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不依法处理违法行为,不依法履行道路和公共场所清扫保洁服务管理和监督职责;
(三)无法定依据或者违反法定程序执法;
(四)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第二十条(公共设施保洁)
设置在本市道路和公共场所的公共设施,由产权人或者其委托的管理单位负责保洁。保洁质量应当符合本市道路和公共场所清扫保洁质量标准要求。
第二十一条(施行日期)
本办法自2012年7月1日起施行。1999年7月7日上海市人民政府第68号令发布的《上海市道路和公共场所清扫保洁服务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上海市道路和公共场所清扫保洁服务管理办法》解读
一、为什么要制定《上海市道路和公共场所清扫保洁服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道路和公共场所清扫保洁服务是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中的重要一环,对于维护城市市容环境整洁、提升城市形象具有重要的意义。
目前,本市对道路和公共场所清扫保洁服务进行管理的主要依据是市政府于1999年7月发布的《上海市道路和公共场所清扫保洁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从规章层面对本市道路和公共场所清扫保洁服务作了规定。世博会筹备和举办期间,通过进一步加大清扫保洁经费投入、适当扩大清扫保洁作业覆盖范围等一系列措施,全市道路和公共场所洁净程度达到历史最好水平。据统计,2010年全市实行清扫保洁的道路总段数为1.15万条段,面积为1.3亿平方米,机扫率和冲洗率分别达到69%和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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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进一步巩固和提升本市清扫保洁服务水平,有必要制定《办法》,扩大清扫保洁服务的适用范围,明确相应的责任主体,提出清扫保洁质量标准、作业服务单位、作业规范等方面的具体要求,并以立法规范的形式保障清扫保洁资金的长期稳定投入,从而推动形成本市道路和公共场所清扫保洁服务管理的长效机制。
二、本市清扫保洁服务范围有什么变化?
按照现行《暂行办法》的规定,本市道路清扫保洁服务范围长期集中于城市道路和公共场所,即城市化地区内的有路名牌的街道、车行立交桥、与道路相连接的桥梁、过街天桥、过街地道等供车辆、行人通行的地方以及与道路两侧相邻的公共广场等区域。此次,《办法》结合世博期间清扫保洁服务管理的有益经验以及部分区(县)的实际做法,进一步扩大了适用范围,从而有利于实现本市清扫保洁服务管理的全覆盖、无“死角”。
除上述城市道路和公共场所外,新增加的清扫保洁范围包括:
(一)处于城市化地区,经当地区(县)政府认定后,按照城市道路清扫保洁标准进行清扫保洁作业的部分特定公路路段;
(二)未纳入物业管理区域的街巷、里弄内的通道;
(三)连接同一行政村内的村民小组与村民小组,供行人或者车辆通行的村内通道。
三、《办法》对清扫保洁区域和质量标准有什么规定?
根据现行《暂行办法》,本市道路的清扫保洁标准是按照国家关于道路等级的划分标准,分为四个等级;公共场所的清扫保洁标准,比照相邻道路的清扫保洁等级执行。鉴于本市清扫保洁范围已经扩大,实现了由“条”到“面”的转变,因此,继续按照道路等级标准这个单一因素来确定相应的清扫保洁标准已经不符合实际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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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此,《办法》根据2011年5月1日起实施的上海市地方标准《道路和公共广场及附属公共设施保洁质量和服务要求》中的有关内容,将全市划分为四个等级的道路和公共场所清扫保洁区域,划分需考虑的因素包括道路等级、商业网点和居民区分布情况、人流量、车流量等;然后明确了各等级清扫保洁区域应当符合对应等级的清扫保洁质量标准。《办法》同时规定,各等级清扫保洁区域的具体范围,由市绿化市容部门组织区(县)绿化市容部门确定并公布。上述规定,既有利于推进本市清扫保洁标准的有效落实,也有利于社会公众对照清扫保洁标准,更有效地对本市清扫保洁工作进行监督。
四、《办法》对清扫保洁作业服务单位有哪些规范?
在确定作业服务单位方面,《办法》明确,对于城市道路、特定公路路段和公共场所清扫保洁作业服务项目,统一由区(县)绿化市容部门或者乡(镇)政府通过招标方式来确定作业服务单位。同时,按照国务院和住建部有关资质许可和审批条件的要求,作业服务单位还应当具备市绿化市容局核发的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服务许可证。街巷、里弄内的通道以及村内通道,则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村民委员会负责组织清扫保洁队伍或者专人进行清扫保洁。
在强化清扫保洁作业服务单位管理方面,《办法》专门设立了清扫保洁作业服务质量评议制度,规定由区(县)绿化市容部门或者乡(镇)政府每年组织进行一次评议。经过评议,如果作业服务单位未能达到服务质量要求的,则应当按照作业服务协议的约定进行整改;如果逾期不整改或者整改以后仍然不符合整改要求的,将解除作业服务协议。同时,考虑到作业服务单位的清扫保洁作业服务质量直接关系到作业服务区域内市民的生活,因此,《办法》进一步明确,区(县)绿化市容部门或者乡(镇)政府在评议过程应当注重听取清扫保洁作业服务区域内的公众意见,并作为评议结果的重要依据。
五、《办法》对清扫保洁作业服务规范有哪些具体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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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行高效、卫生、规范的清扫保洁作业,不仅直接关系到清扫保洁质量和道路交通,而且是城市文明形象的体现;对于提高市民尊重作业人员劳动、配合清扫保洁作业的意识,也有积极的促进作用。但现行《暂行办法》对清扫保洁作业服务规范未作要求。
此次,《办法》将市民普遍关心的若干作业服务规范作为重点,增加了具体的规定:一是对于城市道路、特定公路路段和公共场所,要求作业服务单位按照确定的作业方式、作业频率进行清扫保洁作业,并遵守有关作业人员着装、作业设施设备、车辆作业噪声、机械清扫保洁作业时间、作业时所使用产品的质量和环保要求、作业时所产生垃圾的收集和投放等方面的服务规范;二是对于街巷里弄内通道以及村内通道,要求清扫保洁队伍或者专人实行每日定时清扫保洁。
六、清扫保洁服务资金如何予以保障?
清扫保洁服务资金,直接关系到本市道路和公共场所清扫保洁服务的质量和水平。《暂行办法》施行以来,清扫保洁工作存在着财政经费投入不足的问题。此次,《办法》对清扫保洁服务资金作出了专门规定,明确:城市道路、特定公路路段和公共场所所需资金,按照本市环卫作业养护预算定额,由区(县)或者乡(镇)政府财政予以保障;街巷、里弄内的通道所需资金,由镇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负责安排;村内通道所需资金,由村民委员会负责筹集,从而推进建立符合本市实际、稳定且有保障的清扫保洁服务资金渠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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