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安全管理规定》中重点防火部位临时动火规定。
9.10 《安规》规定必须办理工作票的对外承包工作,应由承包工程单位经资格审查合格并已备案的工作票签发人或工作负责人填写工作票,并由承包和发包单位有权签发工作票人员双签发。严禁违章无票工作。如有需要,可由承包单位反聘发包单位合格的运行或检修人员监护,但必须征得发包单位同意。 9.11 检修设备试运
9.11.1检修工作结束前,对需要经过试运检验施工质量后方能结束的工作,或工作中间需要启动检修设备时,如不影响其他工作班组安全措施变动,工作负责人在试运前应将全体工作人员撤至安全地点,拆除“检修自理”的安全措施,然后将所持的工作票交工作许可人。 9.11.2 工作许可人确认不影响有关作业班组安全,可以进行试运时,应将试运设备检修工作票有关安全措施拆除,检查工作人员确已撤出检修现场后,联系恢复送电。
9.11.3 试运后尚需工作时,工作许可人按工作票要求重新布置安全措施并会同工作负责人重新履行工作许可手续后,工作负责人方可通知工作人员继续进行工作。
9.11.4 如果试运后工作需要改变原工作票安全措施范围时,应重新签发新的工作票。 9.12 工作终结
9.12.1 工作完毕后,工作负责人应全面检查并组织清扫整理施工现场,拆除“检修自理”安全措施并确认无问题后带领工作人员撤离现场,向工作许可人讲清所检修的项目、发现的问题、设备变动情况以及运行人员应注意的事项。并在运行交班簿登记。
9.12.2 工作负责人持工作票会同工作许可人共同到现场检查施工现场整洁情况、设备状况、有无遗留物件等,然后在工作票上填写工作终结时间,经双方签名后盖上“已结束”印章,由运行、检修各保存
一份。
9.12.3 工作负责人应向工作票签发人汇报工作任务完成情况及存在问题;工作许可人向值班负责人汇报工作结束情况。
9.12.4 运行人员应把盖有“已结束”印的工作票存放在已终结工作票的专用夹内。每月由车间或工段指定专人收回审查分析,并做出合格率评价,统计上报。安全员对工作票进行抽查,核对合格率并以此作为考核的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