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企业征信系统用户管理员不具有信息查询的权限。(√)
115.在企业征信系统中,若借款人对企业大事记信息有异议,征信分中心可以通过企业异议处
理分系统受理。(√)
116.在企业征信系统中,若异议信息确实无法进行纠正时,征信分中心可以接受异议申请人的
“借款人声明”申请。(√)
117.在企业征信系统中,异议申请人未能提供有效证明材料来佐证企业系统信息同真实情况不
符,受理行可以不予受理该异议信息。(√)
118.在企业征信系统中,受理行确认异议发生机构在异地,则应向异地人民银行发送外部协查
函。(X)
119.在企业征信系统中,对于借款人提出其信用报告中的行政区划有误的情况,属于企业异议
处理的范畴。(X)
120.目前企业征信系统中采集的环境违法信息展示在企业征信系统公共信息查询中的行政处罚
信息栏目中。(√)
121.企业征信系统税务信息报文中,由于每条信息记录可能出现的段并不相同,因此各条信息
记录的长度可能会不相同。(√)
122.企业征信系统非银行信息报文中,数据项“企业名称”应尽量填写规范、准确,不应出现
“市卫生局”、“省图书馆”等简称和缩写。(√)
123.企业公积金信息报文体中的“汇缴年月”与报文名中的“汇缴年月”可以不一致。(X) 124.企业征信系统非银行信息报文中的代码型数据项必须按照相应的代码表进行填写。(√) 125.按照《企业征信系统法院信息接口规范》要求,当某案件的“审判程序”为“第一审”时,
无需填写“原审案号”数据项。(√)
126.个人信用报告只记录个人延期还款或拖欠等负面信息,不记录信贷的正面信息。(X) 127.个人信用报告中的“特别记录”项包括个人养老保险金、欺诈等信息。(X)
128.金融机构可在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中以部门的名义设置公共用户,部门内所有人员均
可使用该用户查询个人信用报告。(X)
129.个人信用报告中包含个人住房公积金信息、个人养老保险金信息或个人电信缴费信息等,
有些城市有,而有些城市则没有。(√)
130.个人信用报告中的币种为账户开立时使用的币种。(√) 131.征信分中心可以在个人征信异议处理子系统中登记异议申请。(√) 132.查询记录是从商业银行采集取得。(X)
133.目前个人信用报告中信用信息的展示期限为5年。(X)
134.消费者必须在户籍所在地的中国人民银行查询个人信用报告。(X) 135.消费者拨打征信中心个人征信业务咨询电话可以提交异议申请。(X) 136.商业银行查询消费者个人信用报告需要得到消费者的口头授权。(X)
137.当消费者到人民银行提出异议申请时,异议处理人员要现场核实异议是否存在。(√) 138.征信中心可以修改消费者个人信用报告中的异议信息和查询记录。(X) 139.消费者个人信用报告中的信贷信息出现逾期记录,就不能办理贷款。(X) 140.已接入个人征信系统的金融机构应建立异议处理联系人制度。(√) 141.消费者异议信息得到更正的,征信分中心应提供更正后的信用报告。(√) 142.征信分中心应定期对辖内金融机构的异议处理情况进行核实。(√) 143.征信分中心对于异议处理不力的金融机构,应加强监督和指导。(√) 144.个人身份信息中的“配偶信息”是由消费者所在地的民政部门报送的。(X) 145.个人信用报告是消费者信贷业务是否获批的唯一决定因素。(X) 146.个人信用报告的各个版本都展示消费者办理信贷业务的银行名称。(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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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7.对于无法及时更正的错误信息,征信分中心可以在异议申请人的个人信用报告中添加异议
标注。(X)
148.信用卡明细信息“本月应还款金额”中的“本月”指消费者查询个人信用报告当月。(X) 149.特殊交易信息的类型包括以资抵债。(√)
150.消费者查询他人信用报告必须经过他人书面授权。(√) 151.授信额度是反映个人信用状况的正面信息。(√)
152.“信用卡最近24个月每个月还款状态说明”中“*”表示该月正常还款。(X) 153.消费者向征信分中心提交异议申请,必须填写《个人异议申请授权委托书》。(X) 154.“贷款最近24个月每个月的还款状态记录”中“/”表示未开立账户。(√) 155.贷款的还款频率为“一次性”,如果出现逾期,最高逾期期数只能为1.(√) 156.消费者始终按期归还信用卡的最低还款额,个人信用报告中不会展示该卡的逾期记录。(√) 157.应收账款质押的质权人、出质人提供虚假材料办理登记,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相
应的法律责任。(√)
158.只有在应收账款质押登记系统办理过登记的用户,才可以查询登记信息。(X) 159.普通用户在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公示系统查询时,可以向系统申请提供查询证明。(X) 160.应收账款质押登记的质权人可以委托他人办理登记。(√)
161.应收账款质押登记期限届满未进行展期的,登记不再对外提供查询。(√)
162.注册为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公示系统的常用户机构可以在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公示系统进行登
记和查询操作。(√)
163.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公示系统的常用户申请单位,在互联网上填写完注册信息后,不需要在
所地的征信分中心进行身份资料现场审核就可开通用户。(X)
164.在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公示系统办理变更登记,可以变更原登记的登记时间。(X) 165.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公示系统用户的登录名可以修改。(X)
166.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公示系统管理员的登录名在系统中是唯一的。(√) 167.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公示系统每个用户管理员只能创建一个操作员。(X) 168.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公示系统的管理员可以进行登记和查询操作。(X) 169.只有注册为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公示系统用户才能验证登记或查询信息。(X)
170.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公示系统为应收账款转让交易同信息平台服务。应收账款转让的,受让
方可以将应收账款转让信息记载于登记系统。(√)
171.办理应收账款质押登记的注销登记前,质权人应与出质人就办理登记事宜签订协议。(X) 172.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作为登记机构,不要求用户提交与登记有关的交易合同文件,更不
进行文件的审查。(√)
173.在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公示系统办理异议登记,需要输入初始登记编号和修改码。(X) 174.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可以修改应收账款质押登记用户登记的内容。(X) 175.登记期限届满的,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将不再提供互联网在线查询。(√)
176.对应收账款质押登记注销时,只注销其对应的初始登记,相关的变更、展期登记不会被注
销。(X)
177.应收账款质押初始登记的内容有误,用户可以自行删除该笔登记。(X)
178.应收账款质押初始登记完成后,完成登记的操作员可以登录系统查询该笔登记的修改码。
(√)
179.办理应收账款质押登记时,登记期限由质权人根据合同履行期限自行确定。(√)
180.质权人办理变更登记时,在原质押登记中增加新的应收账款出质的,新增加的部分视为新
的质押登记,登记时间为质权人填写新的应收账款并提交登记系统的时间。(√)
181.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注册为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公示系统的用户后,查询应收账款质押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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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
182.应收账款登记公示系统的操作员密码丢失后,需要向征信中心申请密码重置。(X) 183.中国人民银行征信分中心需要按月做好常用户现场审核的归档工作。(√)
184.融资租赁登记中的租赁财产唯一标识码是指根据法律法规、行业惯例确定的租赁财产标识
编码,例如机动车等交通工具的发动机号、机器设备的机身号码。(√)
185.当一笔融资租赁业务存在多个出租人或承租人时,应该根据出租人或承租人的数量做相应
笔数的初始登记。(X)
186.只要知道融资租赁初始登记编号,并在登记系统中查找到该笔登记,那么任何具有登记资
格的用户都可以变更登记的内容。(X)
187.融资租赁实质上转移了与资产所有权有关的全部风险和报酬的租赁,其所有权最终可以转
移,也可以不转移。(√)
188.融资租赁业务中的承租人应当妥善保管、使用租赁物。承租人应当履行占有租赁物期间的
维修义务。(√)
189.保证融资租赁业健康运行的四大支柱是交易规则、税收政策、会计准则、行业监管。(√) 190.融资租赁登记成功后,需到征信中心领取纸质登记文件。(X)
191.融资租赁登记成功后,若用户发现登记内容有错误,可以自行删除该笔登记。(X) 192.融资租赁公司的性质是银行类金融机构。(X)
193.除特许或者经过外商投资租赁公司(国际租赁公司)转租,我国国内的承租人不能直接从
国外租赁设备。(√)
194.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租金。承租人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不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
以要求支付全部租金;也可以解除合同,收回租赁物。(√) 195.信用报告的提供方式包括在线和离线(√)
196.全国性商业银行采用专用线路和人民银行进行连接方式接入企业征信系统(√)
197.金融机构之间发生回购型信贷资产转让业务时资产转让后,由受让方金融机构上报(√) 198.在企业征信系统中,中小企业信用档案建立之后,信息每一年更新一次。(X)
199.在企业征信系统中,当中小企业历史档案信息发生异议时,人民银行可以在档案录入模块
进行修改处理。(X)
200.在企业征信系统中小企业子系统中,赋有权限的人民银行用户管理员可以为中小企业建立
信用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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