罚运输区1000元,罚正职和跟班区长各100元。
2、机电区、在煤仓放煤过程中,没有特殊情况执行满煤仓运作,奖正职200元;每发现一次违规操作,罚相关单位500元,罚正职100元,副职按正职的80%罚款(以此类推)。
3、通风区在煤巷开口时,拆掉的旧风墙、风门、烂木头、旧料石等杂物,为能及时装罐上井管理不善,而造成其混入煤中,发现一项罚款1000元,正职200元,副职按正职的80%处罚(累计计算)。
4、生活服务部地面分筛系统,捡矸效率要达到97%以上,每降低1个百分点罚单位200元。矸中含煤每车小于3公斤,大于3公斤罚单位100元,每多超1公斤加罚单位100元。悬吊皮带机所取煤样水分应与井口煤仓出口所取煤样水分保持一致,前者比后者每增加0.5%罚单位500元单位正职200元,副按正职的80%处罚(累计计算)每五日检查一次。
5、位在巷道维修、扩帮、卧底作业时,严禁杂物与煤混装,每发现混装一罐,罚施工单位1000元;每发现一块直径超过30cm的大碴块装入大罐或开进煤仓,罚施工单位100元。(累计计算)
6煤场各商品煤存放界限要清晰、成堆,杜绝落地煤品种界限不清造成相互污染,影响商品煤质量,出现违规现象一次罚营运科500元。
第十二条 其它规定
1、销售(煤质)科和相关职能部门,每月对各单位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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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地区进行定期或动态检查监督,并将在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通报,对相关单位煤质指标完成情况进行考核兑现。
2、对井下综采工作面每5天采一个生产检查煤样和原煤样;掘进工作面每10天采一次生产检查煤样和原煤样,做为煤质检验考核指标。
3、煤质罚款:按相关单位月度煤质指标完成情况当月考核兑现。
4、煤质奖:按季度相关单位煤质指标累计完成情况考核奖励相关人员。
本办法自2011年8月1日执行
二Ο一一年七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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