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0000 Kg
巷道压注所需阻化剂用量为: G阻=G1×p=90000×10%=9000 Kg。 六、束管监测系统 1、系统组成
束管监测系统是利用真空泵,通过一组空心塑料管将井下监测地点的空气直接抽至分析单元中进行监测,由采样器、接管箱、放水器、除尘器、抽气泵、采样控制柜和分析单元组成。
2、ASZ-Ⅱ型束管监测系统
本矿井采用ASZ-Ⅱ型束管监测系统,系统通过束管取样,利用安在地面上的抽气泵、各种气体分析仪器以及危机等,连续监测井下巷道、采空区、密闭区中的CO、O2、CO2、CH4等气体组分浓度,根据CO变化趋势和格雷哈系数,早期预报煤炭自然发火。
3、观测站、移动和临时观测点布置
在回风大巷、工作面的进、回风巷各建立一个观测站,并符合井下测风站的要求,观测站的位置应使进风观测点能够控制全部进风流,回风观测点能够控制全部回风流;移动观测点布置在工作面进回风巷内距工作面 10~20m处,临时观测点布置在工作面老空区或有异常现象的区域。
束管监测系统可并入矿井集中监测监控系统,作为矿井集中监测监控系统的一个子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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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井下外因火灾防治及装备
一、电气事故引发的火灾防治措施及装备 1、井下机电设备硐室防火措施
⑴ 井底设消防材料库,各主要机电硐室均配有消防器材。 ⑵ 井下主变电所均采用不燃性材料支护,并设有防火栅栏两用门。
⑶ 井下消防洒水管网为各主要机电硐室设有消火栓。 2、井下电气设备的防火措施
该矿属于低瓦斯矿井,除井下中央变电所内高低压电气设备采用矿用一般型GCKY外,采掘工作面、运输顺槽、回风顺槽等场所电气设备均采用矿用防爆型。隔爆移动变电站选用KBSGZY型;隔爆真空磁力启动器选用QBD30型;隔爆真空电开关选用KBZ型;煤电钻综合保护装置采用ZBM-4型。
井下主变电所采用双回供电,当一回故障时,另一回保证井下全部负荷用电。
井下配电变压器中性点不接地,严禁由地面中性点直接接地的变压器直接向井下供电。
井下高压采用10 kV,低压采用1140V、660V、127V,远距离控制线路的额定电压采用36V。
为了防止地面雷电波及井下引起瓦斯、煤尘以及火灾等灾害,通信线路在入井处装设避雷装置。
3、井下电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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井下电缆均采用已取得“MA标志准用证”的电缆。下井电缆采用型号为MYJV22-10000 3×70,沿副斜井敷设至井下中央变电所;井下中央变电所至采煤工作面、掘进工作面各移动变电站间电缆采用ZR-MUYPJ-10kV矿用屏蔽监视型橡套电缆,沿巷道壁悬挂敷设;移动变电站至各用电设备间电缆采用MYP-1000矿用电缆,沿巷道壁悬挂敷设;照明电缆采用UZ-500矿用阻燃型,沿巷道顶敷设;电缆同电气设备的连接,采用同电气设备性能相符的接线盒,高压电缆间连接采用EEG-200/6型矿用隔爆型高压电缆连接器,橡套电缆间的连接采用符合要求的接线盒进行连接,或采用硫化热补。
4、井下电气设备的各种保护
36V以上和由于绝缘损坏可能带有危险电压的电气设备的金属外壳、构架等,都必须有保护接地。接地网上任一保护接地点测得的接地电阻值,不得超过2Ω。每一移动式和手持式电气设备同接地网之间的保护接地用的电缆芯线的电阻值,都不得超过1Ω。所有电气设备的保护接地装置和局部接地装置,都应同主接地极连接成一个总接地网。
井下电力网的短路电流,不超过其控制用的断路器在井下使用的开断能力,并检验电缆的热稳定性。40kW以上的起动频繁的低压控制设备,使用了真空接触器QCKB30型。
井下矿用隔爆干式变压器KSGZ或隔爆移动变电站KBSGZY的高压侧,具有短路、过负荷和欠电压释放保护。井下由采区变电所、移动变电站或配电点引出的馈电线上,装设有短路和过负荷保护装置。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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压电动机配置的真空磁力启动器QCKB30,具备短路、过负荷、单相断线的保护。
井下中央变电所的高压馈电线上,装设有选择性的单相接地保护装置;供移动变电站的高压馈电线上,装设有选择性的动作于跳闸的单相接地保护装置。井下低压馈电线上,装设带有漏电闭锁的检漏保护装置。煤电钻KSGZ-4设有检漏、短路、过负荷、远距离起动和停止煤电钻的综合保护装置。
二、胶带输送机着火的防治措施及装备
胶带输送机配备含PLC编程控制功能的防爆电控成套装置,装设有驱动轮防滑、烟雾、温度、堆煤、自动洒水和防跑偏、速度、输送带张紧力下降、防撕裂、紧急闭锁停车等保护装置,在机头和机尾设有防止人员与驱动滚筒和导向滚筒相接触的防护栏。
防滑保护:胶带机正常停车,并报警,显示胶带机速度; 烟雾保护:胶带机正常停车,并报警; 温度保护:报警;
堆煤保护:胶带机正常停车,并报警; 洒水保护:胶带机正常停车,并报警; 跑偏保护:报警并显示跑偏开关动作地址; 超速保护:报警,并显示胶带机速度; 纵撕保护:胶带机急停,并报警;
闭锁开关动作:胶带机急停,报警并显示闭锁开关动作地址; 张紧力下降保护:报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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巷道内照明装置采用NBS-35N隔爆型防水钠灯,保证巷道有充足的照度。
三、其它火灾的防治措施及装备
1、防止地面明火引发井下火灾的措施如下:
⑴ 坑木场、矸石山的防火措施和制度必须符合国家有关防火的规定。
⑵ 井上消防材料库储存的材料、工具的品种和数量应符合有关规定,并定期检查和更换;材料、工具不得挪作他用。
⑶ 井口房和通风机房附近20m内不得有烟火或用火炉取暖。 ⑷ 在井口房,严禁采用可燃性材料搭设临时操作间、休息间。井口房内不得从事电焊、气焊和喷灯焊等工作。如果必须在井口房内进行以上工作,则必须制定安全措施并严格执行《煤矿安全规程》第二百二十三条有关规定。
⑸ 炉灰场设洒水阀门,经常向炉灰堆洒水,防止没有燃尽的炉灰起火。
2、防止地面雷电波及井下引起火灾的措施 凡高度大于15m的建(构)筑物均设有防雷保护。
由地面直接入井的露天架空引入(出)的管路,在井口附近将金属体进行不少于2处的良好的集中接地。
3、矿井应加强安全管理措施,消除其它火源的发生,如胶轮车撞墙及金属强烈碰撞产生的火花等。
4、井下胶带输送机采用PVG橡胶贴面整芯阻燃输送带,胶带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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