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园林绿化工程质量监督管理(2)

2019-08-30 13:32

4、作好隐蔽工程的质量检验和记录,隐蔽工程在隐蔽前,应当通知监理、建设单位和监督机构。

5、严格施工工序管理,上道工序检验不合格的,不得进入下一道工序施工。

(五)对施工中出现的质量事故及时上报和认真处理。 (六)无违法发包、转包、分包工程项目的行为。 第十二条对监理单位的监督内容:

(一)具备相应资质,并在其资质等级的范围内承揽监理业务,依照法律、法规以及有关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绿化工程承包合同对工程实施监理,并对施工质量承担监理责任,不得转让监理业务。

(二)监理的工程项目有监理委托手续及合同。 (三)建立项目监理机构,选派具备相应资格的总监理工程师和专业监理工程师进驻施工现场, 履行现场旁站、巡视、检验等监理职责。

(四)监理单位与被监理工程的承包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园林绿化材料供应单位,不得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监理单位不得为其监理的工程指定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及园林工程材料的生产、供应单位。

(五)监理单位应当根据监理合同制订监理规划,并抄送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按时编制监理月报,真实记载监理日记,及时整理监理档案。

(六)工程监理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及有关的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工程承包合同,对施工质量、建设工期和建设资金使用等实施监督,对重要的工程部位和隐蔽工程实行重点监理;未经监理人员签字认可,建筑材料、绿化材料及建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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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配件不得在工程上使用或安装,不得进入下一道工序施工,不得拨付工程进度款,不得进行工程质量初验;监理人员对达不到质量要求的工程不得签字,并有权责令返工,有关责任方拒不接受,监理单位应当告知建设单位处理,发现违法行为的,移交执法部门处理。

(七)监理单位应组织检验批、分项、分部工程的质量验收,组织单位工程预验收,参加单位工程质量验收。

严格执行对种植土质量、换土深度、植物材料、种植过程、管养等检验验收、见证取样及送检制度。

及时组织隐蔽工程及中间的验收签认,手续完备齐全;及时出具绿化种植土、植物栽植、园林土建桩基、假山叠石基础、主体等重要分项工程的书面监理评估意见,对工程质量作出明确的评价。

(八)按有关规定进行各种监测,对施工中出现的质量事故及时如实上报并处理。

(九)监理单位不得与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

第十三条 质量监督工作程序

(一)建设单位通过招投标确定施工单位后,在领取施工许可证前,到市园林工程质监办办理质量监督注册登记手续,并提交下列资料:

1、《郑州市园林绿化工程质量监督注册登记表》。 2、持规划许可证、中标通知书、施工、监理合同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

3、经审查的全套施工图文件(含电子版)及工程量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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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参建各方负责人及项目机构组成。

5、建设单位法人证明或法人委托书;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资质证书、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相关参建人员资格证明的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

建设单位对以上要求提供的资料、证件复印件加盖单位印章,原件经审核后退回。

(二)市园林工程质监办在收到上述资料后,7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符合规定的,为建设单位颁发《郑州市园林绿化工程质量监督书》;编制《园林绿化工程质量监督计划书》,确定质量监督员并及时通知各有关单位;建设单位凭《郑州市园林绿化工程质量监督书》,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领施工许可证。

(三)施工单位在工程开工前应将项目负责人、质量检查人员及特种工种操作人员的上岗证报市园林工程质监办备案。

(四)市园林工程质监办依据园林绿化工程质量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强制性技术标准对工程项目进行监督管理,对参建各方责任主体质量行为和园林绿化工程实体质量进行全面的监督;工程质量监督员应按监督计划定期、不定期地对园林绿化工程质量及所有原材料质量进行巡检和抽查。对重要的栽植材料、园林建筑、构筑物、假山叠石的基础、主体等重要的分项(分部)工程进行重点监督检查;对涉及植物成活的要素,包括栽植土壤土层厚度、土壤全盐含量、PH值、渗透系数、容量、有机物质含量、有害物质控制等指标实施抽样检测;对发现的质量问题提出整改意见,签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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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改通知单”。

施工单位必须做好隐蔽工程的质量检查和记录,并在对隐蔽工程进行隐蔽前3个工作日内,通知市园林工程质监办。市园林工程质监办根据该工程结构特点、复杂程度、部位的重要性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或抽查。

施工单位不按设计图施工,违反工程技术标准、规范、规程或使用不合格植物材料、建筑材料、构配件、设备等,监督人员有权责令施工单位停工,签发“暂停施工整改通知单”。

(五)建设单位应在工程竣工验收7个工作日前,通知市园林工程质监办;市园林工程质监办按照有关规定,对工程质量竣工验收文件进行审查,对工程质量竣工验收过程进行现场监督;市园林工程质监办在竣工验收后5个工作日内签发《郑州市园林绿化工程质量监督报告》。

第十四条 市园林工程质监办建立园林绿化工程质量监督档案管理制度,推行信息化管理,定期公布监督管理信息,把工程质量完成情况记入参与工程施工、监理企业和设计单位的质量信誉档案。

市园林工程质监办定期发布参与工程施工、监理、勘察、设计单位的工程质量诚信情况,及时公布工程施工、监理、设计、勘察单位违法违规和重大工程质量事故情况。

第十五条 参加园林绿化工程评优的工程项目应当是按照本办法规定办理过质量监督手续的工程项目。

第十六条 市园林工程质监办在园林绿化工程质量监督过程中不收取质量监督费; 检测、试验费用,根据实际发生计算,由委托单位直接向检测机构支付。质量仲裁的检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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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验费,由责任单位向检测机构支付。

第十七条 在工程建设过程中,建设、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应严格遵守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河南省城市园林绿化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和本办法;违反者,依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2013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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