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规划、消防等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复印件); (三)气瓶使用登记汇总表(灭火用气瓶、呼吸器用气瓶、非重复充装气瓶和车用气瓶除外);
(四)质量管理手册;
(五)原气瓶充装许可证(复印件)。 第十二条 换证申请附以下资料: (一)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二)气瓶使用登记汇总表(灭火用气瓶、呼吸器用气瓶、非重复充装气瓶和车用气瓶除外); (三)质量管理手册;
(四)原气瓶充装许可证(复印件)。
第十三条 申请单位向市局提交申请书及所附资料,提出书面受理申请。
第十四条申请受理机关接到书面申请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受理其申请的决定,在申请书上签署受理或者不受理意见,返回申请单位。不同意受理时,还要向申请单位出具不予受理决定书。申请书受理后,受理机构留存一份,送气瓶充装申请单位所在地区县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和鉴定评审机构各一份,申请单位留存一份。
受理有效期为6个月。由于申请单位原因,未按期完成鉴定评审工作,自受理有效期满之日起,申请受理自行终止。
第十五条 申请受理后,申请单位可以进行气瓶充装在线调试,但不得对外充装和销售。申请单位约请气瓶充装鉴定评审机构进行鉴定评审,并向鉴定评审机构提交如下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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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已签署受理意见的《气瓶充装许可申请书》一份; (二)《特种设备鉴定评审约请函》(格式见国家质检总局颁布的《特种设备行政许可鉴定评审管理与监督规则》)一式三份;
(三) 质量管理手册一份; (四) 申请单位的综合自查报告。
第十六条 鉴定评审机构应当按照《特种设备行政许可鉴定评审管理与监督规则》(以下简称《鉴定评审规则》)、《气瓶充装许可规则》及相关法规、规程、标准、规范的要求,派出鉴定评审组对申请单位的资源条件、质量管理体系和充装工作质量进行现场审查,提出鉴定评审结论意见。
第十七条鉴定评审结论意见按照《气瓶充装许可规则》分为“符合条件”、“需要整改”、“不符合条件”。
鉴定评审结论意见为“需要整改”或“不符合条件”的,鉴定评审组应当按照《鉴定评审规则》的要求,出具《特种设备鉴定评审工作备忘录》,书面通知申请单位。
鉴定评审结论意见为“需要整改”的,申请单位应当在3个月内完成整改工作,并出具经当地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确认的整改报告,书面报告鉴定评审机构,由鉴定评审组组长进行核实并且提出整改确认报告,必要时可以安排鉴定评审人员进行现场确认。
鉴定评审结论意见为“不符合条件”的换证单位由当地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发出监察指令书责令停止充装。
第十八条换证鉴定评审时,应重点审查许可周期内充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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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贯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标准情况和质量管理体系运行见证材料,确认存在以下行为之一的,换证鉴定评审结论意见直接判定为“不符合条件”:
(1) 无充装前、后检查和充装记录; (2) 无自有瓶定期检验报告台帐;
(3) 安全监察机构年度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屡犯不改。 第十九条 鉴定评审结论意见为“符合条件”或者经过整改确认“符合条件”的,鉴定评审组应当按照《鉴定评审规则》的规定及时填写《气瓶充装许可鉴定评审报告》,经过整改确认符合条件的,《鉴定评审报告》应当注明“整改后经现场(书面)确认,符合条件”。
鉴定评审报告由鉴定评审组长提交鉴定评审机构审核,并且按照鉴定评审机构质量管理体系文件规定的要求进行审批并加盖鉴定评审机构章。
第二十条 市局在接到鉴定评审报告的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并上报省局发证。省局接到市局报告后,在5个工作日内向符合规定的申请单位发出通知,颁发《气瓶充装许可证》(格式见附件1)。
第二十一条气瓶充装许可证有效期为4年。气瓶充装单位需要继续从事气瓶充装活动,应当在气瓶充装许可证有效期满6个月前向市局提出换证申请,符合规定要求的换领新证。
气瓶充装单位未按规定提出换证申请或者未获准换证,有效期满后充装许可证自动作废,并不得继续从事气瓶充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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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
气瓶充装单位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期换证,需要延续已经取得的气瓶充装许可证有效期时,应当在气瓶充装许可证有效期满30日前向市局提出申请,取得同意后由市局报省局审核办理延续手续,延续时间一般不应当超过1年,延续时间从下一许可周期中扣除。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 气瓶充装单位应当在批准的充装范围内从事气瓶充装工作,不得超范围充装。气瓶充装单位不得转让、买卖、出租、出借、伪造或者涂改气瓶充装许可证。
第二十三条 气瓶充装单位发生更名、产权变更、充装场地变更等情况,应当在变更后30日内向市局申报。市局根据充装单位的变更申报,作出予以同意、进行必要的检查或者重新办理许可申请手续等决定,并通知充装单位。符合规定的,上报省局换领新证。
气瓶充装单位发生更名、产权变更、充装场地变更等情况,在变更后30日内未向市局申报的,视作无证充装。
第二十四条市局每年组织县(市)、区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对本辖区内的气瓶充装单位进行一次年度监督检查。年度监督检查内容按照国家质检总局颁布的现场安全监督检查的要求进行。年度监督检查结论由市局记录在案。
年度监督检查结论不合格,充装单位应在20日内完成整改;整改仍不合格的,由市局报省局建议撤销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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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能够按照规定办理气瓶使用登记、严格落实气瓶定期检验、及时上报有关统计报表、年度监督检查均合格且基本条件满足充装许可条件的气瓶充装单位,在换证申请时,可以提出免予鉴定评审的申请,由市局审核后,报经省局同意免予鉴定评审,直接换发新证。
第二十五条 气瓶充装单位应采用信息化手段对气瓶进行安全管理。对自有产权气瓶使用气瓶专业软件系统进行建档登记,内容应包括气瓶在充装单位的编号、气瓶制造单位名称以及产品编号、气瓶制造日期、气瓶充装介质名称或化学分子式、气瓶上次检验日期、气瓶检验有效期等。气瓶建档登记的纸质文件内容应当包括出厂合格证、质量证明书、气瓶定期检验状况及合格证明、气瓶使用登记证以及气瓶使用登记表等。
第二十六条气瓶充装单位应制定特种设备应急救援预案,配备必要的装备和防护用品,并定期进行演练,演练要有记录。
第二十七条 气瓶充装单位每年年底应当向市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书面报告以下情况:
(1)拥有建档气瓶的种类、数量; (2)充装站警示标签样式;
(3)当年已经进行定期检验的气瓶数量;
(4)下一年到期计划需要进行定期检验的气瓶数量; (5)执行法律法规和安全技术规范情况; (6)发现安全隐患整改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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