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批手续,作业前未对受限空间进行安全隔绝、清洗置换和气体浓度监测。调查发现,事故发生之前企业屡有不办理有关票证手续、进入受限空间实施作业的行为。
(3)设备维护管理不到位。双氧水装置自投入运行后,没有定期组织大修,没有对阀门等设备、设施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在发现存在阀门内漏的情况下,没有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导致氢气因阀门内漏串入氢化塔下塔内。
(4)变更管理严重缺失。未按规定要求建立变更管理制度,变更过程没有进行风险分析,对变更催化剂及氢气进塔管线没有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 (5)安全教育培训流于形式。企业特殊作业安全教育培训不深入,从业人员安全素质不高、安全操作技能不强,管理人员和职工对进入受限空间作业等特殊作业的安全风险认知不足。
2.沾化区经济开发区履行安全生产属地监管职责不到位
沾化经济开发区对海明化工安全生产法制观念淡薄、安全管理混乱等问题失察,督促企业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不彻底,措施不到位。 3.沾化区安监局履行安全生产监管职责不到位
沾化区安监局督促指导辖区内企业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到位,日常安全监管工作不深入,对事故企业执法检查不到位,没有及时发现和有效制止企业在特殊作业环节存在的管理漏洞。 (三)事故性质
经调查认定,山东海明化工有限公司“3.18”较大爆炸事故是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四、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员及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
例》、《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等法律法规,对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认定及处理建议如下: (一)免予追究责任人员
陈志亮,海明化工双氧水、氯碱车间主任。违章指挥,强令作业人员违反规定进入受限空间作业,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在事故中死亡,免于追究责任。
(二)建议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人员
1.刘涛,海明化工双氧水车间副主任,分管车间设备管理工作。参与违规更改氢化塔工艺及设备、设施,未组织对氢化塔相关设备、设施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建议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2.张亮,海明化工副总经理,分管企业生产、质检工作,受限空间作业、盲板抽堵作业公司级责任人。未认真履行职责,对车间私自更改工艺、违章进入空间作业等监督检查不力,未及时制止违章进入受限空间作业。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责任,建议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3.王科学,海明化工总经理,安全意识淡薄,未认真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未组织制定完善企业安全管理制度,未制止违章指挥、违章作业和擅自变更工艺行为。在事故发生后,签署虚假《受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制度》、《抽堵盲板作业安全管理制度》等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责任,建议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五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三)建议给予党纪政纪处分及行政处罚人员
1.魏宏强,中共党员,海明化工双氧水车间技术专工。参与违规更改氢化塔工艺及设备、设施。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责任,建议给予党内警告处分,
由沾化区安监局按照《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对其处1万元罚款。
2.孟维政,中共党员,海明化工电仪设备科科长,负责设备、设施维护保养和检修管理工作。未按照规定组织对氢化塔相关设施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致使设施设备存在缺陷。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责任,建议给予党内警告处分,由沾化区安监局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对其处5000元罚款。
3.牛玉龙,海明化工安全环保科副科长,负责公司的安全培训教育、安全检查等工作。组织安全培训工作不力,隐患排查治理不到位,未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未发现和制止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行为。参与提供虚假《受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制度》、《抽堵盲板作业安全管理制度》等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责任,建议滨州市安监局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一款,撤销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证书,由沾化区安监局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对其处5000元罚款。
4.孙波,中共党员,海明化工安全环保科科长,负责海明化工安全科全面工作。组织隐患排查治理不到位,未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未发现和制止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行为。参与提供虚假《受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制度》、《抽堵盲板作业安全管理制度》等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责任,建议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由滨州市安监局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一款,撤销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证书,由沾化区安监局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对其处6000元罚款。
5.罗怀玉,中共党员,润兴公司总经理兼海明化工董事长。对本单位安全
责任制落实不到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不完善,企业安全管理混乱等问题失察,督促、检查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不力,未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建议由沾化区安监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的罚款。
6.何永,中共党员,润兴公司董事长。对海明化工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落实、安全管理混乱、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不彻底等失察。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党内警告处分。
7.马春阳,中共党员,沾化经济开发区安监大队大队长。对海明化工安全责任不落实、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不完善、安全管理混乱等问题监督检查不到位,督促企业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不彻底。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行政记过处分。
8.王东山,中共党员,沾化经济开发区经济发展局副局长,负责园区安全生产工作。对安监大队相关人员履行监管职责情况监督检查不到位;对企业安全管理混乱问题未及时采取有效监管措施。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行政警告处分。
9.季海防,中共党员,沾化经济开发区党工委委员(正科级)、党政办公室主任,沾化经济开发区安委会副主任、安委会办公室主任,负责园区的安全生产工作。对海明化工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落实、安全管理混乱、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不彻底等问题失察。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行政警告处分。 10.任科,中共党员,沾化区安监局危化监管室主任。督促指导危化品生产企业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不力;对企业安全管理混乱的问题未及时采取有效监管措施。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行政记过处分。 (四)相关行政处罚及问责建议
1.建议依据《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四十三条,由滨州市安监局暂扣海明化工《安全生产许可证》。
2.建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二款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五款规定,由滨州市安监局对海明化工处以100万元的罚款。
3.马景刚,中共党员,沾化区安监局党组书记、局长,分管危化品安全监管工作。督促指导辖区内企业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一定领导责任,建议责令其向沾化区委、区政府作出深刻检查,由沾化区委、区政府主要领导对其诫勉谈话。
4.张树彬,中共党员,沾化经济开发区党工委委员、管委会副主任(副处级)、经济发展局局长。安排督促所辖单位、企业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一定领导责任,建议责令其向沾化区委、区政府作出深刻检查,由沾化区委、区政府主要领导对其诫勉谈话。
5.王守泽,中共党员,沾化区政府党组成员、副区长、城北工业园党工委书记。督促有关部门履行安全监管职责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一定领导责任,建议责令其向沾化区委、区政府作出深刻检查,由沾化区委、区政府主要领导对其诫勉谈话。
6.建议责成沾化区经济开发区管委会、沾化区安监局向沾化区委、区政府作出深刻检查。
7.建议责成沾化区委、区政府向滨州市委、市政府作出深刻检查。 五、事故防范措施建议
针对事故暴露出的突出问题,为深刻吸取事故教训,进一步加强化工危化品行业安全生产工作,有效防范类似事故再次发生,提出如下建议措施: (一)切实强化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落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