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合同法实施条例(3)

2019-08-29 22:36

第八十六条技术咨询合同的委托方未按期支付报酬的,应当补交报酬,并支付违约金或者赔偿损失。委托方迟延提供合同约定的数据和资料,或者所提供的数据、资料有严重缺陷,影响工作进度和质量的,应当如数支付报酬。给顾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支付违约金或者赔偿损失。委托方逾期两个月不提供或者不补充有关技术资料、数据和工作条件,导致顾问方无法开展工作的,顾问方有权解除合同,委托方应当支付违约金或者赔偿损失。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八十七条技术咨询合同的顾问方迟延提交咨询报告和意见的,应当支付违约金。咨询报告和意见不符合合同约定的条件的,应当减收或者免收报酬。顾问方不提交咨询报告和意见,或者提交的咨询报告和意见水平代低劣,无参考价值的,应当免收报酬,支付违约金或者赔偿损失。顾问方在接到委托方提交的技术资料和数据之日起两个月内,不进行调查论证的,委托方有权解除合同。顾问方应当返还已付的报酬,支付违约金或者赔偿损失。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八十八条当事人可以在技术咨询合同中约定对咨询报告和意见的验收或者评价办法。合同没有约定的,按照合乎实用的一般要求组织鉴定。

第八十九条咨询报告和意见经验收合格后,合同即告终止。顾问方对委托方按照咨询报告和意见作出决策并付诸实施所发生的损失不承担责任。但是,合同约定由顾问方决策并指导实施的情况除外。 第六章 技术服务合同

第九十条技术合同法第四十七条所称的特定技术问题,是指需要运用科学技术知识解决专业技术工作中有关改进产品结构、改良工艺流程、提高产品质量、降低产品成本、节约资源能耗、保护资源环境、实现安全操作、提高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等问题。 第九十一条以常规手段或者为生产经营目的进行一般加工、定作、修理、修缮、广告、印刷、测绘、标准化测试等订立的加工承揽合同和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安装、施工合同,不属于技术服务合同。

第九十二条技术服务合同一般应当具备下列条款:(一)项目名称; (二)服务内容、方式和要求;(三)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四)工作条件和协作事项;(五)验收标准和方式; (六)报酬及其支付方式;(七)违约金或者赔偿损失额的计算方法;(八)争议的解决办法。

第九十三条技术服务合同的当事人应当全面履行技术合同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的主要义务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除合同另有约定的以外,服务方完成专业技术工作、解决技术问题需要的经费,由服务方负担。

第九十四条服务方发现委托方提供的技术资料、数据、样品、材料或者工作条件不符合合同约定的,应当及时通知委托方,委托方应当在约定的期限补充、修改或者更换。服务方发现前款所述问题有及时通知委托方或者委托方接到通知后未按期全出答复的,责任方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九十五条服务方在履行合同期间,发现继续工作对材料、样品或者高备等有损坏危险时,应当中止工作,并及时通知委托方或者提出建议。委托方应当在约定的期限内作出答复。服务方不及时通知委托方并采取适当措施或者委托方未按期答复的,责任方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九十六条委托方提供的技术资料、数据、样品或者服务方完成的工作成果需要保密的,可以在合同中约定保密范围和期限以及各方承担的保密义务。当事人违反保密义务的,责任方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九十七条技术服务合同的标的在短期内难以发现缺陷的,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保证期。在保证期内发现服务质量的缺陷的,服务方应当按照技术合同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支付违约金或者赔偿损失。委托方未按照合同约定提供有关技术资料、数据、样品和工作条件,影响工作质量和进度的,应当如数支付报酬。委托方逾期两个月不提供约定的物质技术条件的,服务方有权解除合同,委托方应当支付违约金或者赔偿由此给服务方造成的损失。委托方逾期两个月不支付报酬或者违约金的,应当交还工作成果,补交报酬,支付违约金或者赔偿损失。委托方迟延接受工作成果的,应支付违约金和保管费。委托方逾期6个月不领取工作成果的服务方有权处分工作成果;从所获得的收益中扣除报酬、违约金和保管费后,剩余部分返还委托方,所获得的收益不足抵偿报酬、违约金和保管费的,有权请求委托方赔偿损失。

第九十九条技术服务合同的服务方不履行合同的,应当按照技术合同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支付违约金或者赔偿损失。服务方迟交付工作成果的,应当支付违约金。服务方逾期两个月不交付工作成果的,委托方有权解除合同,服务方应当交还技术资料和样品,返还已付的报酬,支付违约金或者赔偿损失。服务方式的工作成果、服务质量有缺陷,委托方同意利用的,服务方应当减收报酬并采取适当补救措施;工作成果、服务质量有严重缺陷,没有解决合同约定的技术总是问题的,服务方应当收报酬,支付违约金或者赔偿损失。服务对方委托方交付的样品、技术资料保管不善,造成来灭失、缺少、变质、污染或者损坏的,应当支付违约金或者赔偿损失。服务对方委托方交付的样品、技术资料保管不善,造成灭失、缺少、变质、污染或者损坏的,应当支付违约金或者赔偿损失。

第一百条技术培训合同是指当事人一方委托另一方对指定的专业技术人员进行特定项目的技术指导和专业训练所订立的合同、不包括职业培训、文化学习和按照行业、单位的计划进行的职工业余教育。

第一百零一条技术培训合同一般应当具备下列条款:(一)项目名称; (二)培训内容和要求;(三)培训计划、进度、期限、地点和方式;(四)教员资历和水平; (五)学员的人数和质量;(六)教员、学员的食宿、交通、医疗费用的支付和安排;(七)工作条件和协作事项; (八)报酬及其支付方式;(九)考核标准和办法;(十)违约金或者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十一)争议的解决办法。

第一百零二条技术培训合同的委托方的主要义务是:(一)按照合同约定。保证学员质量;(二)教育学员遵守纪律,听从指导;(三)按期支付报酬。技术培训合同培训方的主要义务是:(一)按照合同约定配备合格的教员;(二)制定和实施培训计划;(三)按期完成培训工作,保证培训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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