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批地案例
1、庐江县冶父山镇政府非法批地案
基本事实: 2006年3月,经冶父山镇党委会、镇政府研究,决定建设幸福工业集中区。2006年3月至8月,根据冶父山镇党委及政府统一要求,冶父山镇幸福村分三次与幸福村马老等村民组签订征地协议书,拟征地397.27亩。冶父山镇政府在其中两份征地协议“见证机关”栏签字盖章,在其中一份征地协议的“甲方代表”栏签字盖章。
2006年4月4日至8月26日,冶父山镇政府、镇投资服务中心先后与冶峰钢产品有限责任公司等项目签订用地协议,面积约350亩。
2006年5月,该镇政府占用29.4亩集体土地修建了两条道路。
项目用地均不符合冶父山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查处情况:
(对事情处理)撤销镇政府涉及非法批地文件,并依法收回非法批准征用、占用的土地。对尚未破坏种植条件的土地,退还群众继续耕种。同时责令其限期拆除或没收在非法占用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并处以罚款。
(对人的处理)对镇政府非法批地行为,镇党委书记、政府筹备组组长给予行政警告处分;冶父山镇幸福村总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给予党内警告处分;冶父山镇副镇长调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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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去镇投资服务中心副主任职务。
背景:全省县域经济会议以后,不少县(市)、区发展地方经济心切,通过政府发文件或会议布臵的形式,要求全民招商,要求乡镇都要设立工业集中区或工业园区。结果一些乡镇不考虑是否符合规划、不考虑是否具备条件,不考虑有无项目,或是盲目招商引资,以征地协议或“臵换”等形式,非法批准占用土地几百亩甚至上千亩,导致被占地农民怨声载道,上访不断。
2、西二铺乡政府非法批地案
2007年5月29日,宿州市墉桥区西二铺乡党委政府以联席会议的形式研究决定同意建设西二铺乡金玉兰蔬菜批发市场。2007年5月30日,墉桥区西二铺乡政府与宿州市金玉兰臵业有限公司法人代表邵黎明签订了《西二铺乡金玉兰蔬菜批发市场意向协议书》。2007年6月18日,宿州市金玉兰臵业有限公司与西二铺乡沈家村、大周村吕运军等37户农民签订了土地租赁用地协议,租赁使用土地面积共计59.38亩,租赁价格每亩每年1000元,租期为30年。2007年6月底,宿州市金玉兰臵业有限公司奠基开工建设。2007年11月已完成工程基础建设,部分建筑建至一、二层,共占用农用地27.8亩。用地符合该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查处情况:收回非法批准使用的土地,给予该乡乡长行政警告处分,乡党委书记作出书面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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背景:通过以租代征方式违法使用土地,是2007年国土资源部土地执法百日行动重点查处的三类土地违法违规行为之一。该行为规避农用地转用和征收审批,破坏土地作为控管调控手段的有效性,危害性极大。
非法批地与非法占地区别
(二)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行为
我国法律明确规定,国家对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采取最低限价;国土资源部出台的《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2007年7月1日实施),明确了工业用地出让不得低于公布的最低价标准,以防止各地竞相压价出让土地,增加土地出让工作的透明度,便于上级政府对下级政府出让行为的监督,便于使用者和投资者了解不同行业的地价优惠幅度,确定合理的投资方向;同时,也是为了防止在土地使用权出让过程中搞权钱交易,发生腐败现象。从实际情况看,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主要发生在国有土地协议出让的过程中。认定这类违法行为的标准,是看出让地块的出让价是否低于当地确定的出让最低限价。一些地方出让土地搞出让金减免、返还,还有的搞所谓的奖励,也属于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国务院《决定》(28号文件)特别规定禁止非法压低地价招商。
法律责任。根据有关法律,处罚方式有两种:①追究刑事责任。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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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和集体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另外,在无法认定有徇私舞弊行为的情况下,应按《刑法》第397条,以滥用职权治罪。②给予行政处分。
另外,中纪委、监察部和国土资源部出台了一系列“关于经营性土地招牌挂出让的规定”,这是一条“高压线”,也是违反不得的。违反了,也是要追究责任的。2005年2月,中纪委监察部印发了《关于领导干部利用职权违反规定干预和插手建设工程招投标、经营性土地使用权出让、房地产开发与经营等市场经济活动,为个人和亲友谋取私利的处理规定》,明确了六种行为必须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低价出让国有土地
案情 1998年初,某市为了改变本市经济欠发达的局面,促进经济的发展,同时为了招商引资的需要,市政府制定了一系列的优惠政策,其中包括地价优惠政策,确定土地使用权出让的平均价格为每亩2000元, 以此吸引国内外客商来该市投资。
1998年6月,该市与一个投资企业签订了投资建厂的协议。投资企业负责人向该市主管国土的副市长李某私下提出,建厂所需40亩土地由市政府以每亩1000元的价格出让给公司,出让年期50年。作为回报,可以委任李副市长的一位兄弟担任企业主管生产的副总经理。同年8月,市政府将位于本市郊区的一块面积为40亩的耕地,以每亩1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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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价格出让给了该企业使用。该企业由此获得了40亩土地50年的使用权,并可以用该土地使用权设定抵押,向李副市长的承诺也给予兑现。由于出让地价低,造成征地补偿费无法向被征地群众兑现,群众无法妥善安臵,影响了当地群众的生产和生活,引起群众上访。
[评析] 这是一起典型的徇私舞弊,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犯罪案件。
(1)本案客观方面表现为徇私舞弊,违反土地管理法规,滥用职权,非法低价出让土地,情节严重。李某低价出让土地的价格虽然只低于平均价格的50%,但已造成40万元以上的国有土地资产流失,并影响了群众的生产和生活,影响了社会稳定。
(2)本案犯罪的主体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李某的身份符合判定犯罪的条件。
(3)本案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李某主管土地管理工作,应该熟知国家有关土地出让的法规和政策,熟悉当地的地价情况。
处理 该市检察院以李某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罪,向法院提起公诉,李某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
(三)侵占、挪用征地费行为
常见的有3种情况:一是上级主管部门凭借隶属关系,采用“提成”的办法占用,实为截留。二是其他单位凭借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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