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公司与办事处的税务处理及差异分析(2)

2019-08-29 22:55

4)备案事项的相关资料;?

5)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它资料。

采用电子方式办理纳税申报的,应附报纸质纳税申报资料。

统一计算的应纳所得税额,小于合计预交的企业所得税额的部分,由汇缴企业抵缴下一年度统一计算的应缴企业所得税额。

4.分公司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的处理:

分公司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可抵免的企业所得税额,以分公司就地预交的企业所得税按规定抵免。就地应预交的企业所得税不足抵免的部分,经当地税务机关出具证明,由汇缴企业在集中清算企业所得税时抵免。

5.分公司违法补缴所得税的处理:

分公司所在地税务机关对成员企业检查,查出的以前年度违反税收规定应补缴的所得税,按规定税率就地全额补征入库,不作为当年或以前年度就地预交的税款,不参与总机构的汇缴清算。

三、外资企业分公司所得税汇算清缴

外资企业在境内设立的分支机构,不区分独立核算与非独立核算,一律由总机构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根据《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国税发[2003]13号)规定:

1.分支机构在向总机构报送会计决算报表时,同时报送当地税务机关。

2.总公司应在每年5月31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索取《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汇总或合并申报企业所得税证明》,并应在6月30日前将该证明及其年度申报表和会计报表送达分公司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

3.若在规定期限内,未向分公司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提供汇缴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已汇总申报的证明,且又无延期申报批准文件的,由分公司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负责检查核实或核定该分公司应纳税所得额,并结合税收法律法规规定的税收待遇,计算应补税额、就地征收及实施处罚。

关于亏损弥补问题: 根据《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

国企业所得税法若干执行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52号规定, 外商投资企业合并申报我国境内各分支机构企业所得税时,当某些机构发生亏损,首先用相同税率机构的盈利进行抵补;若没有相同税率机构的盈利,可用与亏损机构相近税率机构的盈利进行抵补。盈亏相抵后仍有利润的,按有盈利的机构所适用的税率纳税。

关于所得核算问题:

根据《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规定,如果负责合并申报缴纳所得税的总公司,不能合理地分别计算各分公司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地税务机关可以对其应纳税的所得总额,按照营业收入比例、成本和费用比例、资产比例、职工人数或者工资数额的比例,合理分配。另外,由于分公司与总公司适用税率可能不同,所以对外资企业的分公司的要求是独立核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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