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论我国个人所得税制度的完善(2)

2019-08-30 13:08

本所得轻征税,劳动所得重征税的不公现状。做到税率设计中,在体现公平税负的同时,也达到减少税率级次,

降低边际税率的要求。 (三)拓宽税基,扩大课税范围

随着我国经济的飞速发展,个人所得由单一向多元化,相对集中向分散化发展的趋势日益明显。个人收入额来源渠道增多,收入结构日益复杂,虽然个人所得税法规定所有居民和非居民纳税人都必须照章缴纳个人所得税,但许多新出现的所得种类无法征税,造成很多“真空地带”,形成另一种类型的的不公平。因此扩大税基才是建立个人所得税的理想状态。应采取排除法对课程范围予以规定,即除了个人所得税法明确的免征范围外的全部收入均属于课征范围,特别是将前文中提到的三项未纳入个人所得税的个人所得纳入征税范围。

(四)合理确定免征额费用扣除

关于费用扣除,在市场经济快速发展的今天,国内各界人士呼吁提高个人所得税免征额,有学者建议提高至5000元,有学者建议提高至8000元;也有学者建议根据区域经济发展水平所存在的差异实行不同的免征额,发达地区提高至8000元,落后地区提高至5000元;有学者则建议全国实行统一的标准。笔者同意提高免征额至5000元,且全国实行统一标准的建议。之所以主张提高至5000元,首先,随着我国老龄化人口增多,考虑到纳税人的婚姻、赡养老人方面的支出在增加。其次,考虑到纳税人维持家庭及本人的教育培训费用支出也在增加。最后,根据消费物价指数的增长,我国人均收入在不断提高。之所以主张全国实行统一的标准,一方面有利于人才在经济发达和落后域间合理流动;另一方面防止区域间无休止的竞赛,造成中央难以维权的尴尬

处境。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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