模拟法庭指导(2)

2019-08-29 22:16

模拟法庭实习归档规范整理顺序

(仅供参考,选择适用)

法院组

民事诉讼归档规范整理目录

(一)民事一审案件正卷排列顺序

(1)案卷封面 (2)卷宗目录 (3)审判流程管理信息表 (4)立案审批表 (5)诉讼费收据 (6)当事人联系表 (7)立案诉讼材料清单 (8)起诉书 (9)应诉通知书 (10)答辩状 (11)管辖异议申请书 (12)反诉状 (13)反诉答辩状 (14)第三人参诉意见书、追加第三人通知 (15)原告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代理人手续 (16)被告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代理人手续 (17)第三人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代理人手续 (18)财产保全、先予执行申请及本院裁定 (19)鉴定、审计申请书 (20)其他相关申请书 (21)原告提供证据材料 (22)被告提供证据材料 (23)第三人提供证据材料 (24)鉴定审计结论 (25)证据交换笔录 (26)谈话笔录(询问笔录、调查笔录、工作记录) (27)开庭公告 (28)开庭笔录 (29)当事人及其代理人书面代理意见 (30)调解材料、撤诉材料 (31)一审法律文书 (32)宣判公告 (33)宣判笔录(委托宣判函) (34)委托送达函 (35)上诉移送函 (36)二审法律文书 (37)上级法院退卷函 (38)其他诉讼材料 (39)送达回证、介绍信 (40)备考表 (41)证物袋 (42)卷底。

(二)民事二审案件正卷排列顺序

(1)案卷封面 (2)卷宗目录 (3)审判流程管理信息表 (4)立案审批表 (5)上诉移送函 (6)诉讼费收据 (7)原审法律文书 (8)上诉状 (9)答辩状 (10)第三人参诉意见书 (11)上诉人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代理人手续 (12)被上诉人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代理人手续 (13)第三人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代理人手续 (14)上诉人提供证据材料 (15)被上诉人提供证据材料 (16)第三人提供证据材料 (17)谈话笔录(询问笔录、调查笔录、工作记录) (18)开庭公告 (19)开庭笔录 (20)当事人及其代理人书面代理意见 (21)调解材料、撤诉材料 (22)二审法律文书 (23)宣判公告 (24)宣判笔录(委托宣判函) (25)退卷函 (26)委托送达函 (27)其他诉讼材料 (28)送达回证、介绍信 (29)备考表 (30)证物袋 (31)卷底。

(三)民事执行案件正卷排列顺序

6

(1)案卷封面 (2)卷宗目录 (3)审判流程管理信息表 (4)立案审批表、委托法院函、高院函 (5)申请执行书 (6)民事判决书(调解书、裁定书) (7)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8)法人身份证明书 (9)授权委托书 (10)执行费收据 (11)执行通知书 (12)执行裁定书 (13)谈话笔录 (14)执行证据材料 (15)查封、扣押、查询、取证、冻结、扣划清单 (16)执行工作笔录 (17)委托评估拍卖(评估拍卖报告)呈请批示表 (18)合议庭笔录 (19)向庭长(院长)汇报笔录 (20)财务收据清单(及说明) (21)发还案款报告 (22)中止裁定、终结裁定书 (23)送达回证 (24)备考表 (25)证物袋 (26)卷底。

(四)申请再审民事案件正卷排列顺序

(1)案卷封面 (2)卷宗目录 (3)审判流程管理信息表 (4)立案审批表 (5)申诉案件移送函 (6)原审法律文书 (7)申诉书 (8)委托手续 (9)证据材料 (10)谈话笔录、调查取证材料 (11)审委会决定 (12)驳回通知书 (13)再审裁定书 (14)宣判笔录、工作记录 (15)送达回证 (16)退卷函 (17)备考表 (18)证物袋 (19)卷底。

(五)民事案件副卷诉讼文书材料的排列顺序

(1)案卷封面 (2)卷宗目录 (3)阅卷笔录、庭审提纲 (4)审理报告 (5)笔录、记录(按时间顺序排列的合议庭笔录、汇报记录、审判委员会记录、研究记录、与有关部门内部交换意见记录) (6)内部请示及批复、内部函件 (7)裁判文书原本 (8)其他不宜对外公开的材料 (9)发回重审意见书 (10)司法建议、审查监督表等材料 (11)结案呈批表、延审呈批表 (12)备考表 (13)卷底。 注:申请再审案件的副卷在2与3之间加入 1.庭长接待登记表 2.案件移送表。

律师所

二、民事代理卷

1.律师事务所(法律顾问处)批办单; 2.首次谈话笔录 3.收费凭证;

4.委托书(委托代理协议、授权委托书); 5.起诉书、上诉书或答辩书; 6.阅卷笔录;

7.会见当事人谈话笔录;

8.调查材料(证人证言、书证);

9.诉讼保全申请书、证据保全申请书、先行给付申请书和法院裁定书; 10.承办律师代理意见; 11.集体讨论记录;

7

12.代理词;

13.出庭通知书; 14.庭审笔录;

15.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上诉书; 16.办案小结。

8

范本

(法庭准备阶段)

书记员:传双方当事人到庭书记员:请双方当事人入坐; 下面宣布法庭纪律:

未经法庭许可不准录音、录像、摄影;

除本院因工作需要进入审判区的人员外其他人员一律不准进入审判区; 不准鼓掌、喧哗、吵闹和实施其他妨害司法审判的活动; 未经审判长许可,不准发言,提问; 请关闭一切通讯工具;

对于违反法庭纪律规则的人,审判人员可以口头警告训诫,也可以没收录音、录像和摄影器材,责令退出法庭或予以罚款、拘留;

对哄闹、冲击法庭、妨碍审判人员审判等严重扰乱法庭纪律的行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较轻的予以罚款。

书记员:现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23条第1款的规定,查明双方当事人及诉讼参与人到庭情况。原告及委托代理人是否到庭?被告是否到庭? 原告,被告:到庭。书记员:全体起立。请合议庭组成人员入庭。 (合议庭人员入庭,就坐) 审判长:(审判员坐下后)全体请坐 书记员:(不坐)报告审判长,原告徐兰及其委托代理人,被告彭帅及其委托代理人均已到庭,法庭准备工作已经就绪,可以开庭。(审判长点头示意书记员就坐)

审判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23条第二款的规定,现在核对当事人,首先由原告向法庭报告你的姓名、年龄、民族、出生年月日、工作单位、职务及家庭住址。 原(徐兰):我叫徐兰,汉族,1942年8月9日生,现在家住南京市巴彦路12号,退休在家。

审判长:由原告委托代理人依次向法庭报告你们的姓名、工作单位、职务及代理权限。 原(代理律师):单慧妍,南京慧岳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董岳,南京慧岳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审判长:由被告向法庭报告你的姓名、年龄、民族、出生年月日、工作单位、职务及家庭住址。

被(彭帅):被告,彭帅,男,汉族,出生于1980年7月2日,是江苏德胜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的职工,现在住在南京市湖南路1号

审判长:由被告委托代理人依次向法庭报告你们的姓名、工作单位、职务及代理权限。(宣读授权委托书) 被(代理律师):白一方,南京明理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殷玥,南京明理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审判长:原告对被告出庭人员有无异议? 原:没有异议

审判长:被告对原告出庭人员有无异议? 被:没有异议 审判长:原告、被告及双方委托代理人向法庭报告的内容与向本院提交的诉讼主体资格证明及委托书相一致,双方当事人及委托代理人出庭资格合法有效,准许参加诉讼。

9

审判长:现在宣布开庭(敲法槌)。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今天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原告徐兰与被告彭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下面宣布合议庭组成人员,由审判长王杨,审判员李昕倩、李楠组成合议庭,书记员刘文杰担任法庭记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当事人在法庭上有申请回避的权利;提出证据的权利;对争议的事实享有法庭辩论的权利和请求法庭给予调解的权利;原告有放弃、变更,增加诉讼请求的权利,被告有进行反驳的权利;双方均有陈述最后意见的权利。双方当事人在法庭上享有上述权利的同时应承担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的义务;听从法庭指挥,遵守法庭纪律、如实陈述事实。自觉履行发生效力的法院的判决书、调解书和裁定书。 审判长:上述权利和义务原告是否听清? 原:听清楚了

审判长:被告是否听清? 被:听清楚了

审判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46条的规定,当事人享有申请回避的权利,原告对合议庭组成人员及书记员是否提出回避申请? 原:不申请

审判长:被告对合议庭组成人员及书记员是否提出申请回避? 被:不申请

(法庭调查阶段)

审判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29条的规定,现在进行法庭调查,法庭调查的重点是双方争议的事实。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反驳对方主张的,应当说明理由。当事人陈述应当围绕诉讼请求、争议事实等与本案有直接联系的内容进行,首先由原告委托代理人宣读起诉书。(宣读起诉书) 原(代理律师): 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赔偿经济损失121073.3元:包括(1)医疗费40460.7元;(2)护理费4497元,其中住院期间护理费897元,出院后护理费3600元;(3)营养费3000元;(4)伙食费346元;(5)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630元;(6)残疾赔偿金71985.6元;(7)精神损害抚慰金15000元;(8)鉴定费500元。

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二零零六年十一月二十日上午,原告在本市水西门公交车站等83路车。大约九点半左右,两辆83路公交车进站,原告准备乘坐后面的83路公交车,在行至前一辆公交车后门时,被从车内冲下的被告撞倒,导致原告左股骨颈骨折,住院手术治疗,经鉴定原告为8级伤残。不想被告和原告的亲属共同送原告去了医院后,被告在医院拒不承认撞上原告的事实,双方发生纠纷。纠纷发生后,原被告双方到本市公安局公共交通治安分局城中派出所报案,派出所接受了报案并制作了询问笔录,但双方纠纷一直没有解决。因此,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 综上,原告方认为原告是由于与被告相撞而受伤,被告对原告的生命健康权造成了侵害,给原告不论是在身体、经济,还是在精神上都造成了巨大的损害,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之规定,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因此,被告应当承担对原告的侵权损害赔偿责任。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向人民法院起诉,请予依法判决。 证据和证据来源:

1、派出所提交的对原告的询问笔录

2、派出所提交的对被告的询问笔录电子版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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