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进料加工贸易手(账)册是否在规定时间内申请核销;
(二)企业提供资料、数据的完整性; (三)纸质资料与电子数据的一致性;
(四)单证和表格之间、各表之间的逻辑性审核。 主管国税机关认为存在疑点的,应要求企业说明情况或者提供举证材料,必要时可延伸到企业进行核查,或到主管海关调查。
第十五条 主管国税机关在对企业申报的资料和数据审核、调整无误后,按规定出具《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贸易免税核销证明》(附件九)。
第十六条 主管国税机关应在核销当月月底前,将出具的《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贸易免税核销证明》及相关单证资料反馈给生产企业留存备查,由生产企业按规定进行账务处理和征免税申报。同时,将证明和对应的电子数据传递给该企业主管征税部门。主管征税部门应于次月对该企业的纳税申报相关项目进行核对。
生产企业在取得主管国税机关出具的《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贸易免税核销证明》的次月,应根据证明上注明的“补开不予抵扣税额抵减额”填列《生产企业进料加工抵扣明细申报表》,并报主管征税部门。
第五章 违章处理
第十七条 生产企业违反本办法第四条、第六条、第九条、第十二条规定,到期未向主管国税机关申请办理相关手续的,由主管国税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二条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后,再办理相关手续。
生产企业违反前款逾期仍不申报办理核销手续的,其已开具的“不予抵扣税额抵减额”全额冲回,形成应纳税额的,由主管国税机关追缴税款,并暂停办理该企业出口退税。
第十八条 企业提供虚假、错误资料和数据,造成少缴税款的,由主管国税机关追缴其少缴的税款、滞纳金;造成多退税款的,由主管税务机关追回多退税款,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和第六十四条的规定进行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主管国税机关和生产企业对进料加工贸易手(账)册登记、核销资料和留存备查资料应按档案管理的要求归档管理。
第二十条 本办法未及事宜,按现行出口货物退(免)税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江苏省国家税务局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0年9月1日(以进料加工贸易手(账)册备案日期为准)起执行。
附件一:
生产企业进料加工登记申报表
企业代码: 企业名称: 序号 合计 海关进料加工手册号 币别
所属期: 年 月 计划进口总值 计划出口总值
计划分配率 金额单位:元 手册有效期 备注 办税员: 财务负责人: 企业负责人: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附件二
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进口料件明细申报表
所属期
海关进口序号 料件手册号
金额单位:元(美元) 备 合计 注 进口货物报关进口货物商品进口货物名称 计量数 单位 量 海关核销免税进口料件组成计税价格 到岸价格(美元) 到岸价格(人民币) 海关实征税款 单号 代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