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对材差调整管理的合理性、准确性及费用的审计和支付,将纳入省高指合同管理范围,由相关职能部门按照省高指现行的《合同管理办法》组织检查,对不合理的部分拥有否决权,对弄虚作假的行为,一经查出,取消该合同全部材差调整资格。上述有关审查文件将作为材差调整支付的最终依据。对于不严格按本细则进行材差调整管理和支付的部门,将视情节在不同范围内予以通报批评及处罚。
七、其它
1、凡执行本实施细则予以调差的合同项目,须签订合同补充协议(格式见附件一)(合同文件中已含本细则内容的除外),对未签订合同补充协议的合同项目,一律不执行本细则。
2、材差调整金额不纳入监理费等相关费用的计算基数。
3、材差调整费用一律在合同暂定金额中列支,原合同单价体系不变。 4、对新增项目单价以及变更设计工程费用的审核仍执行原合同单价水平不变,变更工程数量纳入材差调整体系统一调差。
八、附则
1、算例:以2008年10月份A合同计量钢材为例(假定其开标时间为2008年3月):
2008年10月份A合同计量钢材调差费用=按2008年10月份计量(扣除因承包人责任导致计划完成滞后以及个别已按实施时市场价核定的变更工程量的计量)核算的钢材调差工程数量(考虑2.5%损耗)×{2008年9月钢材公布价格(调整价格,为计量提前一个月的公布价格)-2008年3月钢材公布价格(基本价格,开标所在月公布价格)×[1±5%(承包人风险)]}×(1+3.41%)(税金)。
2、本细则由省高指负责解释和补充修订。
3、本细则自2007年4月1日起施行,凡执行本细则的项目,原苏高计(2004)55号、(2004)152号、(2006)75号有关材差调整管理相关文件同时废止。
附件:
1、合同补充协议格式 2、附表一~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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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一 高速公路 施工合同项目
合同补充协议书(格式)
鉴于 高速公路 施工合同项目在实施中,部分材料价格变动幅度较大,为妥善解决这一问题,确保高速公路工程建设质量、工期和投资,现由江苏省高速公路建设指挥部及 市高速公路建设指挥部(适用于宁杭二期、宁靖盐盐城北段、宁宿徐盱眙南段);或江苏省高速公路建
设指挥部(适用于2007年及之后开工建设的高速公路工程项目)为甲方 和 (下称“承包人”)为乙方于 年 月 日在 共同达成并签订合同补充协议如下:
1、双方同意在合同项目执行过程中,严格按照江苏省高速公路建设指挥部制定的《江苏省高速公路建设指挥部高速公路工程项目材差调整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之规定调整主要材料差价。
2、江苏省高速公路建设指挥部 号印发的《细则》构成本合同组成部分。
3、承包人承诺:
(1)严格执行江苏省交通工程质量监督站公布的交通工程材料指导价;凡指导价中未公布的材料价格,严格执行江苏省高速公路建设指挥部公布价格。
(2)对材料调差中出现的负材差,严格按照《细则》调整负差价。 4、本协议书正本二份,副本十二份,合同双方各执正本一份,副本六份,当正本与副本内容不一致时,以正本为准。
甲方: 乙方:
法人代表 法人代表 或授权代理人: 或授权代理人:
日期: 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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