芜湖三山港工程一标段 水上沉桩技术交底
4)参与施工的船舶必须按有关规定在明显处昼夜显示规定的信号标志,保持通讯畅通。按安全技术操作规程谨慎操作。
5)施工船舶应按海事部门确定的安全要求,设置必要的安全作业区或警戒区并设置符合有关规定的标志。
6)严禁非工程船舶在施工区域停留、抛锚,对临时进入施工区域的工作船作好安全宣传、警示。
7)专人负责收听气象预报台发布的气象资料,并按紧急程度及时送至施工现场和作业船舶,及时告知施工人员,以便对灾害性天气预先或及时作出反应。 8)工程船舶如遇大风,雾天,超过船舶抗风等级或能见度不良时,应停止作业,并检查密闭全部仓口。
9)严禁工程船舶超负荷作业。打桩船、起重船的主、副钩的高度限位、负荷、角度指示等仪器、安全控制装置等设施,必须定期进行检查,确保安全可靠。 10)船舶在风浪区拖航或靠泊,拖缆和系船缆采用钢丝接驳尼龙缆方法,保证缆绳有足够的强度和抗拉度,防止缆绳崩断伤人。 3.3、施工人员安全措施
1)施工船舶的作业人员,必须严格执行安全操作技术规程,杜绝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的“三违”现象。
2) 遇风力超过6级以上强风时应停止高处作业,必须采取安全措施;航行时不准舷外作业;舷外作业应挂慢车信号。
3)水上作业必须穿好救生衣,戴好安全帽,高空作业必须系好安全带。 4)高处、舷外、水上作业应有专人指挥、监护,确保安全。
5)作业前应对滑车、座板、脚手板、绳索、直梯等作业器材,严格检查,确认完好方可使用。
6)高处作业时,禁止一手携物,一手扶梯上下,使用的工具、拆装的零部件,应用吊桶、吊袋装妥后用绳索传递,严禁下掷上抛,作业现场下方一定范围内禁止人员停留。
7) 工程船舶应配备必要的救生设施和消防器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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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落实水上应急医疗救护工作。编制应急预案。 3.4、落水人员及伤员紧急救援措施
1)每各作业点和船舶均需按规定配置必要的交通工具和急救设施。 2)当出现人员落水和工伤事故后,应立即进行自救,并向有关部门报告,根据实际情况采取最为有效的救助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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