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辩稿
谢谢主席,各位观众,大家好!很感谢正方的提问,但我方依旧认为”网络舆论对司法公正是利大于弊”。
众观整场辩论赛,对方辩友的发言可谓十分精彩,但还是有几个观点我方不敢苟同。第一:很显然今天对方辩友犯了主观的错误,把一切归结于现今网民的素质不高,司法制度不完善,因此认为网络舆论对司法公正弊大于利。但是如果网民的素质提高了,司法制度完善了,我们是不是就可以说网络舆论于公正司法利大于弊了呢?那我可不可以认为对方辩友先是坚持了您方的观点,而后又赞同了我方的观点呢?再说了这只是在国内,我们放眼世界,中国人口虽多也就是全世界的五分之一,面积就只有7.7%了,希望对方辩手不要以偏概全,模糊视听。
第二,对方辩手今天一直试图用网民不理性,存在主观性和情绪偏向来说服我方,明显你们单薄的辩驳无法征服我们强悍的心嘛,从立法的角度促进司法的公正,这些无不是网络舆论固有的特质,不会因为参与的人不同而改变,更不会因为网民的情绪问题而发生改变。而司法公正需要的是阳光司法,需要将司法程序透明公开,以便于人民的监督;需要在司法与人民之间搭建起一座桥梁,与人民进行沟通交流。正是因为有这样的特质,二者才会一拍即合,一见钟情,相得益彰的。
下面有我进一步阐述我方观点,首先, 2003年的孙志刚案,2005年湖北的佘祥林“杀妻”冤案,2006年的彭宇案,2008年的“周老虎”事件,2009年云南晋宁县的“躲猫猫”事件,他们那个案件不是在民众的监督下,使得司法活动程序公开化,透明化,防止司法腐败,提高司法的公正性而完成的.试问对方辩手,要是你遇到这种事情,你没钱没权,难道就不想依靠民众的力量么?难道你就坐以待毙么?难道你就看着他们逍遥法外么?
再者,我们知道,上网是一件很容易的事情,正是这种便捷的方式,能够让更多的人参与到对司法的讨论中来,有利于促进司法公正;公平正义是一个时代的主流价值观,网络舆论提供了一个互动的平台,能够在法律与人民之间搭建起一座桥梁,让法律倾听民声,让人民理解法律,有利于公正的实现.例如在”邓玉娇案”中,正是由于广大媒体和无数网名的关注,才使得案件得到了公正的审理,使民众看到了正义的曙光,因此,社会舆论在扩大办案效率,提高执法人员的业务水平的执法能力,促进司法人员文明办案,办好案,办铁案,办精案起到了不可忽视的重要作用
最后我只想说:”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网络舆论能有效的防止暗箱操作!” 所以我方坚持”网络舆论对司法公正是利大于弊”.这样才不会导致案件久述不立,久立不审,久审不结,久结却无果的现象的发生.谢谢大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