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夫妻之间订立借款协议,以夫妻共同财产出借给一方从事个人经营活动或用于其他个人事务的,应视为双方约定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离婚时可按照借款协议的约定处理。
第十七条夫妻双方均有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过错情形,一方或者双方向对方提出离婚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十八条离婚后,一方以尚有夫妻共同财产未处理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分割的,经审查该财产确属离婚时未涉及的夫妻共同财产,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分割。 第十九条本解释施行后,最高人民法院此前作出的相关司法解释与本解释相抵触的,以本解释为准。2011最新婚姻法解释。 推荐阅读: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发布(全文)
最高法:婚后一方父母出资购房属个人财产
焦点一、婚前一方贷款买的房子归谁?
近年来房价一路飙升,大多数人需要贷款买房,离婚案件中,按揭房屋的分割是焦点问题之一,如果仅仅机械地按照房屋产权证书取得的时间作为标准,划分按揭房屋属于婚前个人财产或者是婚后夫妻共同财产,则可能出现对一方显
失公平的情况。对此,司法解释(三)作出了明确规定,最高法新闻发言人孙军工。
孙军工:首次明确离婚案件中一方婚前贷款购买的不动产应归产权登记方所有。
近年来,房产增值速度惊人,可能婚前买的房几年后的市场价就翻番甚至几倍增长,对增值部分怎么分割? 孙军工:对按揭房屋在婚后的增值,应考虑配偶一方参与还贷的实际情况,对其作出公平合理的补偿。
在现实生活中,很多时候是一方在婚前交了首付款,办理了贷款手续,而婚后两人共同偿还贷款,离婚时认定为产权登记方,另一方的利益如何保障?司法解释也作了明确。 孙军工:对于婚后参与还贷的一方来说,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焦点二、婚后父母出资为子女买的房子如何认定? 现实生活中,为了让子女过的幸福,父母倾一生积蓄给孩子买房,面对子女婚姻破裂还要分走一半房产,很多老人无法接受,法院在进行充分调研后,在司法解释(三)中拿出了解决方案,明确“婚后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不动产且产权登记在自己子女名下的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孙军工说:
孙军工:在实际生活中,父母出资为子女结婚购房往往倾注全部积蓄,一般也不会与子女签署书面协议,如果离婚时一概将房屋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势必违背了父母为子女购房的初衷和意愿,实际上也侵害了出资购房父母的利益。所以,房屋产权登记在出资购房父母子女名下的,视为父母明确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比较合情合理。
双方父母共同出资的情况如何处理,除了另有约定的,按份额共有。
孙军工: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按照双方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更为符合实际情况。
在目前法院受理的房产纠纷中,经常出现夫妻共有的房子,一方擅自出卖,另一方要收回的情形,法院能否支持?当初为了取悦恋人,许诺将自己的房子赠与对方,而随着感情破裂反悔,法院会支持谁的主张?司法解释也作了规定。 焦点三、本来是夫妻共有的房屋,一方瞒着另一方给卖了,另一方要收回,法院支持吗?
司法解释给出了否定的答案。最高法民事审判第一庭庭长杜万华:
杜万华: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出售夫妻共同共有的房屋,第三人善意购买、支付合理对价并办理产权登记手续,另一方主张追回该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另一方的利益如何得到保证呢?司法解释规定,夫妻一方擅自处分共同共有的房屋造成另一方损失,离婚时另一方请求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焦点四:婚前或婚姻存续期间赠与对方的房子,之后又反悔,法院如何认定?
对此,司法解释明确按照合同法的规定处理。为什么这么规定?杜万华解释说:
杜万华: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赠与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撤销赠与,另一方请求判令继续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处理。就是说,除了特殊情况以外,一般人的房屋赠与都必须要到房屋变更登记以后才能生效,如果没有变动,赠与方是有权撤销赠与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