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部关于管制刀具范围的批复 公复字[1994]4号 北京市公安局:
你局《关于将东洋武士刀纳入管制刀具管理的函》(京公治发字[1994]1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国务院批准公安部1983年颁布的《对部分刀具实行管制的暂行规定》(简称《暂行规定》)第二条的规定,已明确了管制刀具的范围。据此,我们认为,无弹簧但有自锁装置的单刃、双刃刀和形似匕首但长度超过匕首的单刃、双刃刀(如仿“东洋武士刀”)等,符合《暂行规定》第二条“以及其他相类似的单刃、双刃、三棱尖刀”的规定,属于管制刀具的范围,应按《暂行规定》的有关规定严格管制。 此复
1994年5月20日
公安部第三局关于同意禁止拍卖公司拍卖旧式武器的批复
公治办[2000]1185号
天津市公安局治安处:
你处《关于同意禁止拍卖公司拍卖旧式武器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的规定,火(火药枪)属于严格管制对象,按照公安部《对部分刀具实行管制的暂行规定》([83]公发(治)31号)和《关于管制刀具范围的批复》(公复字[1994]4号),西洋军刺应列入管制刀具的范围。这些危险物品很容
易被犯罪分子利用从事犯罪活动,危害公共安全,因此,老式火药枪、西洋军刺不能向社会拍卖。同意你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和《公安部对部分刀具实行管制的暂行规定》,对有关单位和负责人进行处理。
二000年九月二十一日
公安部关于对少数民族人员佩带刀具乘坐火车如何处理问题的
批 复
公复字[2001]6号 四川省公安厅:
你厅《关于少数民族人员佩带刀具乘坐火车如何处理的请示》(川公明发〔2001〕323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根据国务院批准、公安部发布的《对部分刀具实行管制的暂行规定》(〔83〕公发(治)31号)的规定,管制刀具是指匕首、三棱刀(包括机械加工用的三棱刮刀)、带有自锁装置的弹簧刀(跳刀)以及其他相类似的单刃、双刃、三棱尖刀。任何人不得非法制造、销售、携带和私自保存管制刀具。少数民族人员只能在民族自治地区佩带、销售和使用藏刀、腰刀、靴刀等民族刀具;在非民族自治地区,只要少数民族人员所携带的刀具属于管制刀具范围,公安机关就应当严格按照相应规定予以管理。凡公安工作中涉及的此类有关少数民族的政策、法律规定,各级公安机关应当积极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宣传,特别是要加大在车站等人员稠密的公共场所及公共交通工具上的宣传力度。
少数民族人员违反《铁路法》和《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携带管制刀具进入车站、乘坐火车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没收,但在本少数民族自治地区携带具有特殊纪念意义或者比较珍贵的民族刀具进入车站的,可以由携带人交其亲友带回或者交由车站派出所
暂时保存并出具相应手续,携带人返回时领回;对不服从管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予以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公安部关于检查落实对部分刀具管制措施的紧急通知
公治字6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
去年八月,经国务院批准的《对部分刀具实行管制的暂行规定》公布以来,各级公安机关认真贯彻执行,加强了管理和收缴工作,收到较好效果,对维护社会治安和保障人民群众的安全,起到很大作用。但是,目前有些地方非法制造、销售、贩运匕首、三棱刮刀、弹簧刀等管制刀具的问题仍较突出。今年七月,河北省香河县城关公社农民李敏(男,二十九岁)、张宇山(男,二十一岁), 窜到云南省蒙自县从一个农民手中买了弹簧刀四百把。八月十四日,李、张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