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包工程招标文件-全费用综合单价
反映及建议;
12.2.16 系统调试方案;后期保修措施; 12.2.17 投标人补充的其实资料。 13. 投标文件的格式
13.1. 投标人应使用招标文件中提供的附表格式。表格如不够用时可以按同样格式扩展。
13.2. 投标人投标文件所用的纸张建议采用A4纸(图表可根据需要作适当扩展)。 14. 投标报价组成
14.1. 报价方式:本工程采用全费用综合单价法报价,全费用综合单价由投标人根
据企业内部经济测算,结合市场价格信息、管理工作技术水平,综合测定后报价。
全费用综合单价的组成,包括但不限于:施工设备、劳务、环保、材料、安装、措施、维护(含材料、设备、器具、半成品、成品等)、质保、检验检测试验费、管理、利润、规费、税金以及合同条款规定的保险、政策性文件规定、保证工期、质量、文明施工、验收通过、资料归档的各项费用,还包括招标文件、设计施工图纸及施工合同履行过程中包含的明示的、隐含的(人工、规费、税金政府调整)所有风险、责任等各项所有费用。
本工程的措施费用:投标人的措施费已全部包含在全费用综合单价中,其综合单价不以结算工程量与投标清单工程量的变化而调整。
投标人在投标报价中未列入项目的价款,将被视为已包含在其他项目中;投标人明示未列入的报价项目,将被视为主动让利或优惠,一旦中标将来不得以此为由主张任何补偿或索赔。
14.2. 招标人限定的材料品牌详见清单。若部分设备材料未定品牌招标人将以书面
补充文件的形式发给所有购买招标文件的每一投标人,投标人投标时必须在备选材料品牌中选择填写到附件对应的栏目中,否则由招标人指定其一品牌。
14.3. 投标人在组价计算过程中,按附表规定的单位取小数点后二位,第三位四舍五入。
15. 投标保证金
15.1. 投标人在按本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数额在规定的时间内向招标人提供投标保证金。
15.2. 保证形式:只限电汇及现金支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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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3. 对于未能按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招标人将视为不响应投标而予以拒绝。 15.4. 未中标单位投标保证金于定标后15日内通过投标单位提供的账户返还(不计利息)。
15.5. 中标人按要求签订合同协议后,投标人将退还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或转为履约保证金。
16. 如投标人有下列情况,投标保证金将被没收:
16.1. 投标单位在交纳投标保证金二天后或送达标书后退出投标的; 16.2. 投标单位在投标期内有串标、哄抬标价、作弊等违法违规行为的。 16.3. 投标人向招标人及其他有关人员询问了解为投标人所不应了解的情况的。 16.4. 中标单位未在规定的期限内签订施工合同的。 17. 投标有效期
17.1. 投标有效期见本须知前附表所规定的期限,自开标之日起 90 天内,在此期限内,凡符合本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文件均保持有效,投标人不得擅自修改投标内容。
17.2. 在特殊情况下,招标人在原定投标有效期满之前,可以根据需要以书面形式
延长投标有效期,对此要求投标人须以书面形式予以答复,投标人可以拒绝招标人这种要求,而不被没收投标担保。同意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投标人既不能要求也不允许修改其投标文件,但需要相应的延长投标担保的有效期,在延长的投标有效期内关于投标担保的退还与没收的规定仍然适用。
18. 投标报价的签署和份数
18.1. 投标人必须按本须知前附表规定的份数递交投标文件。
18.2. 招标文件附件中要求由投标人法定代表人亲自签署或印鉴、并加盖法人单位
公章的,投标人均应按要求签章。
18.3. 当正本与副本不一致时,以正本为准。
第四节 投标文件的递交
19. 投标文件的装订、密封与标志
19.1. 投标人应将投标文件按规定密封,并注明项目名称、投标人名称及标函名称。 19.2. 密封要求:密封袋封口贴封条,封条上写明招标项目名称、投标人名称、并注明“投标文件”、“开标前不得启封”字样并加盖单位公章、法人代表印章。
19.3. 投标文件的技术标、商务标必须分别单独密封,并标明“正本”、“副本”字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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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4. 如果投标文件未按上述规定密封标记,而使投标文件迟到、遗失、或失密,招标人概不负责。
20. 投标文件的递交
20.1. 投标人应同时递交技术标、商务标、电子文档。
20.2. 投标人应按本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地点,于截止时间前提交投标文件。投标截止时间以后送达的投标文件,将被拒绝。
21. 投标截止期
21.1. 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见本须知前附表规定。
21.2. 招标人可以补充通知的方式,酌情延长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上述情况下,招标人与投标人以前在投标截止期方面的全部权利、责任和义务,将适用于延长后新的投标截止期。
21.3. 到投标截止时间止,招标人收到的投标文件少于3个的,招标人将依法重新组织招投标。
22. 投标文件的补充、修改与撤回
22.1. 投标人在提交投标文件以后,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之前,可以书面形式补充修改或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招标人。补充、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份。
22.2. 投标人对投标文件的补充、修改,应按本节有关投标文件规定密封、标记和提交,并在投标文件密封袋上清楚标明“补充、修改”或“撤回”字样。
22.3. 在投标截止时间之后,投标人不得补充、修改投标文件。
22.4. 在投标截止时间至投标有效期满之前,投标人不得撤回投标文件,否则其投标担保将被没收。
23. 无效标书的界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投标书无效 23.1. 投标书未密封的;
23.2. 未按招标文件要求编制或字迹模糊,辩认不清的; 23.3. 未盖单位公章或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印章的; 23.4. 逾期送达的;
23.5. 投标单位递交内容不同的两份或两份以上投标书或报价,未声明哪一份有效的;
23.6. 投标人在投标函中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撤回其投标文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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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7.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废标情况。
第五节 开 标
24. 开标
24.1. 开标时间详见前附表。
24.2. 招标人组织有关人员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未按本招标文件要求密封的投标文件则作废标处理。
24.3. 评标将按以下顺序进行:标书符合性审查→技术标评审→商务标评审→询标→商务谈判→决标。
24.4. 中标:合理低价中标法。
第六节 授予合同
25. 中标通知书
25.1. 招标人根据评标结果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
25.2. 中标候选人确定后,如发现第一中标候选人资格无效,由第二中标候选人替补,如第二中标候选人也无效,则本次招标失败。
25.3. 《中标通知书》对招标人和中标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招标人改变中标人或者中标人放弃中标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26. 合同签订
26.1. 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七日内,招标人应当与中标人按照本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与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26.2. 招标人与中标人须根据国家、省、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管理的规定及招标文件、投标文件,正式签订施工合同。
27. 履约担保
27.1. 中标人应自收到《中标通知书》 七 日内,向建设单位提交 的履约担保。其形式为银行支票或银行汇票。此保证金为合同的一部分(不计利息)。如中标人不及时提交履约担保或不按时与招标人签订合同,招标人将有充分理由废除授标,并没收其投标担保。
27.2. 履约保证金按以下方式分配: (1)质量保证金占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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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工期保证金占40%;
(3)安全、文明施工保证金占5%; (4)管理人员到岗保证金占5%;
当某项未达到招标文件承诺则罚没该项保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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