的人起初是由于疾病缠身,又久治不愈或者无钱医治的,尤其是农村农民,多数由于无钱医治,才求助于法轮功、后又被法轮功分子利用的。[34]如果国家能够为农民提供最基本的医疗保险保护,那么就可以减少类似事件发生,就可以让人们在医疗上没有大的顾虑,集中精力去从事生产和工作。对于国家来说,也可以减少整治这类事件的社会成本。

第七、国家通过建立农民社会保障制度为农民提供社会保障的保护,有助于防止和遏制腐败。长期以来,国家对城市建设和社会福利投入较多资金,而对农村投入较少,这就进一步加大了城乡之间的差别。

一些地方户籍部门利用人们急于进城的想法,借助解决户口问题大量敛财。到1992年上半年,全国几乎每一个省份都出现了卖户口的现象。据公安部对全国17个省自治区950个市(县)的不完全统计,共为248万人办理了农转非户口,每个户口收费2千元至2万元,仅1992年各地卖户口所得金额超过100亿元,将近200亿元。这些预算外收入不仅是对农民的赤裸裸的剥夺,[35]增加农民的不满和敌对心理,而且会腐蚀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对于国家下大力气根除腐败决策的实行是不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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