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规范市级机关部门中层干部管理工作的通知

2019-08-29 22:15

关于进一步规范市级机关部门中层干部管理工作的通知 江委组[2009]58号

市委各部委办局,市各委办局党组(党委、总支、支部),市各直属单位党委(党组、总支、支部):

为进一步加强机关中层干部队伍的宏观管理,建立优秀年轻干部实践锻炼的良好机制,不断优化中层干部队伍结构,推进中层干部管理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干部工作实际,就进一步规范机关部门中层干部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中层干部管理权限

为加强干部宏观管理,中层干部任免工作,坚持党管干部原则,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继续采取审批、审核和备案相结合的方法进行。

1、须经市委组织部审批的中层干部为:市各部委办等综合部门、法院、检察院、机关工委、党校、行政服务中心、江都中学、群团中层正职。

2、须经市委组织部审核的中层干部为:市正科级单位中层正职(含明确正股级)和组织人事科副职;市各部委办等综合部门、法院、检察院、机关工委、党校、行政服务中心、江都中学、群团中层副职(含明确正股级)。

3、须经市委组织部备案的对象为:市正科级单位中层副职。 二、中层干部任用条件

1、选拔任用中层干部,必须严格遵循《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规定的原则,按照《公务员法》和《公务员职务任免与职务升降规定(试行)》的任职资格条件和工作程序进行,在“三定”方案规定或机构编制部门文件核定的职位和职数内配备干部,不得超职数配备中层干部。

2、提拔担任机关部门中层正副职的干部,必须具有大专以上学历。提拔担任中层正职的(含明确正股级),应有2年以上中层副职的任职经历;提拔担任中层副职的,应有2年以上工作经历。提拔担任中层正职的,原则上应具有不少于1年的基层工作(或挂职)经历。

3、对优秀后备干部和学历层次高、政治素质好、发展潜力大的年轻干部,条件可适当放宽。

三、中层干部任免程序 1、事前沟通

各单位拟调整需经市委组织部审批、审核的中层干部,须提前与组织部进行沟通,沟通的内容主要包括:职数空缺情况、现有人员状况、拟任职位应具备的资格条件和产生方法,然后,根据沟通情况履行相关程序。 2、民主推荐

提拔任用中层干部,必须进行民主推荐。民主推荐结果在1年内有效。 3、考察

根据民主推荐得票结果,研究确定考察对象,考察对象人数一般应多于拟任职务人数。对确定的考察对象,按干部管理权限,属组织部审批的对象,由组织部负责考察,也可委托所在单位组织人事部门考察;属组织部审核、备案的对象,由所在单位负责考察。

考察前,应以考察组的名义,张贴考察预告。考察工作结束后,考察组在认真汇总和分析考察情况的基础上,形成考察材料。考察材料主 要包括下列内容: ㈠德、能、勤、绩、廉方面的主要表现和主要特点; ㈡主要缺点和不足;

㈢民主推荐、民主测评情况。 4、酝酿和讨论决定

根据考察的情况,由所在单位党委(党组)成员(与会者须为应出席人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对考察人选进行充分酝酿和讨论,与会成员逐一发表意见并表决。对意见分歧较大或者有重大问题不清楚的,应当暂缓表决。 5、审批、审核和任职公示

经各单位党委(党组)讨论决定后,报组织部审批、审核的干部任免,须向组织部机关干部科报送下列材料:

㈠关于干部职务任免的请示(一式两份); ㈡干部任免审批表(一式两份); ㈢拟提拔对象的考察材料;

㈣党委(党组)讨论干部任免的会议纪要或会议讨论记录(复印件)。 属组织部审批的干部任免,经部领导会签后,由组织部发文;属组织部审核的干部任免,经机关干部科会商、分管部长审定同意后,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所在单位发文。凡属提拔的对象,要在一定范围内公示7天后发文公布。

机关中层职位空缺2个以上的,一般应通过竞争上岗的形式产生任职人选,任免程序仍按市委组织部《关于进一步规范机关中层干部竞争上岗的实施意见》(江委组[2004]73号)组织实施。

四、中层干部轮岗交流

切实加强中层干部轮岗交流和年轻后备干部换岗锻炼,积极为年轻后备干部实践锻炼、丰富阅历、增长才干搭建平台。 1、在同一岗位工作时间较长的中层干部要进行轮岗交流,一般在同一单位同一科室(岗位)任中层正职满5年的要进行轮岗交流,在同一科室(岗位)任中层正职满8年的必须轮岗交流。

2、具有一定行政审批权限和掌管人、财、物等重要岗位的中层正职,原则上任职满5年的必须进行轮岗交流。

3、积极为年轻后备干部的进步成长创造良好环境和施展才能的机会,对重点培养的年轻后备干部,要尽可能让他们在多个岗位上经受锻炼。年轻干部换岗锻炼,不受任职时间限制。今后,年轻干部提拔使用,原则上要有2个以上岗位锻炼的经历。

4、离本单位规定的中层干部最高任职年龄不足2年的,可不交流轮岗。 各单位要严格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规定的程序任免中层干部,不得擅自增加中层干部职位;不得擅自设立新的中层干部职务名称;不得先任后报或只任不报。各单位负责人事工作的负责人和组织人事科长要带头按规定办事,严格把关。凡发现不按有关程序办理或任免不当的,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并按规定予以纠正。 本通知从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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