的组成部分,同原协议具有同等效力。
3. 甲方有权随时通知乙方解除本协议。此种情形下,乙方应当按照甲方指示通过合法途
径向甲方或甲方指定的第三方转移“代表股权”或甲方任何的股权收入。
4. 乙方提出解除本协议的,应当将“代表股权”转移到甲方或甲方指定的任何第三人名
下。
5. 甲方拟转让“代表股权”的,可将股权优先转让给乙方,甲乙双方应就转让价款进行
协商并达成一致意见,如乙方不愿受让甲方的股权或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甲方可将股权转让给任何第三人,因乙方不能诚实履行受托义务导致甲方解除协议的,乙方无权受让该“代表股权”。
6. 甲方以合理价格向乙方或第三人转让该代表股权的,本协议应《股权转让协议》的生
效而终止。
7. 如乙方部分或完全丧失民事行为能力,致使其不能履行本协议的,本协议自动终止,
协议终止后,乙方之法定代理人、权利继受人应当按甲方的指示通过合法途径向甲方转移“代表股权”或甲方任可的股权收入。
第九条 违约责任
风险提示八: 合适的违约条款不仅可作为追偿受损权益的依据,也能在一定程度上防止违约行为的出现。因此,合同中一定要有明确的违约责任。 委托持股的最大风险是受托方擅自行使权力甚至处置股权,以至于损害委托方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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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因乙方故意或重大过失而造成甲方损失的,由乙方赔偿甲方损失。乙方拒不执行甲方
指示或未经甲方书面同意而改发甲方指示处理委托事项的,视为乙方故意或有重大过失。
2. 乙方违反诚实信用原则,要求否定甲方对“代表股权”的股东资格或要求确任自己股
东资格的,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该违约金的计算方式为:违约金=乙方所持“代表股权”所对应的目标公司的净资产总额×150%(乙方所持“代表股权”所对应的目标公司的净资产总额的计算基准日应为乙方违反本款之日,但是,若在甲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前,目标公司净资产总额相对于计算基准日发生增值的,则甲方有权选择以净资产的最高值为计算标准;若因违反本款之日难于确定的,则甲方有权选择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之日为计算基准日。);若目标的净资产为≤0的,则违约金为人民币元。 3. 乙方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未经甲方书面同意擅自处置“代表股权”的部分或全部的,
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该违约金的计算方式为:违约金=乙方处置所持“代表股权”所对应的目标公司的净资产总额×200%,甲方有权选择参考或依照本协议第十条第2款违约金计算方式计算乙方应承担的违约金。
第十条 生效及其他事项
1. 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至公司解散并办理注销公司登记之日终止。 2. 目标公司及目标公司其他股东签字或盖章视为已知上述协议的全部内容。 3. 本协议附件与协议正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如与协议正文有矛盾之处,以协议 正文为准。
4. 未尽事宜,可另签补充协议,补充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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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本协议一式份,甲方、乙方、目标公司及目标公司其他股东各持一份,具有同等法律
效力。
甲方(签字): 乙方(签字): 身份证号: 身份证号: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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