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银行押品管理指引
(公开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商业银行押品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商业银行适用本指引。
第三条 本指引所称押品是指由债务人或第三方为担保商业银行相关债权实现,所抵押或质押给商业银行,用于缓释信用风险的财产或权利。对于商业银行实质承担押品管理责任的有关财产和权利,可参照本指引执行。
第四条 商业银行应将押品管理纳入全面风险管理体系,完善与押品管理相关的治理架构、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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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流程、信息系统等。
第五条 商业银行押品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合法性原则。押品管理应符合法律、法规规定。
(二)有效性原则。抵质押担保手续完备,能够合理确定押品价值并处置变现,具有债权保障作用。
(三)审慎性原则。充分考虑押品本身可能存在的风险因素,审慎制定押品管理政策,动态评估押品价值及风险缓释作用。
(四)从属性原则。商业银行应全面评估债务人的偿债能力,在此基础上考虑押品的风险缓释作用。
第六条 中国银监会对商业银行押品管理进行监督检查,对不能满足本指引要求的商业银行,视情况采取相应的监管措施。
第二章 管理体系
第七条 商业银行应健全押品管理的治理架构,明确董事会、高级管理层、相关部门和岗位人员在押品管理中的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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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董事会应督促高级管理层在全面风险管理体系框架下构建押品管理体系,切实履行押品管理职责。
第九条 高级管理层应规范押品管理制度流程,推动落实各项押品管理措施,确保押品管理体系与业务发展、风险管理水平相适应。
第十条 商业银行应明确前、中、后台各业务部门在押品管理中的职责,内审部门应将押品管理纳入内部审计范畴定期进行审计。
商业银行应确定押品管理牵头部门,统筹协调押品管理,包括制定押品管理制度、推动信息化建设、开展风险监测、组织业务培训等。
第十一条 商业银行应根据需要,设置押品价值评估、抵质押登记、保管等相关业务岗位,明确岗位职责,配备充足人员,确保相关人员具备必要的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同时,应通过建立回避制度、人员轮换以及流程化管理,防范操作风险。
第十二条 商业银行应健全押品管理制度和流程,明确可接受的押品种类、目录、抵质押率、估值方法及频率、担保设立及变更、存续期管理、返还和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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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相关要求。
第十三条 商业银行应建立押品管理信息系统,持续收集押品种类、押品估值、抵质押率等相关信息,支持对押品及其担保业务开展统计分析,动态监控押品债权保障作用和风险缓释能力,将业务管控规则嵌入信息系统,加强系统制约,防范抵质押业务风险。
第十四条 商业银行应真实、完整保存押品管理过程中产生的各类文档,包括押品调查文档、估值文档、存续期管理记录等相关资料,并易于检索和查询。
第三章 风险管理
第十五条 商业银行接受的抵质押品应符合以下基本要求:
(一)抵质押的财产或权利真实存在; (二)抵质押品权属关系清晰,抵押(出质)人对押品具有处分权;
(三)抵质押品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或国家政策要求;
(四)抵质押品具有良好的变现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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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抵质押品估值方法恰当,评估价值合理。 第十六条 商业银行应至少将押品分为金融质押品、房地产、应收账款和其他押品等类别,并在此基础上进一步细分。同时,应结合本行业务实践和风控水平,确定可接受的押品目录,每年至少更新一次。
第十七条 商业银行应遵循客观、审慎原则,依据资产评估准则及相关规程、规范,明确对各类押品进行内部或外部估值时采用的方法,并保持方法的稳定性。原则上,对于有活跃交易市场、有明确即期交易价格的押品,应参考市场价格确定押品价值;采用其他方法评估时,评估价值不能超过当前合理市场价格。
第十八条 商业银行应根据不同押品价值波动特性,合理确定各类押品价值重估频率,每年应至少重估一次。价格波动较大的押品应适当提高重估频率,对于有活跃交易市场的金融质押品应进行盯市估值。
第十九条 商业银行应明确押品估值(包括重估)的责任主体以及估值流程,包括发起、评估、确认等相关环节。对于外部估值情形,其结果应由内部审核确认。
第二十条 商业银行应审慎确定各类押品的抵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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